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盛电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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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久盛电气发布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
2公告确认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续期风险较小,若未通过复审,募投项目一税后IRR仍达12.46%,具备经济可行性;
3澄清公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
4披露期间内新增多项银行融资及与中国建筑等签订超17亿元重大销售合同,控股股东质押股份因转增增加,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

文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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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 录

释 义 ...........................................................................................................................2 引 言 .............................................................................................................................4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5 第二部分 期间内重大事项 .........................................................................................9 第三部分 签署页 .......................................................................................................20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地产业务专 项核查报告》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报告》
《募集说明书》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 明书(申报稿)》
法律意见书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公司、 久盛电气指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1082,系本次发行的主体
报告期指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基准日指2026 年 6 月 30 日
最近一期指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内指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期 间之内
《半年度报告》指《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 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该等事宜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久盛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88 号),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确定的期间内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其中,对于 发行人是否涉及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本所同时出具《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报告》 予以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补充,应当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其他本次可转 债发行申报文件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 明的事项和有关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有关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和验证,包括发行人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有关记录、资料 和证明,以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相关问题向有关人员作了 询问,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 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 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三)本所律师根据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

(四)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性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2,672.4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 向高温高电压井下电加热系统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18,554.73 万元、电线电缆智能工厂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14,117.73 万元 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00 万元。项目一达产后将形成年产 320 公里高温高 电压井下电加热电缆的产能,核心产品为油层降黏加热电缆、注汽井加热电缆 和原位转化加热电缆。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加热电缆相关业务的收 入 2,229.63 万元、3,056.62 万元及 3,092.17 万元,占比分别为 1.11%、1.60%和 1.33%。项目一预计达产期毛利率远高于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年均新增营业收 入 32,802.93 万元,年均新增净利润 5,847.28 万元(企业所得税按 15%测算); 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26 年 12 月到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次 IPO“年产 12000km 无机绝缘电缆及年产 600km 油井加热电缆项目”累计实现效 益占承诺效益的比例为 38.00%,主要系外部经济环境与竞争压力变化导致毛利 率与货款回收未达到预期。

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及发行人对应情况等,说明发行人高新技术企 业认证是否存在续期风险及对项目一效益测算的影响。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 (1)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文件、主管部门受理凭证;
  • (3)发行人项目一效益测算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是否存在续期风险 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3 年,获得资格后,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 间的税款。”发行人已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主管部

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申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申请已被 受理并处于审核过程中,尚未取得最终认定结果。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情况对比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情况是否符 合条件<br><br>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以上;<br><br>发行人成立于 2004 年 5 月 19 日,已注 册成立一年以上。<br><br>是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的所有权;<br><br>发行人拥有多项专利权,在产品技术上 可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br><br>是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br><br>发行人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八、先进制造与自 动化/(六)电力系统与设备/3.配电与用 电技术”领域<br><br>是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 10%;<br><br>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员工人 数为 359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 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62 人;截至高新 复审材料提交之日(即 2026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员工人数为 376 人,其中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 员为 63 人,研发技术人员占比均超过 10%。<br><br>是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 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 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 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3.最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 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br><br>发行人 2025 年度销售收入为 190,443.63 万元,大于 2 亿元。近三个会计年度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销售收 入总额为 491,052.49 万元,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为 15,676.59 万元,占同期销售收 入总额的比例为 3.19%,且研发费用全 部发生在中国境内。<br><br>是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br><br>发行人 2025 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 为 143,836.69 万 元 , 总 收 入 为 192,467.64 万元,占比为 74.73%,超过 60%。<br><br>是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求;<br><br>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br><br>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情况是否符 合条件<br><br>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行为。<br><br>发行人 2025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br><br>是

根据上表,发行人预计能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续期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无法续期风险 较小。

(二)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无法续期对项目一效益测算的影响 如果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无法续期,将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

税优惠税率 15%,需要按照 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一按照 15%和 25% 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效益测算结果对比如下:

序号项目单位15%企 业所得 税税率 对应的 指标值25%企 业所得 税税率 对应的 指标值指标变 动额指标变 动率
1内部收益率(IRR)税后%13.6512.46-1.19-8.68%
2净现值(NPV)税后万元2,505.99697.63-1,808.36-72.16%
3静态回收期(含建设期)税后年9.5610.080.525.47%
4动态回收期(含建设期)税后年11.7411.930.191.59%
5达产期年均新增净利润万元5,847.285,284.56-562.72-9.62%
6达产期年均息税后投资净利率%31.5128.48-3.03-9.61%

