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摘要
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九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王同庆 甄 佳 陈泰全
李 昆 王怀需 王 科
雷震霖 马德芳 王 浩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名:
马德芳 王 浩 陈泰全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福生 陈圳寅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4 (一)本次发行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4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5 (三)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6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6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6 (二)发行数量 .............................................................................................6 (三)发行价格 .............................................................................................7 (四)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7 (五)发行对象 .............................................................................................7 (六)限售期安排 .........................................................................................8 (七)上市地点 .............................................................................................8 (八)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9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13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3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9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 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20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20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21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22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23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23 (二)联席主承销商 ...................................................................................23 (三)发行人律师 .......................................................................................24 (四)审计机构 ...........................................................................................24
(五)验资机构 ...........................................................................................2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26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26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26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27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28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28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28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28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28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的影响 ...................................................29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29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29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30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30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30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32 第五节 备查文件 .......................................................................................................37
一、备查文件目录 ..............................................................................................37 二、查阅地点 ......................................................................................................37
(一)发行人: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37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7
三、查阅时间 ......................................................................................................38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简称 | 含义 | |
|---|---|---|
| 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报 告书 | 指 |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 |
|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 司、发行人 | 指 |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 指 | 华海清科采用竞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 行股份之行为 |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说明书》 |
| 《发行方案》 | 指 |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方案》 |
| 《认购邀请书》 | 指 |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 邀请文件》 |
| 《申购报价单》 | 指 |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 报价单》 |
| 《认购协议》 | 指 |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 认购协议》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 | 指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中金公司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A 股、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差上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关于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 下:
- 1、2026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 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
- 2、2026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前述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 真实、合法、有效。
- 3、2026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对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进行了修订。
- 4、2026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 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进行了修订。
- 5、2026 年 7 月 2 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 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上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关注册程序。
- 6、2026 年 7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7 号)。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向本次发行的 13 名获配对象发 出《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 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26]第 ZB11644 号《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投 资者认购资金验证报告》,截至 2026 年 9 月 23 日止,联席主承销商已收到 13 名特定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3,794,999,888.00 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 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2026 年 9 月 24 日,联席主承销商在扣除发行人尚未支付的保荐费用、承销 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26]第 ZB11643 号《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080,508.00 股,发行价 格 236.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94,999,888.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17,806,603.24 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4,076,609.8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73,116,674.90 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 币 16,080,508.00 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3,757,036,166.90 元。
(三)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
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 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的 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次拟募集金额总额 379,500.00 万元/发行底价 206.17 元/股 所计算的股数 18,407,139 股与《募集说明书》中载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0%,即本次发行不超 49,628,143 股(含本数)”的孰低值,即 18,407,139 股。
根据意向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 为 16,080,50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94,999,888.00 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 票数量(即 18,407,139 股),已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026 年 9 月 16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206.17 元/ 股,该价格为发行底价。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236.00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4.47%。
