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丰科技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华丰科技2026-06-05 00:00

摘要

1华丰科技披露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法律意见书。
2本次定增发行价格确定为133.90元/股,发行数量7,262,135股,募集资金总额约9.72亿元,净额约9.69亿元。
3共有15名对象获配,包括诺德基金、财通基金、郭伟松等机构及个人。
4律所确认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资金已验资到位,尚需办理股份登记上市手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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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丰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7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2025年8月26日,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批复》,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3、2025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4、2025年11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5、2026年3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2026年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发了《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载明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6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证监许可[2026]395号《关于同意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载明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合规、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发出认购邀请

经核查,发行人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于本次发行申购日(2026年5月25日)前,向167名(未剔除重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发送了《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上述167名投资者中包括发行人截至2026年4月30日收市后的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8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61名投资者。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后,有9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申请报送的《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的基础上增加该9名投资者,并及时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上述新增9名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陈启伟

2

南通信星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国泰海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4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

湘潭产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

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

承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

杨丽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件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 《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发行询价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上午0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报价时间内,共有40名投资者参与报价。其中1名投资者因未缴纳保证金被视为无效,剩余39名投资者中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保证金且发送《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为有效报价。此外,1名投资者缴纳保证金后未提交《申购报价单》。

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报价(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是否有效

1

张光伟

112.00

3,000.00

是

108.84

3,100.00

2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0.00

4,600.00

是

115.00

5,000.00

110.00

5,100.00

3

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鹿驰南疆同越四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22.88

3,300.00

是

115.88

3,300.00

109.88

3,300.00

4

张亦

120.00

9,000.00

无效

5

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筹研究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3.90

5,000.00

是

6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115.00

10,000.00

是

7

江苏乾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8.84

3,000.00

是

8

南通信星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00

4,000.00

是

9

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融创新(宁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8.28

8,000.00

是

131.88

9,000.00

126.99

10,000.00

10

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30.00

3,000.00

是

11

四川振兴嘉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振兴嘉杰壁虎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0.13

3,000.00

是

126.96

4,000.00

12

卢小波

158.10

4,000.00

是

13

吴红艳

121.88

3,000.00

是

14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1.16

3,500.00

是

126.93

5,000.00

15

周遵文

121.33

3,000.00

是

16

郭伟松

140.00

15,000.00

是

125.00

25,000.00

108.84

27,000.00

17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36.50

3,000.00

是

1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4.64

6,200.00

是

19

UBS AG

129.75

5,500.00

是

20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3.98

3,600.00

是

21

杨丽蓉

125.60

3,000.00

是

22

湘潭产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湘潭产宏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138.21

3,000.00

是

23

上海永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148.00

5,000.00

是

24

杭州硕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硕和精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5.80

6,000.00

是

25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惠融优选策略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1.28

3,500.00

是

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0.99

4,600.00

是

128.22

7,000.00

122.99

8,800.00

27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趋势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8.88

3,000.00

是

131.88

5,000.00

28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8.88

8,500.00

是

123.88

11,300.00

29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4.32

3,000.00

是

128.22

3,000.00

122.11

3,000.00

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8.80

4,500.00

是

31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1.89

4,200.00

是

128.07

6,300.00

125.03

8,500.00

3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5.00

10,700.00

是

33

承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黎曼7号R

129.50

5,300.00

是

3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8.20

12,200.00

是

130.45

28,800.00

126.92

39,400.00

35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5.00

3,000.00

是

36

深圳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8.89

3,000.00

是

37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29.75

3,000.00

是

3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9.99

4,700.00

是

137.99

12,700.00

128.34

23,000.00

39

国新控股(四川)有限公司

119.03

8,000.00

是

40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36.33

5,100.00

是

131.33

10,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申购报价期间,39名认购对象的最终申购报

价为有效报价,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的确定

1、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5月21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108.8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有效《申购报价单》的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进行累计统计,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的配售原则和方式,共同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3.90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的约定。

2、发行数量的确定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30,000,000股。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7,262,135股,未超过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同意的最高发行数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数量符合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中有关发行数量的约定。

3、发行对象的确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根据《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配售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根据该原则,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15名,情况如下:

序号

获配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郭伟松

1,120,238

149,999,868.20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8,469

126,999,999.10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1,127

121,999,905.30

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99,103

106,999,891.70

5

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融创新(宁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97,460

79,999,894.00

6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380,881

50,999,965.90

7

上海永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373,412

49,999,866.80

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6,071

44,999,906.90

9

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筹研究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31,599

44,401,106.10

10

卢小波

298,730

39,999,947.00

11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68,857

35,999,952.30

12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趋势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24,047

29,999,893.30

13

湘潭产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湘潭产宏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224,047

29,999,893.30

14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24,047

29,999,893.30

15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24,047

29,999,893.30

合计

7,262,135

972,399,876.5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认购合同的签署、缴款及验资情况

1、本次发行确定认购对象后,发行人通过主承销商向15名发行对象发出了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并与上述认购对象签署了《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合同》”)。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了《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CDAA3B0651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年5月28日16:00时止,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共15名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972,399,876.50元。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了《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CDAA3B0652号),载明截至2026年5月29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72,399,876.5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586,942.7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8,812,933.7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7,262,135.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961,550,798.74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均签订正式的股份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已按照合同约定缴款,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

三、关于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等文件,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共15名,分别为郭伟松、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融创新(宁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筹研究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卢小波、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趋势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湘潭产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湘潭产宏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成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未超过35名。

(二)发行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1、本次发行对象中的郭伟松、卢小波为自然人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因此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

金登记备案手续。

2、本次发行对象中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3、本次发行对象中的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4、本次发行对象中的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获配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5、本次发行对象中的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因此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6、本次发行对象中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7、本次发行对象的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融创新(宁波)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湘潭产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湘潭产宏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筹研究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趋势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三)关联关系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竞价的情形。

(四)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

根据认购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做出的承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票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企业法人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沈河权沈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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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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