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坚科技2026-09-29 00:00

摘要

1中坚科技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三项议案。
2所有提案均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93%同意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比例达92.51%。
3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确认会议合法有效。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获批,进入实施阶段。

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3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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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28日(星期一)14:00。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09月2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 间。

  •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55号公司二楼

会议室。

  •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吴明根先生。
  •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6,053,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4,800,000 股的 41.15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5,30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4,800,000 股的 40.7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47,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4,800,000 股的 0.40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47,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4,800,000 股的 0.40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4,800,000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747,6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84,800,000 股的 0.4046%。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德恒上海律师

事务所陈波、梁好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 结果
股数(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
1.00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75,997,65099.926454,9000.07221,1000.00140通过
其中,中小 股东总表决 情况691,65092.509954,9007.34301,1000.14710
2.00关于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75,997,65099.926454,9000.07221,1000.00140通过
其中,中小 股东总表决 情况691,65092.509954,9007.34301,1000.14710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75,997,65099.926454,9000.07221,1000.00140通过
其中,中小 股东总表决 情况691,65092.509954,9007.34301,1000.14710

上述提案 1.00-3.00 均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李卫峰先生、杨海岳先生未参与投 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梁好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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