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富新投资、中凯投资)

嘉美包装2026-06-05 00:00

摘要

1嘉美包装股东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同属中国东方控制)通过接受要约收购方式减持股份。
2富新投资以4.45元/股出售8899万股(占总股本8.10%),持股降至1.21%;
3中凯投资出售2328万股(占总股本2.12%)后清仓退出。
4本次权益变动系履行此前签署的《预先接受要约收购协议》,相关股份已于2026年6月3日完成过户。
5此次减持为苏州逐越鸿智对嘉美包装部分要约收购的一部分,不涉及控制权变更。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嘉美包装

股票代码:002969

信息披露义务人1:富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港景街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36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港景街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36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二〇二六年六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直接在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 录

声 明...2

目 录...3

释 义...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5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16

第六节 备查文件...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20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嘉美包装、公司

指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富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汇金公司

指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富新投资

指

富新投资有限公司

中凯投资

指

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

指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逐越鸿智

指

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

指

富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之《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及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之《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

本次要约收购

指

逐越鸿智以每股4.45元的价格,向嘉美包装除逐越鸿智以外的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要约收购嘉美包装233,491,406股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1.26%)

《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上市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逐越鸿智出具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富新投资以其所持上市公司88,991,9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53%,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10%)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中凯投资以其所持上市公司23,279,12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9%,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12%)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本报告书

指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可能存在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汇总不一致的情况,主要系小数点四舍五入导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富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

富新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港景街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36楼

注册资本

1港币

主要负责人

胡康宁

经营范围

对外投资

成立日期

2017年7月7日

经营期限

无

税务登记证号码

无

商业登记证号

67935125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胡康宁

男

中国

中国

董事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港景街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36楼

注册资本

1港币

主要负责人

胡康宁

经营范围

对外投资

成立日期

2017年7月6日

经营期限

无

税务登记证号码

无

商业登记证号

67930353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胡康宁

男

中国

中国

董事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同属中国东方间接持股 100%的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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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同属中国东方控制的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有关约定,以中包香港股份转让依据协议约定完成股份过户为前提,富新投资应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88,991,9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10%)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中凯投资应以其所持上市公司23,279,12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截止本报告书披露日,富新投资已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88,991,9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10%)出售给逐越鸿智;中凯投资已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23,279,12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出售给逐越鸿智。本次要约收购已完成交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根据《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富新投资以其所持上市公司88,991,9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10%)有效申报预受要约;中凯投资以其所持上市公司23,279,12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有效申报预受要约。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以在本次要约收购中接受要约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富新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2,323,593股,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31%。中凯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3,279,120股,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2%。

根据《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富新投资以其所持上市公司88,991,9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10%)有效申报预受要约;中凯投资以其所持上市公司23,279,12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有效申报预受要约。

上市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公告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逐越鸿智向除其自身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33,491,406股(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6%),要约收购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45元。要约收购期限为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富新投资以其所持上市公司88,991,9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中凯投资以其所持上市公司23,279,12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截至2026年6月3日,本次要约收购涉及股份的清算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富新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13,331,68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中凯投资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富新投资

102,323,593

9.31%

13,331,683

1.21%

中凯投资

23,279,120

2.12%

-

-

合计

125,602,713

11.43%

13,331,683

1.21%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三、权益变动事项的协议主要内容

富新投资、中凯投资于2025年12月16日分别与逐越鸿智签署了《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富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要约内容确认

  1. 乙方拟发出的要约收购核心内容如下: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合称“要约收购方”)拟以中包香港股份转让为前提,向上市公司除乙方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233,491,406股(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25.00%),价格不低于中包香港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4.45元(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份除权除息情况调整,如需)(“本次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数量的,不影响本次要约收购的效力,要约收购方将根据本次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1.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要约收购方将协调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甲方承诺将对要约收购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予以认可并给予充分配合。
  1. 要约收购方将在《中包香港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并根据适用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主管部门不时制定、提出的政策、要求,下同)的规定及中包香港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乙方承诺,在确定公告要约

收购报告书时,充分考虑甲方就参与本次要约收购的审批程序所需必要时间,如因时间局限导致甲方未能参与本次要约收购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发出要约的价格、收购数量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且公告后不得变更。

  1. 甲方承诺,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完成本次要约收购为目标,甲方将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实施予以必要的配合及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约定有效申报预受要约,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议案。
  1. 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以中包香港股份转让依据协议约定完成股份过户为前提,甲方(富新投资)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88,991,9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9.53%9.53\% )/甲方(中凯投资)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23,279,12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2.49%2.49\% )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要约收购方书面同意,甲方不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但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承诺变更收购要约,致使要约价格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相关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甲方需要重新上报审批的,甲方有权撤回、变更预受要约。
  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止,甲方不得转让、质押、委托行使表决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任何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
  1. 乙方有权指定其他适格主体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实施本次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影响甲方如约履行本条项下义务。

(二)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要约及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对价、配合办理相关手

续等义务;

(2) 应按照要约、本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收购价款后,及时向乙方交付标的股份、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办理标的股份交付/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3) 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其对标的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权属争议等),甲方未签署亦不会签署包含禁止或限制该等股份转让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并且依适用法律可以合法地将标的股份转让给要约收购方,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所持股份出现权利瑕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4) 对乙方提供的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 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乙方权利义务:

(1)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要约及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 应按照要约、本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支付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3) 应按照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报告书及本协议约定,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支付本次要约收购的对价,并履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等义务;

(4) 对甲方提供的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 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解除

  1. 本协议可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前的任何时间通过下列方式解除:

(1) 双方书面协议解除;

(2)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a)另一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b)另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经对方书面催告后三十(30)个自然日内未能有效补救;

(c)《中包香港股份转让协议》或其项下中包香港股份转让被解除、终止、被撤销;或

(d)因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

  1. 解除的效力:

(1) 当本协议依本条解除后,本协议即无效力;

(2) 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应当尽力配合采取措施恢复至本协议签署之前状态;

(3) 本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及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

(4)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违约事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违约和索赔

  1. 若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在本协议所作的保证和承诺不实,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对方违约导致守约方丧失的可得利益损失等。

(五)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及任何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如果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善意地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有关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3)名按照仲裁规则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申请人选定一(1)名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选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强制执行。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1. 在协商和仲裁期间,各方在不违背根据上述约定作出的最终裁决/判决情况下,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六)其他条款

  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经协议各方书面同意。
  1. 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当然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且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寻求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使该等条款得以实质实现的替代方案并实施执行。
  1. 本协议各条款之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之目的,不影响对各条款内容的理解。
  1. 除非另有约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1.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实现之日生效:甲方实施本协议项下交易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权决策审批程序,并取得同意实施本交易的书面批准文件(如有)。
  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须经各方协商一致,经各方签署后且本协议生效后生效。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日,变动的方式为接受要约收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权决策审批程序,并取得同意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书面批准文件(如有)方可生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批复同意富新投资、中凯投资实施本次权益变动。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商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富新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胡康宁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胡康宁

2026年6月4日

(本页无正文,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富新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胡康宁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胡康宁

2026年6月4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安徽省滁州市

股票简称

嘉美包装

股票代码

0029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富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中国香港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通过接受要约收购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A股持股数量:125,602,713持股比例:11.4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A股变动数量:13,331,683变动比例:1.2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2026年6月3日方式:接受要约收购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注: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富新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胡康宁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胡康宁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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