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青宝2026-09-30 00:00

摘要

1中青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委员会确认公司具备实施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独董及5%以上股东等关联方,且不存在禁止情形;
3激励计划内容合规、程序合法,未提供财务资助。
4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后续将公示激励对象名单。
5此举旨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绑定核心团队利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事项进 行了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 1、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 发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包括: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4、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 6、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公示期不

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