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纳川: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方案
摘要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方案
为提高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 份)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效率,降低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 成本,保障债权核查等重整工作高效推进,充分维护与保障债 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 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债权人会议 召开及表决形式方案如下。
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形式 考虑到债权人分布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现代通讯工具的便 捷性、即时性,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避免不必要支出, 纳川股份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现场方式或者非 现场方式召开,其中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邮件、 即时通信、微信群、QQ 群、钉钉群等。
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应 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召开债权人会议, 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的表决形式
为提高表决效率,节约决策成本,除现场表决外,债权人 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 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将需要审议和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告知已知债权人。
债权人以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应 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 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 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 表决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 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 之一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权的核查
对于预重整及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临时管理人、管理人 将继续开展债权审查工作,包括对暂缓确认的债权继续进行审 查,对提出异议的债权进行复核调整等。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合 法权益,对于上述债权审查的结果,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可以 通过现场或书面、电子邮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s://pccz.court.gov.cn)等非现场方式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 债务人核查。
对于提交债权人、债务人核查的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对 债权表记载的本人或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临时管理人、
管理人提交债权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 据,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 议。临时管理人、管理人与异议人沟通后决定调整债权确认结 果的,将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主体告知确认结果, 并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书面、电子邮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 信息网等非现场方式提交债权人、债务人核查。
纳川股份预重整期间,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经临时管 理人解释或调整,异议人仍然不服,或者临时管理人不予解释 或调整的,进入纳川股份重整程序后,异议人可根据届时的债 权核查安排重新进行债权核查。
进入重整程序后,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经管理人解释 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 异议人可自收到管理人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 在重整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 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 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管理人将依法向泉州中院申请,依照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予以 裁定确认。
四、其他事项 除另有约定外,本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方案未特别
定义用语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规 定的释义部分所规定的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6 年 10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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