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液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摘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液压”或“上市公司”)的委托,
本所指派唐方律师、郑旭超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邵阳液压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 顾问,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 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 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统称为“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中审众
25SH3110025/DT/cj/cm/D17
3-2-1
环出具的众环审字[2026]1100154 号《审计报告》以及上市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法 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补充更新,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 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 充。
一.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暨资产购买方邵阳液压
-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换 发之《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的查询以及邵阳液压公开披露信息,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邵阳液压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500763263554A |
| 法定代表人 | 粟武洪 |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和白 马大道交汇处 |
| 注册资本 | 10,845.7734 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4 年 6 月 15 日 |
| 营业期限 | 2004 年 6 月 15 日至 2054 年 6 月 14 日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气密 元件及系统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 液气密元件及系统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 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 特种设备制造);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 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 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 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 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 理;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 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2. 经本所律师核查,邵阳液压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的 1 人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该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2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邵阳液压
- 2025 年业绩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要求,邵阳液压将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不得解除限售的 469,300 股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合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74,500 股。
- 邵阳液压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 此次回购注销后,邵阳液压的股份总数将由 108,932,234 股减少至 108,457,734 股,注册资本由 108,932,234 元减少至 108,457,734 元。
- 2026 年 7 月 1 日,邵阳液压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2026 年 7 月 13 日,邵阳液压取得了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之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500763263554A 的《营业执照》。
-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邵阳液压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其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粟武洪持有邵阳液压 30.21%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粟 文红持有邵阳液压 2.52%的股份,粟武洪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邵 阳液压 32.73%的股份,粟武洪为邵阳液压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邵阳液压系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 有限公司,邵阳液压合法、有效存续,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 资产出售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存在如下更新:
- 1. 大连航天半岛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连航天半岛工商登记的经营期限已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届满,根据大连航天半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兼基金管理人大连
航天半岛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航天半岛工商登记的存续期虽已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届满,但基金 仍处于有效存续状态。航天半岛的有限合伙人盈富泰克国家新兴产业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将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到期,盈富泰 克正在启动退出子基金的工作,待盈富泰克决策后我司将立即召开启 动盈富泰克退出的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通过后,即召开基金延期 的合伙人大会,并尽快办理航天半岛的续期手续,保证航天半岛的存 续期能覆盖本次交易的锁定期。”
- 2. 云晖三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云晖三期已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基金期限调整至 2029 年 6 月 30 日,并已办理完成基金业协会的备 案手续。
二. 本次交易涉及之批准与授权
(一) 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 披露的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外,本次交易新增的批准与授权情况 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邵阳液压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加期审计报告、加期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
于修订〈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邵阳液 压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 见。
(二) 本次交易尚须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 与授权如下:
- 1. 就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 2. 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须 取得的上述批准与授权外,本次交易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相关批准及授权。
三. 本次交易涉及之标的资产
(一) 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遵义新力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取得了遵义市汇川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遵义新力的基本信息变更如下:
| 企业名称 | 遵义航天新力精密铸锻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301798808083Y |
| 法定代表人 | 刘广 |
| 住所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双狮社区、新黔社区 (横四号路与纵四号路交叉口东南侧) |
|---|---|
| 注册资本 | 4,130.6 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成立日期 | 2007 年 3 月 9 日 |
| 营业期限 | 2007 年 3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 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金属铸锻件及金属制品(贵 重金属制品除外)生产销售;机械加工及相关产品 的研制、开发。) |
| 股权结构 | 新承航锐持有其 92.2529%的股权 |
(二)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
- 1. 土地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承航锐新增如 下房屋所有权:
| 序 号 | 权利 人 | 证书编号 | 坐落 | 用途 | 面积 (m²) |
|---|---|---|---|---|---|
| 1 | 新承 航锐 | 渝(2026)江津区不动产 权第 000167855 号 | 江津区德感工 业园 1 幢 1 号 | 办公 | 567.81 |
| 2 | 新承 | 渝(2026)江津区不动产 | 江津区德感工 | 工业 | 605.15 |
| 航锐 | 权第 000167247 号 | 业园 2 幢 1 号 | |||
|---|---|---|---|---|---|
