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 - 问询函 - 2026-10-02
摘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 函
创业板问询函〔2026〕第 117 号
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拟向不超过 35 名 特定投资者发行 A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8.3 亿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一、关于募集资金 1.截至 2026 年 6 月底,你公司净资产为 2.63 亿元,货 币资金为 2.77 亿元,有息负债为 4.28 亿元;2026 年 1 月至 6 月,你公司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 1.27 亿元,扣非前后净利 润分别为-0.43 亿元,-0.48 亿元。请你公司:
- (1)结合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约为净资产 10 倍以上及公
司财务数据,说明本次融资金额的合理性;
- (2)结合经营业绩、业务发展情况等,说明本次融资
规模与公司现有业务规模、管理能力及人员储备之间的匹配 关系,及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测算依据。
二、关于募投项目
- 发行预案显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数字版权内容资 源升级建设项目、IP 衍生内容开发项目、AI 大模型技术研 发与升级项目、AIGC 多模态内容平台技术升级建设项目、智 能中台化技术升级建设项目等。请你公司:
- (1)结合公司研发投入、技术水平、研发技术人员配
置等情况,说明上述募投项目的商业合理性、技术可行性, 及对公司产品结构、生产经营的影响;
- (2)结合 AIGC 行业技术发展及市场需求等,说明上述
募投项目的规划合理性;
- (3)结合上述问题回复及预计收入、利润、投资回报
率等,对募投项目逐一开展详细的经济效益评价。
- 发行预案显示,你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 8.64 亿元用 于数字版权内容资源升级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为原创文学 版权采购。请你公司:
- (1)说明上述版权采购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
采购版权的类型、数量、单价区间、供应商集中度及采购定 价的公允性依据;
- (2)结合现有版权库的实际使用率、贡献收入情况,
论证新增版权采购的合理性,并说明防范重复采购和版权闲 置风险的具体措施;
- (3)说明本项目实施后新增版权的摊销政策、预计产
生收入的时间及金额,并论证本项目商业化可行性。
- 发行预案显示,你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约 4.79 亿元, 用于 AI 大模型技术研发与升级。请你公司:
- (1)说明本项目与“逍遥 AI”“次元神笔”等现有 AI
工具的关系,论证本项目与现有 AI 工具在技术路线、应用 场景、目标客户上的差异性和互补性;
- (2)结合你公司 2025 年全年研发费用约 0.72 亿元的
实际投入水平,说明 4.79 亿元研发投入的测算依据,包括 但不限于研发人员数量及薪酬水平、算力采购规模、数据采 购成本等具体构成;
- (3)说明本项目实施后形成的技术成果归属,并说明
是否存在与外部合作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安排,如存在,请披 露具体方案或协议。
- 发行预案显示,你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4 亿元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请你公司:
- (1)结合货币资金余额、资产负债率、运营资金需求、
银行授信情况、大额资金支出计划、应付(应付账款、预收 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应收 账款的回款情况等,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与现有资产、 业务规模匹配程度;
- (2)量化分析 4 亿元补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预期效果,
论证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三、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你公司 2024 年、2025 年连续两年扣非前后净利润为
负。发行预案显示,在测算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时,你公司假设 2026 年扣非前后净利润为 1,000 万元、2027 年扣非前后净利润为 2,000 万元至 1 亿元。请你公司:
- (1)结合历史业绩,详细说明 2026 年和 2027 年盈利
假设的依据,并结合预估参数、行业发展趋势、同行业上市 公司可比情况等,说明上述盈利预测的具体过程;
- (2)在持续亏损且募投项目短期内难以产生收益的情
况下,量化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论证你公司拟 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操作性。
四、关于前次再融资的终止 1.你公司曾于 2023 年启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后于 2025 年 8 月经董事会审议终止,终止原因为“结合目 前资本市场环境、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 的考虑”。请你公司说明本次申报的募投项目与前次申报方 案的具体差异。
五、与港股 IPO 的关系 1.你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递交了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主板挂牌上市的申请。 截至目前,该港股 IPO 申请尚在审核过程中。请你公司说明 当前港股 IPO 审核进展及本次再融资与港股 IPO 在融资用途 上的差异,论证你公司在 A 股与 H 股两地同时推进股权融资 的合理性。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2026 年 10 月 8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 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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