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并行科技: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并行科技2026-06-04 17:59

摘要

1并行科技拟与汇光智算共同出资2.1亿元设立控股子公司粤云智算,公司持股50.24%并纳入合并报表。
2该项目旨在建设运营华南高性能智算中心集群,增强算力布局。
3合作方包含深圳光明科学城国资背景资金9500万元。
4公司及子公司合计认缴1.15亿元,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约25%,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本次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已获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拟与深圳市汇光智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光智算”)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旨在建设和运营高性能智算中心集群资源,进一步增强公司在华南及辐射区域的算力资源布局密度和综合竞争力。汇光智算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并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并行”)与深圳市光明科学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具体合作架构如下: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深圳并行(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深圳市光明科学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汇光智算。汇光智算认缴出资额为 10,450万元人民币,其中,深圳并行认缴出资95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9.09%;深圳市光明科学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9,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90.91%。

(二)合资公司的设立

公司拟与汇光智算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深圳市粤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云智算”),注册资本2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认缴出资10,55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 50.24%;汇光智算认缴出资10,45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 49.76%。

粤云智算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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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粤云智算 50.24%的股权,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并行为粤云智算少数股东汇光智算之执行事务合伙人,粤云智算将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决策与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上述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45,971.58万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计拟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1,500万元,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7.1.3条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无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需以有限合伙企业汇光智算依法设立为前提。汇光智算设立的关键前置审批程序为:深圳市光明科学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其认缴出资9,500万元需获得深圳市光明科学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审批事项已获批准。

(六)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进入新的领域

(七)投资对象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本次交易旨在与深圳市光明科学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粤云智算,并建设和运营高性能智算中心集群资源,增强公司在华南及辐射区域的算力资源布局密度和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汇光智算除以自有资金专项投资于粤云智算外,不从事任何其他投资活动或经营活动。

二、投资协议其他主体的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深圳市汇光智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创投路160号光明科技金融大厦一单元2901-5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6年6月3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并行科技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450万元

实缴资本:0元

关联关系:深圳市汇光智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财务状况:

鉴于深圳市汇光智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较晚,无主要财务数据。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粤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创投路160号光明科技金融大厦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对外承包工程,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

公司及各投资人、股东的投资规模、方式和持股比例:

投资人名称

出资额或投资金额

出资方式

认缴/实缴

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50万元

现金

认缴

50.24%

深圳市汇光智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450万元

现金

认缴

49.76%

上述拟新设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二)出资方式

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为:现金

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说明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出资等出资方式。

四、定价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的股东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增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注册资本,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乙方: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深圳市汇光智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乙双方拟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粤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云智算”)并签署《合资协议》。《合资协议》主要约定了双方出资安排、粤云智算公司治理、股权转让等事项,《合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概况

  1. 1 公司名称及组织形式:深圳市粤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为有限责任公司。
  1. 2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创投路160号光明科技金融大厦
  1. 3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对外承包工程,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最终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1. 4 公司经营期限: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1. 5 公司宗旨及业务规划:公司宗旨:致力于构建华南领先的高性能智算中

心集群,形成集算力资源、应用资源、服务资源和人才资源于一体的智算算力服务平台。业务规划:聚焦高性能智算中心集群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织密华南算力布局并辐射周边,提供弹性智算服务,赋能AI产业化落地。

第二条 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1. 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210,000,000(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

2.2 各方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出资额人民币104,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佰伍拾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76%。

乙方出资额人民币10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佰伍拾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0.24%。

2.3 出资方式:

甲方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乙方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4 出资期限: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各股东同比例实缴。但最晚不得晚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

不论上述出资条件是否成就,全体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1. 5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三条 公司设立

  1. 1各方同意,由乙方作为筹备负责人,统一安排调度公司设立期间的工作,其他各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签署、提供申请设立所必须的文件材料等,以保证设立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立过程中涉及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事项,应当由各股东方协商一致后进行。
  1. 2 各方同意,设立公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公司成立前由筹备负责人先