(四)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94,999,888.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1,883,213.1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773,116,674.9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 定的本次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379,500.00 万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236.00 元/股,发行股数 16,080,508 股,募集资金总额 3,794,999,888.00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3 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 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 情况如下:
| 序 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获配数量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 (月) |
|---|---|---|---|---|
| 1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98,728 | 353,699,808.00 | 6 |
| 2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61,440 | 132,499,840.00 | 6 |
| 3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118,644 | 499,999,984.00 | 6 |
| 4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911,016 | 214,999,776.00 | 6 |
| 5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635,593 | 149,999,948.00 | 6 |
| 6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466,101 | 109,999,836.00 | 6 |
| 7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57,161 | 131,489,996.00 | 6 |
| 8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89,406 | 115,499,816 .00 | 6 |
| 9 | UBS AG | 741,525 | 174,999,900.00 | 6 |
| 10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516,483 | 829,889,988.00 | 6 |
| 11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799,279 | 188,629,844.00 | 6 |
| 12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389,830 | 799,999,880.00 | 6 |
| 13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95,302 | 93,291,272.00 | 6 |
| 合计 | 16,080,508 | 3,794,999,888.00 | - |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 期需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
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 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交易。
(八)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 《会后事项承诺函》,并启动本次发行。
在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报送《发行方案》后,有 2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 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 的《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名单》的基础之上增 加该 2 名投资者,具体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截至发行申购日(2026 年 9 月 18 日)前,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552 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 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邀请其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合计 552 名投资者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已剔除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关联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未剔除重复机构)20 家;基金公司 41 家;证券公司 42 家;保险机构 35 家;其他机构 367 家;个人投资者 47 位。
经联席主承销商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在 本次发行中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 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亦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 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 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等情 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 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6 年 9 月 18 日(T 日)9:0012:00,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27 名认购对 象递交的《申购报价单》。经联席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 认,27 名认购对象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 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 及其资管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账户无需缴纳)。投资者及其管理产品的申购 亦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均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 股) | 申购金额(元) | 是否缴 纳保证 金 | 是否 为有 效申 购 |
|---|---|---|---|---|---|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br><br> | 280.76 | 100,000,000.00 | 是 | 是 | |
| 242.37 | 110,000,000.00 | ||||
| 206.17 | 130,000,000.00 | ||||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272.00 | 178,000,000.00 | 否 | 是 | |
| 246.16 | 215,000,000.00 | ||||
| 232.16 | 307,000,000.00 | ||||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3.65 | 353,700,000.00 | 否<br><br> | 是 | |
| 234.49 | 446,900,000.00 | ||||
| 215.89 | 616,900,000.00 | ||||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52.00 | 132,500,000.00 | 否 | 是 | |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51.75 | 109,100,000.00 | 否 | 是 |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 股) | 申购金额(元) | 是否缴 纳保证 金 | 是否 为有 效申 购 |
|---|---|---|---|---|---|
| 238.50 | 188,630,000.00 | ||||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50.28 | 500,000,000.00 | 是 | 是 | |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47.00 | 300,000,000.00 | 否 | 是<br><br> | |
| 242.00 | 500,000,000.00 | ||||
| 238.00 | 800,000,000.00 | ||||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246.02 | 150,000,000.00 | 否 | 是<br><br> | |
| 235.32 | 200,000,000.00 | ||||
| 228.62 | 250,000,000.00 | ||||
| UBS AG | 245.18 | 102,000,000.00 | 否 | 是 | |
| 239.88 | 175,000,000.00 | ||||
| 234.58 | 255,000,000.00 | ||||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br><br> | 241.77 | 131,490,000.00 | 否 | 是 | |
| 235.03 | 302,040,000.00 | ||||
| 230.11 | 478,690,000.00 | ||||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40.68 | 115,500,000.00 | 是 | 是 | |
| 225.68 | 136,500,000.00 | ||||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br><br> | 239.30 | 829,890,000.00 | 否 | 是 | |
| 231.80 | 1,956,940,000.00 | ||||
| 226.55 | 2,125,940,000.00 | ||||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6.00 | 170,000,000.00 | 否<br><br> | 是 | |
| 210.00 | 299,000,000.00 | ||||
| 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35.88 | 100,000,000.00 | 是 | 是 | |
|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35.00 | 200,000,000.00 | 否 | 是 | |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232.44 | 200,000,000.00 | 是 | 是<br><br> | |
| 222.34 | 400,000,000.00 | ||||
| 212.23 | 490,000,000.00 | ||||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232.44 | 400,000,000.00 | 是 | 是 | |
| 贺伟 | 231.00 | 100,000,000.00 | 是 | 是 |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 股) | 申购金额(元) | 是否缴 纳保证 金 | 是否 为有 效申 购 |
|---|---|---|---|---|---|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0.55 | 205,000,000.00 | 否 | 是 | |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30.36 | 621,700,000.00 | 否 | 是 | |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0.00 | 100,000,000.00 | 否 | 是 |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9.95 | 194,000,000.00 | 否 | 是 | |
|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6.01 | 100,000,000.00 | 是 | 是 | |
| 钟革 | 225.10 | 100,000,000.00 | 是 | 是 | |
| 雒建斌 | 220.00 | 100,000,000.00 | 是 | 是 | |
|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213.00 | 100,000,000.00 | 是 | 是 | |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0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3、发行对象与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 以上 27 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 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以 236.00 元/股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3 家,本次发 行数量为 16,080,50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94,999,888.00 元。
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获配数量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 (月) |
