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南亚新材2026-09-30 00:00

摘要

1南亚新材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约8.89亿元。
2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3其中1.5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7.4亿元专项用于“基于AI算力的高阶高频高速覆铜板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4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及开户银行将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5此次定增落地标志着公司AI算力相关高端覆铜板产能建设进入实质投入阶段。

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6-072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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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09号),南亚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224,535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9.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899,999,963.85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275,471.3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888,724,492.5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9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6〕343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单位开户行账号金额
南亚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翔支行5013100110183613315,096.22283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3105017937000000546330,000.0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徐汇支行310104106000048222244,000.00
南亚新材料 科技(江苏) 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310501793700000054640.0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 乙方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 乙方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统称“乙方”)与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分别在乙方1、乙方2、乙方3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 “专 户”),专户信息如下:

  • 乙方1:账号为50131001101836133,截至2026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

15,096.22283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乙方2:账号为31050179370000005463,截至2026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

30,000.00万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于AI算力的高阶高频高速覆铜

板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乙方3:账号为3101041060000482222,截至2026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

44,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基于AI算力的高阶高频高速覆铜板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丽敏、王如意可以于乙方营业时间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 补充协议。

针对乙方3特别约定:甲方和丙方均同意在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 通网上银行查询、支付、对账等功能,但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乙方制订的 账户监管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电子支付渠道的对外支付指令进行落地审核,甲方应 配合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可通兑、透支、取现,不配置单位 结算卡,不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不使用可转让的支付结算凭证。 乙方仅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不负责实质审查。甲方负责所提交全部材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甲方1: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
  • 甲方2:南亚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50179370000005464,截至2026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甲方2承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于 AI 算力的高阶高频高速覆铜板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丽敏、王如意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方在此明确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丙方指定的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专户信息和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所出具的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按约定向丙方抄送出专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 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内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协商一致 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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