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达到2%的进展公告

长安汽车2026-10-13 00:00

摘要

1长安汽车披露回购进展,截至2026年10月9日累计回购股份占总股本2.00251%。
2其中回购A股6823.5万股,成交金额5.74亿元,价格区间6.84-10.32元/股;
3回购B股1.3亿股,成交金额4.57亿港元。
4本次回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A股回购上限调整为17.04元/股,当前股价7.1元远低于回购上限,显示公司认为股价被低估,后续将继续实施回购。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告编号:2026-84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达到 2%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普通股(A 股)股份、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用 于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7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 (含),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17.16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 B 股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 3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回购 B 股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6.17 港元/股,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 施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2026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本 次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 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 格上限。经测算,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 17.16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

17.04 元/股,回购 B 股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 6.17 港元/股调整为不超过 6.04 港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2 月 5 日、2026 年 3 月 3 日、2026 年 4 月 3 日、2026 年 7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筹划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6-05)、《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12)、《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6-28)、《关于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5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 增加 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回购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 198,506,47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00251%,具体情况如下:

  • 回购 A 股股份 68,234,99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8835%。其中,最高成交

价为 10.32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6.84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74,316,151.04 元(不含 交易费用)。

  • 回购 B 股股份 130,271,481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1416%。其中,最高成

交价为 4.03 港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10 港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456,504,266.54 港元 (不含交易费用),折合人民币 391,671,530.61 元(按 2026 年 10 月 9 日港币对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 1: 0.85798 折算)。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 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

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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