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ST禾信2026-09-30 00:00

摘要

1公司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量羲技术5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公告更新了标的公司2024年至2026年半年度财务数据,量羲技术2025年营收1.53亿元、净利润5156万元,2026年上半年净利4074万元,增长显著。
3回复了交易所关于主营业务变化、实际控制权稳定性、实体清单风险及火灾诉讼等问询。
4确认交易符合实质条件,尚需上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正文 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更新 ...............................................................5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5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主体资格....................................................................5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6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7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8 六、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1 七、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13 八、本次交易具备的实质条件..........................................................................14 九、结论..............................................................................................................15

正文 第二部分 问询回复相关事项的更新 .............................................................16 一、关于《问询函》问询问题“1.关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一) 结合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盈利情况、业务发展预期、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 发生变化”回复的更新......................................................................................16 二、关于《问询函》问询问题“1.关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五) 结合交易完成后各方持股比例、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及决策管理机制、经营 管理安排、周振及吴明在上市公司的任职安排等,以及事项(2)-(4)的回 复内容,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周振是否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回复的更新......................................................................17 三、关于《问询函》问询问题“1.关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七) 标的公司是否被列入或可能列入“实体清单”,如被列入或采取其他类似措 施,是否影响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的更新..........................................................................................................17 四、关于《问询函》问询问题“17.4 关于标的公司诉讼”回复的更新......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案号:01F20245149 致: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禾信仪器”)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 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交 易所涉事项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向上市公 司及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证科审(并购 重组)〔2025〕30 号”《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本所律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在对本次交易所涉事项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 上,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鉴于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本次交易所涉相关事

项发生变更,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 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致同 审字[2026]第 440A000286 号《上海量羲技术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评 估机构对标的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 了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 070227 号《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量羲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本所律师在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鉴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

间”),本次交易所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 2024 年度、20 25 年度、2026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2026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 告期末”)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6)第 440A034737 号《上 海量羲技术有限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 1-6 月审计报告》(以下简 称“《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更新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 070227 号《广州禾 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量羲技术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根据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本所 律师在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现出具《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本次交 易的方案及其调整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方 案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核发的现行有效《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上市公 司设立及历次主要股本变动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 公司设立及历次主要股本变动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报告期末,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周振14,627,25220.76%
2傅忠9,465,44713.43%
3共青城同策6,040,0008.57%
4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871,1295.49%
5昆山市国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679,3505.22%
6珠海市孚悦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悦诚同心 共享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14,5671.58%
7珠海市孚悦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悦诚同心 共享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06,3740.86%
8谭建文495,0630.70%
9广州市乾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乾元胜意 1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93,2120.7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0黄薇476,5000.68%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情况。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一)已取得

的批准和授权”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第一部分之“三/(一)已取得 的批准和授权”所述内容外,本次交易新增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2026 年 6 月 18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关于确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关 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修 订〈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 案。

2026 年 9 月 1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经调整后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 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的议案》《关于修订〈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26 年 9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广州禾 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

下:

  •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意见;
  •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许可、授权/备案(如

适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 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意见后方能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一)已取得 的批准和授权”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第一部分之“三/(一)已取 得的批准和授权”所述内容外,本次交易新增签署的相关合同和协议如下:

2026 年 9 月 11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就本次交易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 加期评估等事项作出了补充约定。

经查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构成对《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有效补充,且为附条件生效协议,自以下生效条件 成就时生效:

  • 1、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 2、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意见;
  • 3、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许可、授权/备案(如

适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上市公司与吴明 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合资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待约定的 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量羲技术 56.00%股权。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末,量羲技术的相关情况在补充事项期间更新 如下:

(一)量羲技术的主要资产 1、租赁情况

根据量羲技术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法 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六)/2、租赁情况”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 第一部分之“五/(一)/1、租赁情况”所述内容外,量羲技术及其子公司租赁与 生产经营相关房产的主要情况更新如下:

序 号承租 人出租人租赁地址房屋面 积(m2)租赁 用途租金租赁期限
1量羲 技术上海华鑫 企业发展 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虹 漕路 39 号 D7 栋 1 层 101 室483.47办公48,528.30 元/月2026-02-25 至 2029-02-24
2亦波 亦粒杭州辅企 科技有限 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五常大道 148 号西溪软件 园·巨蟹座 2 幢 2 层 A2025 室65.00办公78.00 元/日2026-06-01 至 2028-05-31

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量羲技术及其子 公司所承租的上述房屋存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该情形不影响租赁关系

