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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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 C0132 号
致: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长 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4日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统称“会议通知”),该等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3日14:30在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1号公司5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 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34人,代表股份200,680,397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99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335,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3%;反对 326,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9%;弃权
- 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556,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492%;反对326,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123%;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335,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8280%;反对 326,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8%;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555,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479%;反对326,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118%;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335,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8281%;反对 327,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0%;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555,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483%;反对327,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125%;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327,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2%;反对 327,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548,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313%;反对327,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145%;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315,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9%;反对 327,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535,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041%;反对327,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145%;弃权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290,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5%;反对 358,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6%;弃权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510,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1496%;反对358,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809%;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谭程凯
宋炫澄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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