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 AN206-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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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 AN206-2 号
致: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景嘉微”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景嘉微的委托,担任景嘉微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景嘉微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 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以下称 “本次授予”)作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景嘉微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 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 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公司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 1. 2026 年 9 月 23 日,景嘉微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 2. 2026 年 9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0 月 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名单进行
了内部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人力资源部未收 到对本次授予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2026 年 10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3. 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 露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 4. 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本次授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 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相 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 1.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 2.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 日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属于《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369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 564.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26.55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中瑞诚审字 [2026]第 611420 号”《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中瑞诚审 字[2026]第 611414 号”《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截 至本次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下列情形: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 已满足。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龙
宋炫澄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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