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亿马: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1178 证券简称:天亿马 公告编号:2026-060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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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 议通知及资料。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表决 的会议形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 议应到董事为 8 人,实到人数 8 人;本人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 有 4 名,为董事长林明玲女士、副董事长马学沛先生、董事马翊珽 先生和郭树荣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有董事刘楚境先生和 独立董事曹丽梅女士、石洁芝女士、滕丽秋女士。会议由董事长林 明玲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曹维先生、财务 负责人陈焕盛先生现场列席会议,副总经理林树生先生通讯列席会 议。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 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相关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东星云开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8.5632%股权(以下简称 “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鉴于 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更新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为满足本次交易 后续推进的要求,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中审亚太”)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出具了《中审亚太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星云开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至 2026 年 1-6 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 (2026)011226 号)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中审亚太审字 (2026)011380 号)。该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林明玲、马学沛、马翊珽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四次修 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更新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交易进 展的具体情况,公司对《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部 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及更新,并制定《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 案)(四次修订稿)》及其摘要。该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四次修订说明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61)《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四次修订稿)》 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林明玲、马学沛、马翊珽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补偿协
议书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保证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明确本次交易相关方 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的保证责任。2025 年 11 月 18 日, 公司与交易对方陈耿豪、杨凯然、张杰波、胡俊、泰安乐陶陶投资 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安乐熙熙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泰安乐腾腾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安乐哈哈 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安乐摇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合计 10 方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书》。根据中审亚太 出具的以 202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 告》,公司与上述交易方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一)》。
鉴于本次交易未在 2025 年度实施完毕,经与各方沟通协商后, 公司与上述交易方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 对本次交易方案中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减值测试、分期解锁相关 安排等事项进行调整。
该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林明玲、马学沛、马翊珽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方案就业绩承诺、业绩 补偿、减值测试、股票的限售与解禁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业绩承诺调整
| 调整事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业绩承诺 期 |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5 年度、2 026 年度及 2027 年度 |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6 年度和 2027 年度 |
| 业绩承诺 净利润 | 业绩承诺方承诺目标公司在 2025 年 度、2026 年度和 2027 年度实现的实际 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9,000 万元、 9,500 万元和 10,500 万元 | 业绩承诺方承诺目标公司在 2026 年度 和 2027 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人民币 9,500 万元和 10,500 万元 |
(二)业绩补偿调整
| 调整事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 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每个会计年度结 | |
| 后 4 个月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 束后 4 个月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 |
| 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 | 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 |
| 司在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如 | 目标公司在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 | |
|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业绩补偿义务方 | 审计,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业绩 | |
| 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对甲方予以补偿: | 补偿义务方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对甲 | |
| (1)目标公司 2025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 | 方予以补偿:(1)目标公司 2026 年 | |
| 数低于 2025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 90% | 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 2026 年度承 | |
| (即目标公司 2025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低 | 诺净利润数的 90%(即目标公司 2026 | |
| 于 8,100 万元);(2)目标公司 2025 |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低于 8,550 万 | |