| 3 | 新承 航锐 | 渝(2026)江津区不动产 权第 000166705 号 | 江津区德感工 业园 3 幢 1 号 | 工业 | 84.57 |
| 4 | 新承 航锐 | 渝(2026)江津区不动产 权第 000167276 号 | 江津区德感工 业园 4 幢 1 号 | 其他 用房 | 36.31 |
根据新承航锐与重庆汇亚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的《厂房买卖合 同》,新承航锐系自重庆汇亚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处受让上述面积为 9,732.12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及附属设备,转让价 格合计 420 万元,土地使用权期限至 2056 年 8 月 9 日。
此外,遵义新力所持黔(2021)遵义市不动产权第 0089616 号《不动 产权证书》项下土地所建设的 1#厂房(建筑面积 17,094.56 平方米)、 5#厂房(建筑面积 1,073.6 平方米)研发中心等已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在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正在办理房 产权属证书。
- 2.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新增如下 2 项专利:
| 序 号 | 专利 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期限 | 专利权人 |
|---|---|---|---|---|---|
| 1 | 发明 专利 | 钛合金弧形组合件的锻造工艺 | ZL2023117 55671.4 | 2023 年 12 月 19 日起 20 年 | 新承航锐 |
| 2 | 发明 专利 | 一种航天散热器复合结构铸造 成型工艺 | ZL2023116 78360.2 | 2023 年 12 月 7 日起 20 年 | 新承航锐 |
- 3. 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遵义新力新建厂房已投入使用,因此,遵义新 力与通联航天工业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签署了《房 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原《房屋租赁合同》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终止。
(三) 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及业务许可
- 1. 新承航锐已取得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于 2026 年 7 月换发的《装备承制 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至 2031 年 7 月。
- 2. 新承航锐已取得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7 日换发的《国军 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 2031 年 7 月 31 日。
(四) 标的公司的税务情况
- 1. 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新承航锐的 确认,新承航锐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 税种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
|---|---|---|
| 增值税 | 按应税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计算销 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进项税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 6%、1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 | 7% |
|---|---|---|
| 教育费附加 |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 | 2% |
| 企业所得税 | 按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 | 15% |
- 2. 税务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庆市信用中心于2026年9月22日出具的《企业 专项信用报告》(编号:20260922E58722740),新承航锐2026年1-6 月在税务领域(含社保费、税费缴纳)无违法违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于 2026年9月23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编号: 1790132632190),遵义新力2026年1-6月在税务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庆市信用中心于2026年9月22日出具的《企业 专项信用报告》(编号:20260922E71820368),遵义新力重庆锻造分 公司2026年1-6月在税务领域(含社保费、税费缴纳)无违法违规情况。
(五) 标的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承航锐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市场监督、社会保险、公积 金、土地、住房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要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庆市信用中心于2026年9月22日出具的《企业 专项信用报告》(编号:20260922E58722740)及新承航锐的确认,新 承航锐2026年1-6月在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含社保费缴 纳)、医疗保障领域(含社保费缴纳)、住房公积金、规划及自然资
- 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于 2026年9月23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编号: 1790132632190)及遵义新力的确认,遵义新力2026年1-6月在市场监 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庆市信用中心于2026年9月22日出具的《企业 专项信用报告》(编号:20260922E71820368)及遵义新力的确认,遵 义新力重庆锻造分公司2026年1-6月在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含社保费缴纳)、医疗保障领域(含社保费缴纳)、住房公积金、 规划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四.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已出具法律意见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邵阳液 压就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6 年 6 月 29 日,邵阳液压披露了《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邵阳 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邵阳液压就本 次交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邵阳液压尚须根 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重组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 本次交易的相关实质性条件
(一)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新承航锐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新承 航锐主要从事金属锻铸件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GB/T4754-2017)的“C33 金属制品业”中的“铸造及其他金属 制品制造(C339)”之“黑色金属铸造(3391)”“有色金属铸造(3392)” 和“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3393)”。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24 年本)》,新承航锐所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 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新承航锐 100%的股份,报告 期内新承航锐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 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规定的须进行经营者集中申 报的标准,无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符合反垄断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均为境内公司,不 涉及外商投资或对外投资事项;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 质管理办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资质单位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实 施机关进行书面申请”,新承航锐已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取得重庆市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同意重 庆新承航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
的批复》。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邵阳液压的股份 总数为 108,457,734 股。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之发行股份上限计算(包 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邵阳液压的 股本总额未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股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不低于邵阳 液压股本总额的 25%,邵阳液压仍然符合上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邵阳液 压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已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和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性意见; 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已按照或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授权与批准程序。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20.8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邵阳液 压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邵阳液压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根据上市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经上市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前述现金分红已实施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 整为 20.80 元/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邵阳液压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项之规定。
