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摘要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市国资委下属国 有企业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晢杰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 售持有的汕头联泰水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湖南联泰环保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不直接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 事项已在《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 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 不适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 供资金支持,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 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 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 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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