| 业绩承诺 | 年度、2026 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 | 元);(2)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 |
| 补偿 | 于 2025 年度、2026 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 | 内实现的两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 |
| 数的 90%(即目标公司 2025 年度、2026 | 其两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即目标公 | |
| 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 16,650 万 | 司业绩承诺期内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 | |
| 元);(3)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 | 低于 20,000 万元)。为免疑义,若 | |
| 现的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其三年 | 目标公司 2026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虽 | |
| 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即目标公司业绩承 | 低于该年度相应的承诺净利润,但不 | |
| 诺期内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 29,000 | 低于该年度相应承诺净利润的 90%, | |
| 万元)。为免疑义,若目标公司 2025 年 | 则仅需要在 2027 年度届满后计算目 | |
| 度、2026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虽低于该年 | 标公司是否实现两年累计承诺净利 | |
| 度相应的承诺净利润,但均不低于该年 | 润,以判断业绩补偿义务方是否需根 | |
| 度相应承诺净利润的 90%,则仅需要在 2 | 据本协议之约定予以补偿 |
| 027 年度届满后计算目标公司是否实现三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以判断业绩补偿义 务方是否需根据本协议之约定予以补偿 |
|---|
(三)减值测试调整
| 调整事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减值测试 |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 期内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 29,00 0 万元且逐年增长,则不触发本协议第 4.2 条约定的补偿义务 |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 期内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 20,00 0 万元且逐年增长,则不触发本协议第 4.2 条约定的补偿义务 |
(四)股票的限售与解禁调整
| 调整事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业绩补偿义务方通过本次交易取 | 业绩补偿义务方通过本次交易取 | |
| 得的股份分期解锁,且股份解锁 | 得的股份分期解锁,且股份解锁 | |
| 应当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未 | 应当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未 | |
| 满足相关条件不得解锁,未经解 | 满足相关条件不得解锁,未经解 | |
| 锁部分不得转让,具体解锁安排 | 锁部分不得转让,具体解锁安排 | |
| 如下:(1)在目标公司第一个 | 如下:(1)在目标公司第一个 | |
| 会计年度(考核期为 2025 年 | 会计年度(考核期为 2026 年 | |
| 度),甲方聘请完成证券服务业 | 度),甲方聘请完成证券服务业 | |
| 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 | 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 | |
| 司在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 | 司在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 | |
| 专项审核意见,未触发业绩补偿 | 专项审核意见,未触发业绩补偿 | |
| 义务,或虽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但 | 义务,或虽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但 | |
| 对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 | 对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 | |
| 的情况下,甲方于广东天亿马信 | 的情况下,甲方于广东天亿马信 | |
|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公 |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公 | |
| 告的 5 个工作日内或业绩补偿义 | 告的 5 个工作日内或业绩补偿义 | |
| 股份锁定期 | 务方履行完毕对应的业绩补偿义 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 | 务方履行完毕对应的业绩补偿义 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 |
| 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解锁申请(具 | 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解锁申请(具 | |
| 体解锁时间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体解锁时间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
| 审批为准),若乙方 1 对结果有 | 审批为准),若乙方 1 对结果有 | |
| 异议,则由甲方与乙方 1 协商一 | 异议,则由甲方与乙方 1 协商一 | |
| 致由一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致由一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
| 已公布的最近一年度会计师事务 | 已公布的最近一年度会计师事务 | |
| 所综合评价中排名前二十的会计 | 所综合评价中排名前二十的会计 | |
|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复核审计 |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复核审计 | |
| 师”)对目标公司上述专项审核 | 师”)对目标公司上述专项审核 | |
| 意见进行复核,该会计年度的净 | 意见进行复核,该会计年度的净 | |
| 利润以复核审计师经复核后出具 | 利润以复核审计师经复核后出具 | |
| 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意 | 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意 | |
| 见为准。业绩补偿义务方通过本 | 见为准。业绩补偿义务方通过本 | |
| 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可解锁数量的 | 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可解锁数量的 | |
| 计算公式如下:业绩补偿义务方 | 计算公式如下:业绩补偿义务方 | |
| 可解锁的股份数=本次认购股份 | 可解锁的股份数=本次认购股份 |
| 调整事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数量×30%-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 | 数量×40%-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 | |
| (如有)。若在甲方聘请的会计 | (如有)。若在甲方聘请的会计 | |
| 师事务所或复核审计师对目标公 | 师事务所或复核审计师对目标公 | |
| 司 2025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 | 司 2026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 | |
| 专项审核意见时,本次交易中的 | 专项审核意见时,本次交易中的 | |
| 股份对价尚未发行完毕,则自股 | 股份对价尚未发行完毕,则自股 | |
|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按上述公式计 |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按上述公式计 | |
| 算业绩补偿义务方第一期可解锁 | 算业绩补偿义务方第一期可解锁 | |
| 股份数量。(2)在目标公司第 | 股份数量。(2)在目标公司第 | |
| 二个会计年度(考核期为 2025 | 二个会计年度(考核期为 2026 | |
| 年度、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 | 年度及 2027 年度),会计师事 | |
| 所对目标公司在该年度实际盈利 | 务所对目标公司在该年度实际盈 | |
| 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未触 | 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未 | |
| 发业绩补偿义务,或虽触发业绩 | 触发业绩补偿义务,或虽触发业 | |
| 补偿义务但对应的业绩补偿义务 | 绩补偿义务或减值补偿义务但对 | |