经测算,若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无法续期,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由 15% 上升至 25%,受此影响,项目一各项效益指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税后内部 收益率(IRR)由 13.65%降至 12.46%,税后净现值(NPV)由 2,505.99 万元降 至 697.63 万元,达产期年均新增净利润由 5,847.28 万元降至 5,284.56 万元(降 幅 9.62%),达产期年均息税后投资净利率由 31.51%降至 28.48%,同时静态回 收期(含建设期)由 9.56 年延长至 10.08 年,动态回收期由 11.74 年延长至 11.93 年。

综合来看,尽管税率上升对项目一收益及回报周期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但 项目一在 25%所得税率下税后内部收益率仍达 12.46%,税后净现值仍为正

(697.63 万元),项目整体仍具备经济可行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按规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且已被受 理,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预计符合要求,高新技 术企业续期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无法续期风险较小。

若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无法续期,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由 15%升至 25%, 项目一税后内部收益率由 13.65%降至 12.46%、税后净现值由 2,505.99 万元降至 697.63 万元,但项目一在 25%税率下税后内部收益率仍为 12.46%、税后净现值 仍为正,项目整体仍具备经济可行性。

二、截至 2025 年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 11,244,280.95 元。请 发行人说明、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向 本所报送专项核查报告:发行人是否涉及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是否建立并执 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相关内控制度以确保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 并出具相关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持有涉及 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资产,未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项下资产为其客户向发行人以房抵债而取得的部分房产,发行人出租并收取租 金;除该等对外出租房产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房地产经营业务。相关内容详见 本所另行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报告》。

第二部分 期间内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 (1)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会文件;
  • (2)期间内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获得的批准以及股东会向

董事会作出的授权仍有效;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未发生变动。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本次发行尚需依法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 (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市场主体登记资料;
  • (2)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中

披露了发行人的依法设立、持续经营及有效存续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 (1)《半年度报告》;
  • (2)期间内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 (3)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

条件”中披露了发行人具备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的具 体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动。本所律师经核 查后确认:除须报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之外, 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 (1)《半年度报告》;
  • (2)期间内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现有的主要股东 2026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根据分配方案,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26,309,174 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股本 67,892,752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94,201,926 股。

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迪科投资、实际控制人张建华的持股情况除 因转增资本的股份数变化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前十名股东中的其他股东发生部 分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持股数(股)
1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43.28127,318,317
2张建华7.3921,751,276
3鲍凤娇1.484,364,001
4干梅林1.273,738,044
5张水荣0.872,545,386
6陆虹0.692,038,400
7金兴中0.481,421,974
8沈伟民0.421,233,000
9UBS AG0.391,134,879
10高盛国际-自有资金0.33973,652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迪科投资将其所持的发行人 8,800,000 股份质押给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事项 因发行人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增至 11,440,000 股。

除上述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 (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中所披露的发起人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状况、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质押、冻结 情况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主营业务的说明;
  • (3)《半年度报告》;
  • (4)《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中披露

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许可或资质、发行人的 境外经营情况、业务范围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期间内,发行人子公司 久盛交联持有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续展至 2031 年 8 月 9 日。除此 之外,上述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 营范围相符,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 (1)《半年度报告》;
  • (2)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 (3)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关联方的网络查询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期间内上述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期间内,发行人关联方发生如下变动: 干梅林减持发行人 0.14%的股份,截至基准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1.27%的股

份,通过迪科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5.17%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总股本的 6.44%, 仍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借资金的变动情 况如下:

拆借日期拆借金额(万元)还款金额(万元)拆借余额(万元)
2026/1/16250-2,300
2026/2/28-52,295
2026/3/12600-2,895
2026/3/27-52,890
2026/3/27-1,4001,490
2026/4/15-41,486
2026/4/21-61,480
2026/5/28-800680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迪科投资签署借款框架协议,

借款期间内随借随还。发行人向控股股东资金借款系正常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借 款按年利率 3%计付利息,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借 款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资金拆借事项。

除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外,最近一期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关联担保 事项。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 (1)发行人持有的各类资产权属证书和清单;
  •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专利证明》等文件;
  •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相关查询结果;
  • (4)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

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截至基准日,相关资产的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一)新增知识产权 1、新增境内专利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披露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的境内专利权。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 3 项发明专利、2 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如下:

  • (1)新增发明专利
序号权利人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状态
1发行人ZL202510198207.2一种螺旋式内置加热装置2025-02-22专利权 维持
2久盛交联ZL202511483682.0一种高耐热聚丙烯绝缘高压 电缆及其制备方法2025-10-17专利权 维持
3久盛交联ZL202511425155.4一种用于生产缆线空隙导热 层的包覆设备及生产方法2025-09-30专利权 维持
  • (2)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序号权利人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状态
1发行人ZL202423236090.2一种新能源汽车电池包加热 及冷却用带管路矿物绝缘加 热电缆2024-12-27专利权 维持
2发行人ZL202422824123.9一种新型井下矿物绝缘潜油 泵电缆2024-11-20专利权 维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系通过自主申请的方式取得上述知识产权,持