的法律效力,不会对量羲技术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 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知识产权 根据量羲技术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

查询,截至报告期末,除《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六)/3、知识产权”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第一部分之“五/(一)/2、知识产权”所述内容外, 量羲技术及其子公司新增 1 项已获批准的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证载权 利人专利名称专利 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期
1量羲技术一种应用于量子计算的钬铜合 金球形微粒的筛选方法及装置发明20251151595742025-10-22

注:上述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量羲技术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资产均通 过合法途径取得;上述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除已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其他 质押、抵押及查封、冻结的情况,亦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二)量羲技术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量羲技术提供的重大贷款合同等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量羲技术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及授信合同如下:

序 号贷款人/额 度授予人借款人/授 信申请人授信/借款金额 (万元)贷款/授信期限担保情况
1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浦支行量羲技术4,000.00(流动资 金循环贷款)/ 2,000.00(非融资 性保函)2026-06-23 至 2027-06-16-
2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海分行量羲技术3,000.002026-03-03 至 2027-03-02-
3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浦支行量羲技术1,300.002026-01-12 至 2026-09-25吴明提供最高额 担保
序 号贷款人/额 度授予人借款人/授 信申请人授信/借款金额 (万元)贷款/授信期限担保情况
4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徐 汇 支行量羲技术1,500.002026-04-01 至 2027-3-31-
5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徐 汇 支行量羲技术1,000.002025-09-08 至 2026-09-07吴明及其配偶周 璐璐提供最高额 担保
6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行量羲技术1,000.002026-06-30 至 2027-06-29吴明提供最高额 担保
7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浦支行亦波亦粒1,000.002026-01-12 至 2026-11-10吴明提供连带保 证担保
8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海分行亦波亦粒1,000.002026-02-02 至 2027-02-01上海市中小微企 业政策性融资担 保基金管理中心 提供保证担保、 吴明提供最高额 担保
9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徐 汇 支行亦波亦粒1,000.002026-03-18 至 2027-02-26吴明提供最高额 担保

(三)量羲技术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量羲技术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量羲技术、量羲技术的控股股东提供的资料、说明以及量羲技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仲裁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

进行查询,报告期内,量羲技术及其子公司、量羲技术的控股股东、量羲技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024 年 4 月,量羲技术租赁的物业发生火灾,造成其部分财产受损。同月,

出承租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就上述事宜,量羲技术作为原告,于 2024 年 9 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出租方微格(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和租赁物业管理人上海葵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共 9 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 依申请追加 2 名被告,共 11 名被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市闵 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出具一审、二审判决,判决结果 为被告向标的公司负赔偿义务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 用,该案已经终审判决。

2、量羲技术的行政处罚

根据量羲技术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量羲技术及其控股股东提供的资料、说明以及量羲技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仲裁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报告期内,量羲技术及其子公司、量羲技术的控股股东、量羲技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六、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量羲技术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依据《公司 法》《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 截至报告期末,量羲技术的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及量羲技术提供的资料,量羲技术及其控制企业在报告期

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出售产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
赛澔上海销售产品及配件--556.23
上海零佳销售产品及配件--43.49

报告期内,赛澔上海与上海零佳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标的公司发生采购。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澔上海、上海零佳均已完成注销登记。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
赛澔上海采购材料--360.59
接受劳务--23.88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为生产经营所需曾向赛澔上海采购电子元器件、模组等 原材料。标的公司曾向赛澔上海采购劳务,系其处于筹划注销阶段,部分员工劳 动关系需逐步向标的公司平移,为了更加完整、准确地核算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 成本费用,在员工劳动关系平移的过渡期间,相关人员成本在标的公司与赛澔上 海之间按其投入时间进行分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澔上海已完成 注销登记,该部分原赛澔上海员工的劳动关系已转入标的公司。

  • 2、关联放租赁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租赁情形。
  • 3、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仅存在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担保方被担 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主债权是否 履行完毕
1吴明、 周璐璐量羲 技术1,000.002025-09-08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否
2吴明3,000.002026-02-28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否
3吴明4,000.002026-01-12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否
4吴明1,000.002026-03-18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否
序 号担保方被担 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主债权是否 履行完毕
5吴明1,000.002026-01-12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否
  •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30.07355.00268.00
  •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无关联方应收应付项目。
  • 6、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年份关联方期初 余额<br><br>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
本金利息本金利息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br><br>赛澔上海-400.005.65400.005.65-
上海合典123.97-4.15123.005.12-
上海零佳-300.003.49300.003.49-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因日常经营周转及归还银行贷款保证流动性的需求,存 在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形。标的公司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前述资金拆 入方支付利息,不存在关联方为标的公司承担资金使用成本的情形。截至报告期 末,前述资金拆借均已结清。

