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6-092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7.85亿元,占 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8.89%。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6 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 子公司2026年拟向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0.00 亿元人民币的融资(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最终银行审批为准), 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 押担保等,担保额度不超过7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前有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由公司 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 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南通分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铭利达”)向华夏银行南通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本金不超过10,00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095M6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海安高新区东海大道西99号 法定代表人:陶诚 注册资本:58,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7日 经营范围:铝合金、镁合金、锌合金铸件、铝型材、冲压件及其金属结构件、
塑胶零部件、电线电缆的研发、设计、制造、组装、销售;模具及工装夹具、工 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普通货物仓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江苏铭利达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江苏铭利达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2026年06月30日/2026年1-6月 (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12月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2,298,810,657.11 | 1,874,106,463.35 |
| 流动负债 | 1,645,514,032.54 | 1,238,724,462.46 |
| 银行借款 | 110,343,424.95 | 140,804,247.93 |
| 净资产 | 598,760,747.90 | 594,419,643.17 |
| 营业收入 | 615,641,083.46 | 1,326,415,538.63 |
| 利润总额 | -31,658,895.27 | -87,299,671.64 |
| 净利润 | -31,658,895.27 | -73,954,974.84 |
|---|
江苏铭利达目前未涉及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在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无 逾期及不良信用记录。经查,江苏铭利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 1、保证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 3、债权人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4、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9月28日至2027年9月28日止
- 5、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整
- 6、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 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 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 7、担保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
定:
-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
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
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8、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 478,53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8.89%。 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51,940.2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7.36%。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
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 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华夏银行南通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4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