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6年半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公告编号:2026-03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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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8元(含税)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A股 | 2026/10/16 | - | 2026/10/19 | 2026/10/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6 年 9 月 24 日召开 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告不适用于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详情请参见本公司 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刊载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决议及派发中期股息公告。 (三)分配方案:
本次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264,705,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35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1.19亿元(含税)。
本次股利分配后,本公司偿付能力仍保持充足水平,满足监管要求。
三、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A股 | 2026/10/16 | - | 2026/10/19 | 2026/10/19 |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本公司 A 股股东的现金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三)扣税说明
- 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8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22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 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222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 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 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5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10)6363 2963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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