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估价机构的独立性、估价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价方法与估价目的的相关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摘要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估价机构的独立性、估价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 价方法与估价目的的相关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弘讯科技”) 全资子公司 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弘讯”)拟向公司关联方非鱼国际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非鱼国际”) 出售位于台湾省新竹县竹北市台元段 367-5 地号的 土地及其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交易金额为含税新台币 215,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估价与 复核相关资料后,就估价机构、复核机构的独立性、估价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 价方法与估价目的的相关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估价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过程中,台湾弘讯聘请了注册于台湾的冠宏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 出具《不动产估价报告书》,并由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复核报告。 经审阅有关资料,未发现冠宏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与公司、台湾弘讯及非鱼国际 存在关联关系。经审阅有关资料并通过查阅公开资料,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与公司、台湾弘讯及非鱼国际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两家中介机构均具备独立 性。
二、估价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我们审阅了《不动产估价报告书》中的基本假设条件,所述基本假设条件遵 循了台湾当地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估价的假设前 提具有合理性。
三、估价方法与估价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估价目的是为本次交易定价提供公允合理性依据,冠宏不动产估价师事 务所实际估价的资产范围与委托估价的资产范围一致。在审阅了冠宏不动产估价 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动产估价报告书》及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复 核报告,并与公司进行相关资料的核实后,我们认为本次估价遵循了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了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估价方法,实施了必要的估 价程序;所选用的估价方法恰当,估价方法与估价目的一致。
四、定价的公允性
我们审阅了冠宏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动产估价报告书》及北京中 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核报告,并与公司进行相关资料的核实,我们认 为估价结果客观反映了估价基准日 2026 年 8 月 31 日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具有 公允性。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交易中所委托的估价机构、复核机构具有独立 性,估价假设前提合理,估价方法与估价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估价结论合理 公允。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玉平、曹红、黎晓光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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