有上述资产合法、有效。 (二)房屋租赁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披露了发行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主要房产租赁情况,最近一期,因原租赁合同到期,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承租方新签订以下租赁合同:

序 号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标的租赁 用途租赁期限
1.谢鑫久盛电气康城花园如意苑 15-1-403办事 处2026/4/26-2027/4/25
2.龙银波久盛电气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尚品 路 778 号办事 处2026/5/31-2027/5/30
3.刘慧久盛电气天津市北辰区环辰雅苑 14-1-501办事 处2026/1/1-2028/1/31
4.广州鸿添房 地产代理有 限公司久盛电气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80 号 1404 房办事 处2026/1/1-2026/12/31
5.广州鸿添房 地产代理有 限公司久盛电气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120 号 1412 房员工 宿舍2026/1/15-2027/1/14
6.李文婷久盛电气青岛市黄岛区海湾路666 号内 14 栋 1 单元 1502办事 处2026/3/3-2027/3/2
7.梅成明久盛电气杭州上城区金色黎明 10 幢<br><br>-2-601 室员工 宿舍2024/1/1-2027/12/31
8.芮春旭久盛电气杭州上城区金色黎明 11 幢<br><br>-802 室员工 宿舍2024/1/1-2027/12/31
9.田胜利久盛电气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萧家村 安置楼 2112 室办事 处2026/6/9-2027/6/9
10.袁婷久盛电气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大街 30 号御景半岛花园 4-2-502办事 处2026/1/1-2027/12/31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出

具的说明,上述境内租赁事项真实、有效,履行状况良好。 (三)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根据《半年度报告》,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的受限制货币资金为

180,838,747.67 元,主要包括保证金等。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一期发行人的资产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资产 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 证明齐备,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 (1)《半年度报告》;
  • (2)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 (3)发行人提供的融资明细表;
  • (4)发行人的相关银行融资协议;
  • (5)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

务”中披露了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最近一期, 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变动情况如下:

1、银行融资协议 截至基准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拆借之外,发行人尚在履行的银行融资协议(2000 万元以上) 情况如下:

