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自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摘要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调整相关事项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6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76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41元/份。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获授权益的资格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委员(签字):
王淑娟
吴颖
刘源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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