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京蓝科技2026-10-14 00:00

摘要

1京蓝科技(铟靶新材)发布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会议于10月1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两项特别决议:一是拟以公开网络拍卖方式转让中科鼎实77.7152%股权及相关债权;
3二是资产收购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
4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5律师认为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1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铟靶新材(哈尔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及《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 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 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刊登《铟靶新材 (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6-09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会召开日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B 座 12 层召开,董事长马黎阳先生因工作安排 发生时间冲突,无法参加本次股东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殷海 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现场登记簿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834%,前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均系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10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2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8,004,06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54%。以上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 东(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113,004,06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61%。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

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 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 1、审议通过《关于拟以公开网络拍卖方式转让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77.7152%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

  • 2、审议通过《关于资产收购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

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是特别表决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对上述第二项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均是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在审议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事务所负责人:

靳明明

徐格格

孔 鑫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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