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佳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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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三佳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范围合法有效,未包含独董及5%以上股东等关联方。
2委员会认为激励计划拟定流程合规,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符合法规,不存在财务资助情形,有利于提升员工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一致同意实施该激励计划。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发分配〔2008〕171 号)、《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资改革〔2020〕37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符合《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公示栏,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 3、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事项)、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 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有效提升公司员工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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