  • (1)重大借款合同
借款 单位贷款单位借款金额 (万元)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 日合同编号担保方 式
久盛 电气工商银行 经开区支 行<br><br>2,000.002025/8/112026/8/110120500004-2025 年 (开发)字 00829 号抵押
2,000.002025/8/122026/8/120120500004-2025 年 (开发)字 00830 号抵押
2,600.002025/8/212026/8/210120500004-2025 年 (开发)字 00831 号抵押
3,000.002025/8/292026/8/290120500004-2025 年 (开发)字 00832 号抵押
2,700.002026/2/242027/2/240120500004-2026 年 (开发)字 00146 号抵押
2,000.002026/6/122027/6/110120500004-2026 年 (开发)字 00688 号抵押
2,500.002026/6/122027/6/110120500004-2026 年 (开发)字 00687 号抵押
中国银行 湖州市分 行2,450.002025/8/182027/8/13湖营 2025 人借 324质押
湖州银行 南太湖新 区支行3,000.002025/9/252026/9/2420250925DZ000026信用
借款 单位贷款单位借款金额 (万元)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 日合同编号担保方 式
华夏银行 湖州分行<br><br>2,479.002025/8/72026/11/7HUZ0410120250066信用
2,000.002026/2/22027/1/30HUZ0410120260016信用
3,000.002026/5/152027/1/29HUZ0410120260047信用
兴业银行 湖州分行<br><br>2,000.002025/12/182026/12/17兴银湖营二科流贷 12152025 号信用
广发银行 湖州分行<br><br>2,700.002026/6/12027/6/1(2025)湖银综授额 字第 000010 号信用
浦发银行 湖州分行<br><br>3,800.002026/1/142027/1/1452012026280011、 52012026280011-1信用
吴兴农商 行南太湖 新区支行<br><br>2,000.002025/9/222026/9/218851120250017071信用
久盛 交联<br><br>建设银行 兰溪支行<br><br>2,131.002026/5/142027/5/13676127KJDFT202600 05保证
建设银行 兰溪支行<br><br>3,000.002026/6/22028/6/1HTZ330676100LDZJ2 026N01A保证
兰溪农商 行<br><br>2,000.002026/1/202027/1/79021120260001027保证、 质押
(2)重大授信/承兑合同
序 号借款 单位贷款单位合同 类型总授信/承 兑金额 (万元)授信/承兑 到期日合同编号
1久盛 电气招商银行湖州分 行授信 协议10,000.002026/09/04571XY2023030676
2久盛 电气招商银行湖州分 行授信 协议5,000.002027/6/11571XY260606T000001
3久盛 电气中国银行湖州市 分行授信 协议16,000.002026/07/07湖营 2026 授信额度 003
4久盛 电气民生银行湖州分 行授信 协议5,000.002027/1/29公授信字第 ZHHT26000198073 号
5久盛 电气广发银行湖州分 行授信 协议32,000.002027/6/10(2026)湖银综授额字第 000009 号
6久盛 电气湖州银行南太湖 新区支行承兑 协议2,650.002026/11/2820260528YCXY000024
7久盛 电气杭州银行湖州分 行承兑 协议2,400.002026/7/22246C516202600075
序 号借款 单位贷款单位合同 类型总授信/承 兑金额 (万元)授信/承兑 到期日合同编号
8久盛 电气浙商银行湖州分 行承兑 协议2,200.002026/10/23(20009100)浙商银承字 (2026)第 01818 号
9久盛 电气中国银行湖州市 分行承兑 协议2,000.002026/11/13湖营 2026 人兑 046
(3)重大担保合同
序 号债权人担保人担保最高 额 (万元)合同编号担保范围抵/质押物
1工商银行经济 开发区支行久盛电气13,904.000120500004-20 25 年开发(抵) 字 0191 号该合同约定的 主债权不动产权
2工商银行经济 开发区支行久盛电气13,904.000120500004-20 26 年开发(抵) 字 0008 号该合同约定的 主债权不动产权
3工商银行经济 开发区支行久盛电气6,378.000120500004-20 23 年开发(抵) 字 0110 号该合同约定的 主债权不动产权
4中国银行湖州 市分行久盛电气10,960.00湖营 2025 人质 199该合同约定的 主债权商标权
5吴兴农商行南 太湖新区支行久盛电气6,015.008851320250001 905该合同约定的 主债权专利权
6工商银行兰溪 支行久盛电气2,400.000120800008-20 25 兰溪(保) 字 0046 号久盛交联相关 贷款保证
7建设银行兰溪 支行久盛电气5,500.00HTC330676100 ZGDB2025N00 P久盛交联相关 贷款保证
8建设银行兰溪 支行久盛电气5,500.00HTC330676100 ZGDB2026N01 B久盛交联相关 贷款保证
9中信银行金华 分行久盛电气3,000.002025 信杭金银 最 保 字 第 250014 号久盛交联相关 贷款保证
10中信银行金华 分行久盛电气3,000.002026 信杭金银 最 保 字 第 261008 号久盛交联相关 贷款保证
11广发银行金华 分行久盛电气3,000.00(2024)金银综 授 额 字 第 000002 号-担保 01久盛交联相关 贷款保证
序 号债权人担保人担保最高 额 (万元)合同编号担保范围抵/质押物
12浙商银行久盛电气2,500.00(20009100)浙 商 银 高 质 字 (2025)第 00711 号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应收账款
13兰溪农商行久盛交联8,000.009021320260000 117该合同约定的 主债权商标权
14兰溪农商行久盛交联2,000.009021320260000 341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保证
15建设银行兰溪 支行久盛交联7,038.00HTC330676100 ZGDB2025N02 0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不动产权
  • 2、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如下重大采购合同:
序 号供应商名称合同类型标的物合同金额(万元)合同有效期
1浙江久立电气材 料有限公司框架合同(延续 2025 年度合 同)铜杆、铜 丝等框架合同,金额 以实际订单为准2026/1/1-2026/12/3 1
2城兴商贸(浙江) 股份有限公司框架合同铜杆等框架合同,金额 以实际订单为准2026/1/1-2026/12/3 1
  • 3、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如下重大销售合同:
客户名称合同主体标的物合同金额 (万元)合同有效期/ 供货期限
中国建筑股 份有限公司<br><br>中建安装集团有限 公司电线电缆等129,127.462026/5/29-2027/5/28
矿物电缆等44,167.472026/6/3-2027/6/2
中建三局云采科技 有限公司电线电缆等框架合同,暂 定合作金额 20,0002026/4-2027/4/30
中国铁建股 份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程局集 团电气化工程有限 公司矿物电缆等框架合同,金 额以实际订 单为准按实际执行的采购订 单为准

除上述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其他重大合同未 发生重大变化。上述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合同相对方所签订,为合 法有效。上述重大合同在合同相对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 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产生任何重大纠纷。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 (1)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相关项目备案文件;
  • (3)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取得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
  • (4)《募集说明书》;
  • (5)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

运用情况。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与授权、拟使 用土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备 案程序。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 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 徐旭青 经办律师: 袁 晟

陈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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