| 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甲方于广 | 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 | |
| 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甲方于 | |
| 年度报告公告的 5 个工作日内或 |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 |
| 业绩补偿义务方履行完毕对应的 | 司年度报告公告的 5 个工作日内 | |
| 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或业绩补偿义务方履行完毕对应 | |
| 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解 | 的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 5 个工作 | |
| 锁申请(具体解锁时间以证券登 | 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 | |
| 记结算机构审批为准),若乙方 | 解锁申请(具体解锁时间以证券 | |
| 1 对结果有异议,则由甲方与乙 | 登记结算机构审批为准),若乙 | |
| 方 1 协商一致由一家在中国注册 | 方 1 对结果有异议,则由甲方与 | |
| 会计师协会已公布的最近一年度 | 乙方 1 协商一致由一家在中国注 | |
|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排名前 | 册会计师协会已公布的最近一年 | |
| 二十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 | 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排名 | |
| 上述专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该 | 前二十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 | |
| 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以复核审计师 | 司上述专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 |
| 经复核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 该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以复核审 | |
| 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业绩补偿 | 计师经复核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 | |
| 义务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 意见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业绩 | |
| 可解锁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 补偿义务方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 | |
| 业绩补偿义务方累计可解锁的股 | 股份可解锁数量的计算公式如 | |
| 份数=本次认购股份数量×65%- | 下:业绩补偿义务方累计可解锁 | |
| 累计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 的股份数=本次认购股份数量×1 | |
| (3)在目标公司第三个会计年 | 00%-累计已补偿股份数量(含减 | |
| 度(考核期为 2025 年度、2026 | 值测试需补偿股份数量,如 | |
| 年度及 2027 年度),会计师事 | 有)。为免疑义,上述业绩补偿 | |
| 务所对目标公司在该年度实际盈 | 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均指业绩补 | |
| 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未 | 偿义务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 | |
| 触发业绩补偿义务,或虽触发业 | 务;业绩补偿义务方通过本次交 | |
| 绩补偿义务或减值补偿义务但对 | 易取得的股份的解锁数量及解锁 | |
| 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 | 安排将在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 |
| 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甲方于 | 所就目标公司在相应会计年度的 | |
|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 |
| 司年度报告公告的 5 个工作日内 | 或减值测试报告后具体确定 | |
| 或业绩补偿义务方履行完毕对应 |
| 调整事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的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 解锁申请(具体解锁时间以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审批为准),若乙 方 1 对结果有异议,则由甲方与 乙方 1 协商一致由一家在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已公布的最近一年 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排名 前二十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 司上述专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该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以复核审 计师经复核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业绩 补偿义务方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 股份可解锁数量的计算公式如 下: 业绩补偿义务方累计可解锁的股 份数=本次认购股份数量×100%累计已补偿股份数量(含减值测 试需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为免疑义,上述业绩补偿义务及 减值补偿义务均指业绩补偿义务 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业 绩补偿义务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 的股份的解锁数量及解锁安排将 在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目 标公司在相应会计年度的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报告或减值 测试报告后具体确定 |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主要涉及业绩承诺调整、业绩补偿调整、减 值测试调整及分期解锁相关安排调整等事项,不涉及交易对象、标 的资产的变更,本次交易总对价不变,亦未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 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 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 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2)。
该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林明玲、马学沛、马翊珽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加快推进重点创新业务国际词元工厂的建设及运营,公司与 非关联方瑞源智算科技(汕头)有限公司、关联方林树生先生和马 翊珽先生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亿联词元科技有限公司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登记结果为准。以下简称“亿联词 元”)。亿联词元总注册资本拟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 自有资金出资 4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5%;非关联方瑞源智算出资 4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4%;关联方马翊珽先生出资 60 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 6%;关联方林树生先生出资 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 公司与马翊珽先生、林树生先生系一致行动人。亿联词元设立后将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该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 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3)。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林明玲、马学沛、马翊珽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一)《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决议》;
(二)《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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