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赛维时代2026-06-04 19:30

摘要

1赛维时代发布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确认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合规。
2因实施2025年半年度及年度权益分派,授予价格由12.14元/股调整为11.64元/股;
3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条件已成就,2025年营收同比增长80.03%,远超55%考核目标;
4同时因64人离职、5人绩效不达标,作废部分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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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者本所)接受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维时代)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textcircled{1}} $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的批准和授权

(一)实施2024年激励计划有关的批准和授权

  1. 2024年5月21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有关确定授予日、调整授予价格、调整授予/归属数量、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和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办理相关变更及终止事项(包括取消归属、作废及继承等)、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有关的批准和授权

  1. 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2.14元/股调整为11.64元/股,同意公司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
  1. 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2.14元/股调整为11.64元/股;同意6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5名激励对象因2025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不达标,尚未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

关联董事陈晓兰、胡丹已对《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自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关于派息的调整方法为“派息的调整方法: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鉴于公司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具体方案为:公司拟以公司总股本 403,458,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00,864,550.00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已于2025年9月24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

鉴于公司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为:公司拟以公司总股本 403,458,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00,864,550.00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已于2026年5月29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派息的调整方法:P=PO-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026年6月4日,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认为:“因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

2026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11.64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之“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根据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本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之授

予日为2024年6月11日,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近期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符合本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Zl1027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6]第Zl10278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栏(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官网(http://www.csrc.gov.cn/shenzhen/)、深交所官网(https://www.szse.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核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激励对象签署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

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栏(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官网(http://www.csrc.gov.cn/shenzhen/)、深交所官网(https://www.szse.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核查,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提供的劳动合同、书面说明与承诺、公司提供的人事系统信息等相关资料、公司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限均已届满12个月以上,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在归属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规定。

4. 公司已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310号《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277号《审计报告》,2025年营业收入为1,181,652.93万元,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80.03%,符合《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以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增长率不低于 55%”的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完

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已授予完成,符合《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规定。

5. 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提供的书面承诺、公司提供的考核结果统计表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符合本次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于第二个归属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符合预期及以上”,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均为 10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计划项下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于近期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待进入归属期方可办理归属事宜外,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其他归属条件已成就。

四、关于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二)若激励对象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则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的书面说明及已离职激励对象的离职证明,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6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计划项下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于近期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待进入归属期方可办理归属事宜外,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其他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川羌族自治县金堂镇律师事务所

(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蕊

![](page=9,bbox=[1307, 1078, 1628, 1205])

田维娜

单位负责人:赵显龙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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