七、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查验,除《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正文第一部分之“七、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所述内容外,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已新增履行了如下信息披 露:

2026 年 6 月 18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关于确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关 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修 订〈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 案。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要求将相关文件公开披露。

2026 年 9 月 1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经调整后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 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的议案》《关于修订〈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要求将相关文件公开披 露。

2026 年 9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广州禾 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上市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要求将相关文件公开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 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继续 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交易具备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 9 号》《股票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重组审核规则》《监管 指引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

次交易在相关各方承诺得以切实履行的情况下,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有关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实质性条件。

九、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 序;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在相关各方承诺得以切实 履行的情况下,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有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质性条件;在经上 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意见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正文 第二部分 问询回复相关事项的更新

一、关于《问询函》问询问题“1.关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一) 结合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盈利情况、业务发展预期、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 化”回复的更新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补充事项

期间内,本问询回复的更新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盈利情况、业务发展预期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等资料并经查验,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盈

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202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36,617.9020,250.919,939.263,469.92
同比(%)30.66-44.70-50.92-34.30
营业利润-11,862.13-5,455.20-7,634.04-2,071.86
同比(%)-38.1954.01-39.946.38
归母净利润-9,610.61-4,599.09-9,480.18-1,943.80
同比(%)-51.7652.15-106.13-11.33

2、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盈利情况、业务发展预期 根据《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查验,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及盈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7,258.6615,268.1312,510.25
同比(%)188.50110.3672.35
营业利润2,322.535,823.764,549.52
同比(%)1,372.79150.7595.89
归母净利润2,197.475,155.574,073.62
同比(%)1,289.20134.6185.38

除上述数据更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题述事项的 核查意见无变化。

二、关于《问询函》问询问题“1.关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五) 结合交易完成后各方持股比例、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及决策管理机制、经营管理 安排、周振及吴明在上市公司的任职安排等,以及事项(2)-(4)的回复内容, 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周振是否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发 生变化”回复的更新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补充事项

期间内,本问询回复的更新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及决策管理机制 (1)本次交易完成后吴明所持股份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的影响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吴明将直接持有公司 13,950,000 股,占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53%,为公司第二大 股东;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时,从审慎假设角度出发,即使假设上市 公司届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与报 告期内的平均比率相当(约为 45.16%,在该假设下,吴明通过累积投票制能够 确保董事候选人当选董事的比率将显著优于假设上市公司 100%股东均参与投票 的情况),则吴明仍仅能确保 1 名由其推荐或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无法对董 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除上述数据更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题述事项的 核查意见无变化。

三、关于《问询函》问询问题“1.关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七) 标的公司是否被列入或可能列入“实体清单”,如被列入或采取其他类似措施, 是否影响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回复的更 新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补充事项

期间内,本问询回复的更新情况如下:

1、如被列入“实体清单”,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影响有限,不会对上市公 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标的公司当前主要收入来源为中国境内,业务运营不受“实体清单” 的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地域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区域<br><br>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境内11,920.9795.29%14,728.1896.46%7,154.4498.57%
境外588.934.71%539.953.54%103.591.43%
合计12,509.90100.00%15,268.13100.00%7,258.03100.00%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以内销为主。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境内销售收入占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57%、96.46%和 95.29%,境外客户主要为高校与科 研机构。标的公司与境内客户的合作具有稳定性,业务运营不受“实体清单”的 影响。

除上述数据更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题述事项的 核查意见无变化。

四、关于《问询函》问询问题“17.4 关于标的公司诉讼”回复的更新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补充事项 期间内,本问询回复的更新情况如下:

(一)相关事故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涉及诉讼金额及相关诉 讼最新进展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及其为此案聘请的诉讼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的 资料,2024 年 9 月 22 日,标的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 状》,标的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微格公司、葵克公司等 9 名被告 赔偿标的公司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后依申请追加 2 名被告,共 11 名被告。根据

标的公司提供的(2024)沪 0112 民初 34850 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和(2026)沪 01 民终 4624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 资料并经查验,本所律师对题述事项的核查意见更新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出具一审、二审判决,判决结果为被告向标的公司 负赔偿义务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该案已经终审判 决;标的公司为该案原告,案涉诉讼请求中不涉及标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 诚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吴圣卿

经办律师:

徐启捷

年 月 日

上海·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 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 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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