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启环: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ST启环2026-10-13 00:00

摘要

1*ST启环全资子公司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收到湖北咸宁中院《决定书》,法院指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破产重整联合管理人。
2此前法院已受理债权人对该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3公告提示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规履行信披义务并提醒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ST 启环 公告编号:2026-080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全资子公司

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新能源”)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发的《通知书》((2026)鄂 12 破申 19 号)(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全 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

  • 2、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26)鄂 12 破申 19 号),湖北

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鞍山锅炉厂有限公司、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合 加新能源的破产重整申请(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 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6)。

  • 3、近日,公司收到合加新能源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

下发了《决定书》((2026)鄂 12 破 6 号),指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 担任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联合管理人,聂锦建为管理人负责人。

  • 4、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加新能源的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

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6)鄂 12 破 6 号)具体内容如下: “2026 年 8 月 28 日,经债权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鞍山锅炉厂有限

公司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与考评暂行办法(试行)》,决定采取竞争摇号的方式选任 破产管理人,根据摇号结果,指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启迪合加 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联合管理人,聂锦建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 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 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合加新能源虽被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但后续重整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其重整事项对公

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 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合加新能源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决定书》((2026)鄂 12 破 6 号)。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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