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基康技术: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基康技术2026-06-04 17:18

摘要

1基康技术发布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2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智能感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及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升级项目,旨在响应国家基础设施数智化战略、丰富产品矩阵并增强资金实力。
3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80%。
4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尚需北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

证券代码:920879

证券简称:基康技术

公告编号:202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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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计划并编制本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基础设施安全监测服务是国家重大战略,契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

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公司提供的智能感知终端及智能感知物联网解决方案及服务,是实现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运维的关键支撑。安全监测行业不仅是保障国家水网、新型能源体系、综合立体交通网等重大战略落地的技术基础,其自身在智能感知、边缘计算、云平台等领域的创新应用,亦是新质生产力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重要体现。因此,安全监测行业已成为国家战略布局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符合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

2、下游行业政策持续加码与存量改造需求释放,为行业带来广阔发展机遇

近年来,国家在水利、能源、交通等领域持续加大投资力度。水利方面,《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到2035年基本形成国家水网总体格局;《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2025-2027年)》将实施数百座大中型及数千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能源方面,《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明确到2030年投产总规模1.2亿千瓦左右,核电装机目标明确且安全监测要求提升。交通方面,《进一步推进公路桥梁隧道结构监测工作实施方案(2024—2030年)》要求到2030年底全面建立监测体系。与此同时,我国水利、交通领域部分基础设施存量已进入运维改造周期,智能化监测升级改造需求持续释放,为公司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市场机遇。

3、前沿技术迭代赋能,研发升级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基础设施安全监测、灾害预警及工业设施运维领域正处于升级关键阶段,核心特征是从“点式局部监测”向“分布式全面覆盖”、从“被动防御”向“主动预警”升级、从“人工巡检”向“全域感知”跨越,行业发展迎来历史性机遇。技术升级的同时,行业对监测设备的精度、稳定性、耐久性、智能化要求也持续提升,通过技术研发升级持续满足下游客户对一体化、智能化监测解决方案的需求,已成为行业发展的核心共识。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积极响应国家战略,推动基础设施数智化升级

本次募投项目旨在积极响应国家战略部署,通过智能感知设备的高端化、智能化和自主化,最终推动基础设施完成数智化升级。基康技术作为行业深耕多年的骨干企业,已实现核心技术与产品自主可控,形成完备的业务布局与产业配套体系。启动本次智能感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升级项目,既是积极响应国家产业及科技创新政策导向,也是公司持续夯实技术创新能力、稳固行业竞争优势、实现稳健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2、适配客户一体化智能感知需求,丰富公司产品矩阵

近年来,市场对高精度、智能化、一体化综合监测解决方案的需求持续释放,应用场景广泛覆盖能源、水利、交通、灾害防治等重点领域。本次智能感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高度契合下游行业实际应用刚需,具备良好的场景适配性与成果转化前景。通过项目实施可加快前沿技术落地应用,推出适配市场升级需求的新一代产品与解决方案,持续拓宽公司业务覆盖范围、优化业务结构,为企业稳健经营与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推进经营发展提质增效,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总部现有办公场地难以充分匹配未来团队稳步扩容、业务有序拓展的发展诉求;随着公司智能监测主业持续深耕,各类项目监测数据、日常经营业务数据体量持续增加,企业对于独立、稳定、高效的数字基础设施需求也愈发迫切。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公司得以进一步理顺企业整体运营布局,确保信息化基础设施与公司战略发展节奏、业务发展需求同步,为

公司中长期稳健成长拓宽发展空间、为公司内生增长提供有力支撑,为公司未来外延发展筑牢基础。

4、增强资金实力,为公司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能够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以及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可规划性的特点,更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长期资金需求。通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公司可有效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导致的流动性压力,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同时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未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为公司未来业务布局和后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本数),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含本数),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金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尚需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 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已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即本次发行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

外。

4) 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4)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未消除。

5) 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3)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将严格遵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不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4) 发行人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不适用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慎发表核查意见的情形。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并经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4、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1) 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2.1条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依据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2.1相关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2.3条相关规定

发行人预计申请股票在北交所上市时仍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2.3条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纪律处分;

(3)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纪律处分;

(4)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在北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已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进一步增加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相关文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行方案和相关公告已履行披露程序,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和采取措施及

相关的主体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4)。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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