-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 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邵阳液压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被质押、查封、 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的过户和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债 权、债务的转移或处置,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将由其享有和承担。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 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交易符 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报告书》以及邵阳液压的确认,本次交 易有利于邵阳液压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邵阳液压在本 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报告书》以及邵阳液压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及其确认,本次交易前,邵阳液压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系,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本次交易完成后,新承航锐将成为邵阳液压的全资子公司,邵 阳液压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仍独立于其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
- 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 7. 经本所律师核查,邵阳液压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了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 构健全。邵阳液压上述规范法人治理的措施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 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邵阳液压仍将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 构。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 项之规定。
- 8.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报告书》及邵阳液压的确认,上市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中审众环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众环审字(2026)1100118 号)。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 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9.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邵阳液压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相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于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证监 会网站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邵阳液压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 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及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在业绩承诺顺利实现的情形下,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规模将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业 务具有一定互补性,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与标的公司将深化高端制 造产业布局,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在融合双方资源优势的基础上有利 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新承航锐 100%的股份,根据本 次交易的相关协议以及资产出售方和新承航锐的确认,邵阳液压本次 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 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交易各方在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对资产过 户和交割作出了明确安排,在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的情况下,交易各方 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 与标的公司在生产工艺、产品技术、客户资源等方面形成积极的协同 和互补关系。在生产工艺方面,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可推动各自掌握 的铸造、热处理工艺技术的交流,实现技术协同,有利于上市公司进 一步提升多规格、小批量的柔性生产能力,也有利于标的公司适配更 多种金属材料的加工制造能力提升。在产品技术方面,上市公司的液 压传动装置方案和标的公司的高强度环锻件可互相为对方赋能,尤其 是标的公司多年研制高强度环锻件产品,产品已用于地面燃气轮机、 舰船燃气轮机、核电等特种领域,有能力为上市公司定制化生产开发 铸锻造零部件,反哺上市公司海洋、军工、船舶等领域业务产品,从 而助力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在客户资源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可以利用标的公司专业的国防领域市场渠道,一方面让上市公司 沉淀的液压传动整体解决方案服务于更多的国防领域客户;另一方面, 上市公司还能为下游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高端制造产品服务,有利于提 高公司与客户的合作粘性。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
- 1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报告书》以及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2,272.69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全部用 于本次购买资产中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 金以及投入标的资产项目建设。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之规定。
-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报告书》、邵阳液压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邵阳液压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20.8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邵阳液压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邵阳液压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根据上市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上 市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 现金分红已实施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0.80 元/股。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报告书》、邵阳液压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 函,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如 用于认购该等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 已满 12 个月,则以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如用于认购该等上市公司新增股
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部分股权 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 式转让。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还 应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三期进行解锁。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交易中有关股份限售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之 规定。
(二) 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 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 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 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 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 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金属锻铸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产品为各类自由锻件、环形锻件、模锻件、铸造件等,产品广泛应用 于能源、航空、航天、船舶等多个下游行业。标的公司注重锻铸件理论研 究与工艺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实现产品创新,先后助力国内龙头企 业顺利完成多项对于国家战略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项目,包括助力完成国 产 1,000MW 超超临界机组、国产 GT-25000 船用燃气轮机、华龙一号汽轮 机组、G50 发电用燃气轮机、某型号火控雷达系统等重大项目核心锻铸件 开发任务。通过该等重大项目的成功实施,标的公司得到客户认可,助力