|---|---|---|---|---|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98,728 | 353,699,808.00 | 6 | |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61,440 | 132,499,840.00 | 6 | |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118,644 | 499,999,984.00 | 6 | |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911,016 | 214,999,776.00 | 6 | |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635,593 | 149,999,948.00 | 6 | |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466,101 | 109,999,836.00 | 6 | |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57,161 | 131,489,996.00 | 6 |
| 序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获配数量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 (月) |
|---|---|---|---|---|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89,406 | 115,499,816.00 | 6 | |
| UBS AG | 741,525 | 174,999,900.00 | 6 | |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516,483 | 829,889,988.00 | 6 | |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799,279 | 188,629,844.00 | 6 | |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389,830 | 799,999,880.00 | 6 | |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95,302 | 93,291,272.00 | 6 | |
| 16,080,508 | 3,794,999,888.00 | - |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336940653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 号院北辰中心 E 座 9 层 |
| 注册资本 | 23,800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邹迎光 |
| 经营范围 |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 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 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
| 获配股数(股) | 1,498,728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名称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9MA1G53X258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01 |
| 注册资本 | 10,000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刘强 |
| 经营范围 | 公募基金管理(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股数(股) | 561,440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3、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09314916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广场 1 座 21 楼 |
| 注册资本 | 129,800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黄明 |
| 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 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 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股数(股) | 2,118,644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4、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名称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 机构编号) | QF2016EUS309 |
|---|---|
| 企业类型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注册地址 | 25 Bank Street, Canary Wharf, London, E14 5JP(英国伦敦金 丝雀码头银行街 25 号,E14 5JP) |
| 办公地址 | Floor 26, Chater House, 8 Connaught Road Central, Hong Kong |
| 注册资本 | 17,546,050,000 美元 |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 责人) | Chi Ho Ron Chan |
|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 获配股数(股) | 911,016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5、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名称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 机构编号) | QF2003EUS003 |
| 企业类型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注册地址 | 25 Cabot Square, Canary Wharf, London, E14 4QA, England |
| 办公地址 | 36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 1 Austin Road West, Kowloon, Hong Kong |
| 注册资本 | 127.65 亿美元 |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 责人) | Young Lee |
|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 获配股数(股) | 635,593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6、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名称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351629513G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 A 座 7 层 816 室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178 号 |
| 注册资本 | 426,844.70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赵建国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 (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 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 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高新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 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br><br>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 向所投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获配股数(股) | 466,101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5 楼 |
| 注册资本 | 20,000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股数(股) | 557,161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8、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70945342F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 号 8F 和 7F701 单元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 1101 号华泰金融大厦 7 层 |
| 注册资本 | 60,060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赵明浩 |
| 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 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 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股数(股) | 489,406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9、UBS AG
| 名称 | UBS AG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 机构编号) | QF2003EUS001 |
| 企业类型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注册地址 | 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Basel, Switzerland |
|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花园石桥路 33 号 38 层 |
| 注册资本 | 385,840,847 瑞士法郎 |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 责人) | 房东明 |
|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 获配股数(股) | 741,525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10、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727878666D |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21 号粤海金融中心 52 楼 |
| 注册资本 | 13,244.2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吴欣荣 |
| 经营范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 获配股数(股) | 3,516,483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1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名称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279533137K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4 楼 |
| 注册资本 | 36,172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 业务。 |
| 获配股数(股) | 799,279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12、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351197322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 源中心 A 座 2501 |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18 楼 |
|---|---|
| 注册资本 | 100,000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汤双定 |
| 经营范围 |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
| 获配股数(股) | 3,389,830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 1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631834917Y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嘉昱大厦 18 楼 |
| 注册资本 | 11,000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周向勇 |
| 经营范围 |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 获配股数(股) | 395,302 |
| 限售期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 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 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 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 系,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 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
