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摘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 SHG20160035-00039 号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中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中 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 登记日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2:00 在浙江省 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 155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 明根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76,053,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546%。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5,306,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500%;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 名,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47,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6%。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含中小投资者委托代理人)共计 55 名,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47,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6%。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含中小投资者委托代理人)共 0 名,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参与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5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47,65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6 年 9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的代 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卫峰、杨海岳未参与投票表决,不涉及对其关联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 75,997,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股 5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22%;弃权股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 691,6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99%;反对股5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30%;弃权股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
议案获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卫峰、杨海岳未参与投票表决,不涉及对其关联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 75,997,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股 5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22%;弃权股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 691,6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99%;反对股5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30%;弃权股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
议案获审议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卫峰、杨海岳未参与投票表决,不涉及对其关联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 75,997,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股 5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22%;弃权股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 691,6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99%;反对股5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30%;弃权股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
议案获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波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梁 好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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