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26-066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620,779,220.62 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已获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尚 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新 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中宁”)就与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甬湶”)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620,779,220.62 元。 公司已于近日收到上海二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
(二)审理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 1、确认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不成立,并
撤销各方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结算协议》;
- 2、判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对价款 458,938,000 元及利息(暂计至 2026 年 9
月 16 日,本息暂合计 584,929,076 元);
- 3、判令被告返还垫付费用 540,708.19 元及利息(暂计至 2026 年 9 月 16
日,本息暂合计 660,144.62 元);
- 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35,190,000 元;
-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22 年 12 月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 70,380 万元的对价 受让目标公司 51%股权。交易价格以被告委托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该评估报告以目标公司二期六氟磷酸锂项目年产 4,000 吨为重要依据和基础,并以未来收益法的方式形成评估值。协议签订后, 原告已支付股权转让款 45,893.8 万元。
原告接手目标公司后,因二期六氟磷酸锂项目的产能始终存在质量和数量上 的问题,且极其不稳定,后经第三方鉴定,该二期项目实际年产能远低于评估报 告及《股权转让协议》所依据的 4,000 吨/年。原告认为,案涉交易双方就“二 期项目新增六氟磷酸锂产能 4,000 吨/年之事实确定性”这一重大交易基础存在 隐藏的不合意,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认定未成立,《结算 协议》作为从合同亦失去存在依据,应一并予以撤销,被告应返还股权转让对价 款及利息、诉讼成本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二、前期诉讼进展说明
就本案所涉股权转让纠纷,公司曾于 2025 年 9 月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合同撤销诉讼,被告宁波甬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
请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州中院”)审理,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终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衢州中院处理,公司于 2026 年 7 月收到衢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及新亚中宁于 2026 年 8 月向衢州中院递交撤诉申请,衢州中院已裁定 准许撤诉。鉴于本案涉及合同不成立、合同撤销,公司现根据《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原告二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上海二中院提起 本案诉讼。上海二中院已正式立案受理本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落款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获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 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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