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依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高福忠、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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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依依股份控股股东、实控人高福忠及高健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公司925万股(占总股本5.00%),受让方为宿迁祝荣投资合伙企业。
2转让价格为17.00元/股,总价款2.20亿元。
3本次权益变动后,二人合计持股比例由37.45%降至32.45%,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4受让方承诺受让股份24个月内不转让。
5该事项尚需深交所合规确认及办理过户登记。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依依股份

股票代码:00120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高福忠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

通讯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工业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高健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通讯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工业园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9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依依股份”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依依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转让,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 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是否 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9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2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指含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本权益 变动报告书指《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公司、依依股份指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指高福忠、高健
宿迁祝荣、受让方指宿迁祝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指高福忠先生、高健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9,250,000 股的股份(占 依依股份总股本的 5.00%)转让给宿迁祝荣。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 号》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高福忠

姓名高福忠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201111953********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
通讯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工业园
是否取得国外居留权否
在依依股份担任的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高健

姓名高健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201111980********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通讯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工业园
是否取得国外居留权否
在依依股份担任的职务董事、副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福忠及高健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福忠、高健为父子关系,系一致行 动人。高福忠先生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福忠先生及高健先生系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福忠先生,实际控制人高健先生出于支持上市 公司发展、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其他自身安排的考虑,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 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 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 69,251,290.00 股的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37.4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 60,001,290.00 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2.4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股份 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 数量(股)占总股 本比例 (%)占剔除公 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 数量后总 股本比例 (%)持股 数量(股)占总股 本比例 (%)占剔除公司 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 份数量后总 股本比例 (%)
高福忠合计持有股份58,101,343.0031.4231.7151,626,343.0027.9228.17
其中: 无限制条件股 份14,525,336.007.867.938,050,336.004.354.39
有限售条件股 份43,576,007.0023.5723.7843,576,007.0023.5723.78
高健合计持有股份11,149,947.006.036.088,374,947.004.534.57
其中: 无限制条件股 份2,787,487.001.511.5212,487.000.00680.0068
有限售条件股 份8,362,460.004.524.568,362,460.004.524.56

注:上述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高福忠、高健、卢俊美、卢俊江、高斌、杨丙发及张健与宿迁祝荣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1、协议签署主体
  • 转让方 1(甲方 1):高福忠
  • 转让方 2(甲方 2):高健
  • 转让方 3(甲方 3):卢俊美
  • 转让方 4(甲方 4):卢俊江
  • 转让方 5(甲方 5):高斌
  • 转让方 6(甲方 6):杨丙发
  • 转让方 7(甲方 7):张健

受让方(乙方):宿迁祝荣投资合伙协议(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开元金鼎投资有限公司

  • 2、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股份

  • 1.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依依

股份 12,950,0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00%;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其中甲方 1、甲方 2 具 体转让股份数量如下:

转让方转让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甲方16,475,000.003.50
甲方22,775,000.001.50
合计9,250,000.005.00

(2)股份转让款

  • 2.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计算方法为本协议签署日

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6 年 9 月 28 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 17.05 元的 99.71%,

即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 17.00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 220,150,000.00 元,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3)付款安排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 转让款可以分笔支付:

  • 3.1 本协议签署且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

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订金人民币 5,000,000.00 元。

  • 3.2 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各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

次协议转让,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合规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确认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至 60%转让款(包含向甲方支付的订金),合计人民币:132,090,000.00 元。其中,

甲方 1 转让款的 60%合计为 66,045,000.00 元;甲方 2 转让款的 60%合计为 28,305,000.00 元。

  • 3.3 本次股份转让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

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支付剩余 40%的转让款,合计人民 币:88,060,000.00 元。其中,甲方 1 转让款的 40%合计为 44,030,000.00 元;甲 方 2 转让款的 40%合计为 18,870,000.00 元。

(4)标的股份的过户

4.1 甲、乙方同意,在乙方满足 3.1 条支付义务的前提下,本协议签署且本 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

在乙方满足 3.2 条支付义务的前提下,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 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5)过渡期安排

  • 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 5.2 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

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 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 5.3 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

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 5.4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上述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乙方证券账

户前,如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标的股份的比例发生变 动,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6)陈述与保证

6.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

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和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 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

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

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 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

代持、信托、表决权委托或其他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 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

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 方权益。

  •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

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6.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 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

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署 和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

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

乙方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 4)乙方保证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

款。

  •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时, 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 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 6)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

记为准)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标的股 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等股份。

(7)其他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全部或部分各方之 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式壹拾贰 (12)份,甲方各持一份,乙方持有两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违约责任

  • 8.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

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 8.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 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 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 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 8.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非甲方原因导致或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 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每日为标准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 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 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非甲方原因导致或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 除外)逾期超过 6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退 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本条支付违约金及按本协议第 8.2 条承担违约责 任。

  • 8.4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包含订金)以及配合甲

方提供转让材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 之一/每日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若乙方逾期 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 约责任。

  • 8.5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若因无法归因于转让方或

受让方的事由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导致本次转让无 法实施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解除,不视为一方违约,彼此互不 承担违约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福忠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健先生为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除此之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 查封、冻结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 充协议、协议各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除已披露的本次协议转让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安排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股 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 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 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深交所 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 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高福忠,实际控制人均为高福忠、 高健,高福忠与高健系父子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 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 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福忠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高健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在 公司拥有权益及变动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的“二、本次 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权益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福忠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高健先生不存在违 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福忠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高健先生不存在证 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公司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的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 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受让方主体合法、资信 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高福忠

2026 年 9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高健

202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市依依卫生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
股票简称依依股份股票代码0012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高福忠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天津市西青区
高健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 69,251,290 股 持股比例: 37.45%<br><br>注:以上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为高福忠先生及高健先生合计拥有权益的 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 60,001,290 股 持股比例: 32.45%<br><br>注:以上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为高福忠先生及高健先生合计拥有权益的
股份情况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减持未来 12 个月内如有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 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高福忠

2026 年 9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高健

202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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