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川环科技2026-10-09 18:08

摘要

1川环科技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21.07%,议案获99.80%高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率96.87%。
3会议程序合法合规,律师见证决议有效。
4此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为注销并减资,将直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提升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体现公司对股东回报的重视。

证券代码:300547 证券简称:川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5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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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 2、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 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5、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6、本公告中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

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9 日 15 时 00 分
  •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0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 4、会议召集人: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5、会议主持人:周贤华
  •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董事长文琦超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主持本次会议,以线上视频形式参与

了本次股东会。经其提议,推举董事周贤华主持本次会议,其他董事均表示同意, 周贤华董事主持本次会议获得了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8 人,代表股份 45,566,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07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4,684,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66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 88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0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2 人,代表股份 2,943,17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60,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5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 88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080%。

3、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47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7%;反 对 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弃权 17,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0,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73%;反对 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17%;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郭勇、张皓森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及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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