行垫付,并就实际支出的设立费用记录账目,并妥善保管账目及相关凭证。公司成立后,相关费用经股东会审核后,列入公司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各方按认缴股权比例分担。

第四条 股东会

  1. 1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1.1 特殊表决事项:
  1. 1.1.1 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1. 1.1.2 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 1.1.3 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 1.1.4 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1. 1.1.5 审议批准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且超过 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1. 1.1.6审议批准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 30%的债务融资、借款事项;
  1. 1.1.7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资产购买或资产出售;
  1. 1.1.8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股权融资事项;
  1. 1.1.9审议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事项。

上述职权中涉及累计数额的,已经履行相关决策流程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所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各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针对上述特殊表决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按各股东实缴比例计算表决权。

  1. 1.2 一般表决事项:
  1. 1.2.1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 1.2.2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报告;
  1. 1.2.3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变动情况、弥补亏损方案;
  1. 1.2.4 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针对上述一般表决事项,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按各股东实缴比例计算表决权。

  1. 2 股东会的召开
  1. 2.1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1. 2.2 定期股东会会议至少一年一次。
  1. 2.3 临时股东会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
  1. 2.4 上述首次股东会、定期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召开,均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 2.5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1. 2.6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董事会

  1. 1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名。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 2名董事由甲方提名,3名董事由乙方提名。被提名的董事经股东会选举后生效,各股东应采取所有必要行动确保按前述约定提名的候选人在股东会上当选为董事。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1. 2 董事会职权
  1. 2.1 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1. 2.2 执行股东会决议;
  1. 2.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股东会权限以外的投资方案;
  1. 2.4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1. 2.5 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1. 2.6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 2.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 2.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 2.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 2.10 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
  1. 2.11 审议批准单笔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或低于 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1. 2.12 审议批准单笔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债务融资、借款事项;
  1. 2.13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资产购买或资产出售;
  1. 2.14 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并对内部审计系统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1. 2.15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职权中涉及累计数额的,已经履行相关决策流程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 3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总经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1. 4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 监事

  1. 1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乙方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 2 监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经营管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1. 1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 2公司设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1名。其中总经理由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财务负责人由深圳市汇光智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推荐。
  1. 3 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
  1. 4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 股权转让

  1.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转让事项(包括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 2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 3 根据前述条款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九条 财务、会计

  1.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 2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1. 3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原则上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1. 4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1. 5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十条 声明与保证

  1. 1 各方均为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法定机构,拥有合法权利签订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1. 2各方投入公司的资金,均为各方所合法所有的财产。各方投入公司的非货币出资,在投入公司前均为各方所有,不存在权利负担与瑕疵。
  1. 3 各方向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 1 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信息和其他文件,包括本协议的存在本身,应被视为保密信息,除披露给那些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目的有关的义务而合法且绝对必要知晓该保密信息的员工、关联公司或其他人(如各自财务顾问、法律及其他顾问等)外,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编辑、改写后披露、不得复制或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合同之外的目的。
  1. 2 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
  1. 2.1 披露之时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1. 2.2 披露之后非因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1. 2.3 披露之时已为信息接收方拥有的信息;
  1. 2.4 披露之后由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披露给信息接收方的信息;
  1. 2.5 任何适用的法律、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或法定机构或任何相关管理、行政或监督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委员会)的规定与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1. 3 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时间为:永久。各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1 除因主管机构审批原因导致的延迟或未能出资外,任何一方延迟出资的,延迟出资三个月内的,违约方每日应按应缴未缴金额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延迟出资三个月以上的,违约方每日按应缴未缴金额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由各守约方按照届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各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1.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超过三个月)整改、纠正完毕。未整改、纠正完毕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并承担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1. 3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利息、违约金等)的,违约方无条件地授权公司从应分配给违约方的利润和应归还的股东投入或其他应分配给股东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并直接支付给守约方,违约方应无条件配合公司进行上述扣除及支付行为。
  1. 4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 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1.1 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
  1. 1.2 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1. 1.3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等;
  1. 1.4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或因有权批准机关的审批等原因,仍视为当事人不可控的事实,视为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因该等无法或迟延履行而招致的任何损失,增加的成本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该无法或迟延履行并不得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义务及履行时间应当不受影响。
  1. 3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排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尽力恢复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义务。
  1. 4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或因有权批准机关的审批因素等,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超过180天的,各方互不构成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形下,本协议自一方解约通知到达其他方之时对该方解除。但解约通知须说明理由并提供有效的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依据。
  1. 5 公司成立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需解散的,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清算程序。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1. 1 公司在孵化企业时,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深圳市光明区作为注册地。
  1. 2待公司计划投资建设的算力资产整体上线运行(算力服务器设备试运行合格并双方书面确认)后,公司视为进入运营阶段;自该时点起,公司产生的全部现金流入应当留存于公司账户,不得分配或挪作他用,直至公司账户现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14.3 信息权