多种高端装备实现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打破国外垄断,实现了国产化。 标的公司科技转化成果丰富,已取得授权发明专利三十余项,体现了较强 的创新特征。同时,标的公司还参与起草国家标准三项,牵头起草团体标 准四项,及时填补了锻铸件相关指标上的空白,对推进行业技术进步、提 高国产锻铸件的影响力与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标的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 自主研发创新体系,符合创业板板块定位。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归属于“C33 金 属制品业”。同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标的 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限制类或者淘汰类行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列的原则 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清单。
综上,标的公司所在行业处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范围内,且不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 支持上市的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 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三)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报告书》及邵阳液压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邵阳液压不存在《发行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 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 (3)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4)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6)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
-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本次交易方案,邵阳液压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支付 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以及新承航锐航空航天特种合金材料零部件制 造基地建设项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二 条之规定,具体而言:
- (1)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除用于支付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及中介机 构费用外,拟用于新承航锐航空航天特种合金材料零部件制造基 地建设项目,该项目已取得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重 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5]153 号)。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本次募投项目不属 于产能过剩行业,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发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2)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并非用于持有财务性投 资,亦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因此,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 (3)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除支付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支 付中介机构费用外,相关募投项目由标的公司实施,系围绕现有 主营业务,依据未来发展规划做出的战略性安排,不会与控股股 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且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减 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 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因此,符合《发行办法》第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 (4) 邵阳液压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不适用《发行办法》第十二 条第(四)项的规定。
-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本次交易方案,邵阳液压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符合《发行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
- 规定。
-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 公司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 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深 交所的规则办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限 售安排符合《发行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和《发行办法》等规 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六.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报告书》、中审众环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审 计报告》,标的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其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 关联采购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交易金额(元) |
|---|---|---|
| 2026 年 1-6 月 | ||
| 贵州坤元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材料采购、加工 | 1,388,694.91 |
| 贵州仝鑫工贸有限公司 | 加工费 | 664,153.26 |
(二) 关联销售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交易金额(元) |
|---|---|---|
| 2026 年 1-6 月 | ||
| 湖南高创翔宇科技有限公司 | 锻件销售 | 573,666.37 |
| 贵州坤元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锻件销售等 | 394,027.38 |
|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锻件销售 | 10,654,565.68 |
(三) 关联租赁
根据新承航锐与邓红新之女邓伊凌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签署的《房屋租赁 合同》,邓伊凌将其拥有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 3 号 1 幢 28-5#、 28-6#,面积为 325.84 平方米的房屋租赁于新承航锐用于办公使用,租赁 期限为 2025 年 8 月 1 日至 2028 年 7 月 31 日。2026 年 1-6 月确认的租金 为 129,032.64 元。
(四)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 1. 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2026 年 6 月 30 日 | |
|---|---|---|---|
| 账面金额 | 坏账准备 | ||
| 应收账款 |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12,106,378.06 | 1,182,912.75 |
| 湖南高创翔宇科技有限 公司 | 5,656.20 | 282.81 | |
| 贵州坤元动力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 | 320,708.74 | 16,035.44 | |
| 应收票据 |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1,220,541 | 186,027.05 |
| 应收款项融资 |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657,800 | - |
|---|---|---|---|
| 合同资产 |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2,027,005.84 | 116,178.90 |
| 其他应收款 | 邓伊凌 | 30,000 | 1,500 |
- 2. 应付关联方款项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2026 年 6 月 30 日 |
|---|---|---|
| 账面余额(元) | ||
| 应付账款 | 贵州坤元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1,442,233.55 |
| 贵州仝鑫工贸有限公司 | 831,004.64 | |
| 应付票据 | 贵州坤元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 |
| 贵州仝鑫工贸有限公司 | 725,000 | |
| 其他应付款 | 邓红新 | 11,472.04 |
| 凌伟 | 1,500.00 | |
| 刘广 | 15,486.01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新承航锐将成为邵阳液压的控股子公司,邵 阳液压因标的资产注入将新增部分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是标的公司基于自身 业务需求所作出的经营决策,不会对其经营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邵阳液 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有 利于保障邵阳液压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做出,仅供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 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陈 臻 律师
经办律师
唐 方 律师
郑旭超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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