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来交 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 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 况如下: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国机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和 UBS AG 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 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 社保基金产品、养老金产品、企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 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进行了备案,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产品、养老金 产品、企业年金计划等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 其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属于养老金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产品,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 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 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以 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记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联席 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 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自然人专业投资者 (C)、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5 个
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保守型)、C2 (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5 个等级。
本次华海清科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4(中等偏高风险),专业 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 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 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 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br><br> |
|---|---|---|---|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 | 是 | |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 UBS AG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经核查,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均承诺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者通过利 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综上所述,本次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 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6 层
保荐代表人:裴文斐、李翔
项目协办人:洪小河
项目组成员:岳琪超、王陈圆、董冰冰
联系电话:010-83939240
传真:010-66162609
(二)联席主承销商
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项目组成员:魏先勇、侯乃聪、王琨、杜锡铭、乔达、林奎朴、王鑫、李 驰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三)发行人律师
机构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24 层及 27-3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24 层及 27-31 层
经办律师:李科峰、曹美璇、徐源
联系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022/1838
(四)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 4 楼 1、2、3 室
签字会计师:张金华、吴银
联系电话:010-68286868/022-28352245
传真:010-68286868/022-28352245
(五)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 4 楼 1、2、3 室
签字会计师:张金华、吴银
联系电话:010-68286868/022-28352245
传真:010-68286868/022-2835224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 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数量 (股) |
|---|---|---|---|---|---|
| 清控创投 | A 股流通股 | 139,245,242 | 28.1456% | - | |
| 路新春 | A 股流通股 | 24,351,046 | 4.9221% | - |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 | A 股流通股 | 19,027,179 | 3.8460% | - | |
| 天津科海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 | A 股流通股 | 15,625,030 | 3.1583% | - | |
| 清津厚德(济南)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A 股流通股 | 10,284,434 | 2.0788% | -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方人工智 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A 股流通股 | 9,896,695 | 2.0004% | - | |
| 雒建斌 | A 股流通股 | 9,458,823 | 1.9119% | -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华集成电 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A 股流通股 | 8,462,803 | 1.7106% | - | |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夏上证科创板 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A 股流通股 | 7,990,869 | 1.6152%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数量 (股) |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中证半导体 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 A 股流通股 | 7,526,926 | 1.5214% | - | |
| 251,869,047 | 50.9103% | - |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 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测算如下(最终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 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数量 (股) |
|---|---|---|---|---|---|
| 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 A 股流通股 | 139,245,242 | 27.2596% | - | |
| 路新春 | A 股流通股 | 24,351,046 | 4.7671% | - |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 | A 股流通股 | 19,027,179 | 3.7249% | - | |
| 天津科海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 | A 股流通股 | 15,625,030 | 3.0589% | - | |
| 清津厚德(济南)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 股流通股 | 10,284,434 | 2.0134% | -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方人工智 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A 股流通股 | 9,896,695 | 1.9374% | - | |
| 雒建斌 | A 股流通股 | 9,458,823 | 1.8517% | - | |
| 招商证券资管-朱煜 -招商资管臻享价值 2023031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 A 股流通股 | 5,813,749 | 1.1381% | - | |
| 限售流通 A 股 | 3,389,830 | 0.6636% | 3,389,830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数量 (股)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华集成电 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A 股流通股 | 8,462,803 | 1.6567% | - | |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夏上证科创板 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A 股流通股 | 7,990,869 | 1.5643% | - | |
| 限售流通 A 股 | 338,983 | 0.0664% | 338,983 | ||
| 253,884,683 | 49.7022% | 3,728,813 |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16,080,508 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清控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 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 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布局和行业发展趋势。本次 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涉及对公司现有业务及资产的整合, 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 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 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 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 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 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 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中金公司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 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 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 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 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 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 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 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 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 的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最终 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认购对象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符合《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字:
洪小河
保荐代表人签字:
裴文斐 李 翔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 字: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字:
陈 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上述内容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李科峰 曹美璇 徐 源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 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 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 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金华 吴 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 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 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 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金华 吴 银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 11 号
电话:022-5978196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 16 层
电话:021-38676666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6:30。
(本页无正文,为《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书》之盖章页)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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