甲方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有关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记录、文件和其他资料的权利。此外,公司还应当向甲方提供如下资料和文件:

  1. 3.1 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提供由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1. 3.2每一财务季度结束后十五(15)日内,提供该季度未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报表;

  1. 3.3在每一财务月度结束后十五(15)日内,提供该月度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1. 3.4甲方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统计数据、交易和财务数据等信息;
  1. 3.5公司应在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十(10)日内,向甲方提供会议纪要和相关决议;
  1. 3.6 公司应及时告知甲方任何重大诉讼或可能导致重大诉讼的任何情况。

上述每份财务报表均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准备。

14.4检查权

甲方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向公司提前发出合理通知,检查公司的设施、场所、记录和账簿,并有权与公司的任何董事、管理人员、员工、会计师、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计机构等讨论公司的业务和经营状况。

14.5配合国资监管事项

各方同意并确认,公司须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和国有企业股东要求,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并配合国有企业股东办理或开展相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国有产权登记、股权划转、国有产权入场交易、企业经营数据提供、重大事项和重大风险情况报送等事项。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情况下,甲方有权进驻公司开展审计。

14.6 优先清算权

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等法定清算事由时,公司财产应当在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偿还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 6.1 优先向甲方支付一笔款项,该笔款项相当于甲方对公司的实际投入金额(即实缴注册资本)加上按照 6%的年回报率(单利)计算(自实缴注册资本支付至公司之日起,到实际收到上述优先清算款项之日)的资金占用费用。
  1. 6.2 在足额支付第14.6.1条约定的款项后,任何剩余的公司财产应按照各股东对公司的实缴出资比例在各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14.7 担保、财务资助、捐赠

公司不得向其他任何主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赞助

或捐赠。

14.8关联交易

  1. 8.1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需要履行的审议程序:
  1. 8.1.1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交易;
  1. 8.1.2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8.2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并根据年度预计金额总额分别适用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需要履行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的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每半年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分类汇总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并于每半年度/年度结束后的三十(30)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1. 8.3 公司设立后,公司应当尽快制定关联交易制度,落实细化上述约定。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 1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2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实施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 1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变更本协议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未变更的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 2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索赔要求、法庭程序文件或其他通讯信息应当以中文撰写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致指定人员、指定地址、指定联系方式。
  1. 3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迟延或不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的,不应视为对本协议上述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的,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放弃任

何法律或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弃权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

  1. 4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权利或义务,但本协议另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1. 5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 6 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 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战略出发的慎重决定,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公司将完善各项内控制度,明确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组建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不断适应业务要求和市场变化,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1. 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相关方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支付投资款项等义务的风险,可能导致实施进度缓慢甚至交易无法顺利完成,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本次对外投资后续尚需办理资金交割、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结果以有关部门的审批结果为准。

(二)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及未来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预计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积极影响。

七、备查文件

(一)《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拟与深圳市汇光智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合资协议。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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