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勤资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摘要
股票简称:力勤资源 股票代码:001246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ygend Resources &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 707 号明创大楼二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六年九月
特别提示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勤资源”“本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 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 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 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 (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 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 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 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 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21.23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 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 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 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公司 A 股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或自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 3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728,821,350 股,其中 A 股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数量为 157,326,574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9.10%。公司 A 股上市初 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 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 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 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 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 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 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 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 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公司短期内可
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七)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本次发行价格与境外已发行股票价 格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 (2023)》,公司所属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最近一 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6.08 倍。
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T-3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 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5 年 扣非前 EPS (元/股) | 2025 年 扣非后 EPS (元/股) | T-3 日股 票 收盘价 (元/股) | 对应的静态 市盈率(倍)<br><br>-扣非前 (2025 年) | 对应的静态 市盈率(倍)<br><br>-扣非后 (2025 年) | 对应的静态 市盈率(倍)<br><br>-净利润扣非 前后孰低 (2025 年) |
|---|---|---|---|---|---|---|---|
| 600711.SH | 盛屯矿业 | 0.63 | 0.82 | 10.73 | 16.91 | 13.12 | 16.91 |
| 300919.SZ | 中伟新材 | 1.50 | 1.39 | 38.01 | 25.33 | 27.40 | 27.40 |
| 603799.SH | 华友钴业 | 3.23 | 3.06 | 35.29 | 10.94 | 11.54 | 11.54 |
| 002340.SZ | 格林美 | 0.31 | 0.27 | 6.23 | 20.11 | 23.27 | 23.27 |
| 平均值 | 18.32 | 18.83 | 19.78 |
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 注 2:2025 年扣非前/后 EPS=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21.23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 12.98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15 日(T-3 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6.08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 上市公司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 盈率 19.78 倍,高于已经境外发行的港股力勤资源(02245.HK)股价 14.42 元/股(2026 年 9 月 15 日(T-3 日)港股收盘价为 16.72 港元/股,根据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1 港元对人民币 0.8627 元,收盘价换算为人民币 14.42 元/股),仍存在未 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
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镍价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037,680.18 万元、2,854,526.55 万元和 3,772,150.55 万元,其中镍产品贸易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57.08%、56.55%和 42.15%, 镍产品生产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42.92%、43.45%和 57.85%,镍产品的贸易和生产、销 售是发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镍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LME 镍金
属价格作为全球性的公开且连续交易的期货市场价格,是公司产品定价所参照的核心价 格指数之一。报告期内,由于镍产品供应量的上升、全球主要经济体增速放缓、下游不 锈钢等行业的需求增长放缓等因素,镍价格总体呈波动下行趋势。2024 年度,LME 镍 全年均价为 16,811.63 美元/金属吨,较 2023 年的 21,473.88 美元/金属吨下降 21.71%;
- 2025 年度,LME 镍全年均价进一步下降 9.82%至 15,159.94 美元/金属吨。进入 2026 年, 受到印尼收紧镍矿开采审批等因素影响,镍市场价格强势反弹,2026 年 5 月 LME 镍均 价已达 18,805.00 美元/金属吨,较 2025 年全年均价上涨 24.04%。
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签署的购销协议中通常根据一段时期内的市场均价和未来的 预期价格等因素确定镍产品的交付价格,若镍产品市场价格因市场供需情况或政策发生 大幅变动导致镍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公司镍产品贸易业务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差异可 能会收窄甚至出现倒挂,镍产品生产与销售业务的毛利率亦可能会下降,从而对发行人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如果镍产品的价格出现持续上涨,下游客户可能会寻求更为经济的替代 方案,例如,客户可能会寻找其他更经济可行的能源解决方案以代替三元电池,或者增 加镍金属的回收及再利用,从而减少对镍产品的需求。此外,即使在镍价格上涨的背景
下,公司若无法将价格变动完全传导给下游客户,将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二)与印尼合作伙伴合作关系变化的风险
公司与印尼合作伙伴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包括重要原材料的供应以及与其 合资设立多家生产冶炼企业。
报告期内,印尼合作伙伴为公司生产冶炼业务所需红土镍矿的核心供应商,公司向 其采购的红土镍矿占报告期各期用于生产业务的红土镍矿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0.51%、64.32%和 55.87%。尽管公司已与印尼合作伙伴签订了红土镍矿长期供应协议, 保障公司位于奥比岛的冶炼项目能够持续和稳定地获得红土镍矿供应,但不排除未来因 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公司无法从印尼合作伙伴持续和稳定地获得生产所需的红土镍矿,这 些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包括印尼合作伙伴违反印尼政府规定导致被暂停生产甚至被吊销 采矿牌照、其已探明或勘探中的矿产资源储量、矿石品位与最终实际可利用的资源储量、 出产镍矿的实际品位可能存在差异、印尼合作伙伴未来无法持续从其矿山成功地开采新 的镍矿等。如果印尼合作伙伴因上述或其他因素无法及时足额供应红土镍矿,且第三方 供应商无法以相近的价格和数量弥补供应缺口,则公司奥比岛镍产品冶炼项目的生产运 营将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印尼合作伙伴采购红土镍矿的价格主要按照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 部公布的 HPM 定价公式确定,若镍矿价格在未来受下游市场供需变动、印尼收紧采矿 配额等因素而发生大幅上涨,不排除双方在 HPM 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定价机制的可能, 从而导致公司的生产成本上涨,对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与印尼合作伙伴合资设立了 HPL、ONC、KPS、HJF 等公司并持续开展合作, 如果公司在未来与印尼合作伙伴在商业目标、战略规划或运营决策方面出现严重分歧, 甚至进一步发生诉讼或仲裁等事件,前述合资公司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收益,从而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三)印尼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业务经营与印尼国内的产业政策环境密切相关。对于镍产品贸易业务,公司主 要自印尼采购镍铁及镍矿;对于镍产品生产业务,公司主要在印尼利用红土镍矿冶炼加
工镍铁、镍钴化合物。
在原材料供应端,近年来,印尼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上游镍资源管控政策,包括
调整镍矿基准价格(HPM)计算公式、收紧采矿配额、修改镍矿开采配额审批频率、 上调镍矿等产品的非税国家收入费率、修改金属矿产参考价格(HMA)调价频率等, 对于镍金属的市场价格趋势、定价方式、供需关系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自 2025 年起,随着镍矿开采规模持续扩大及下游冶炼项目加速扩产,印尼政府逐 步收紧采矿审批政策,2025 年上半年,印尼的镍矿开采配额审批出现滞后,导致印尼 本地的高品位镍矿供应极度紧张,镍矿价格相应上升。2026 年 2 月,印尼能源和矿产 资源部通过媒体表示 2026 年镍矿开采审批配额的目标维持在 2.6 至 2.7 亿湿吨,这一数 字较 2025 年同比下降超过 30%,亦较 2025 年实际开采量低约 10%。
此外,2026 年 4 月 15 日,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对镍矿的 HPM 价格计算公式进 行修订,主要调整包括(1)上调了原价格计算公式中的修正系数;(2)从此前单一按 镍含量计价的模式,转而采用“镍+铁+钴+铬”的多种伴生金属元素综合计价方式,前 述调整使得新规则下的 HPM 价格有所提高。由于 HPM 价格是镍矿开采企业缴纳特许 权使用费的计算基础,其价格上涨将直接扩大政府税基。在额外税负的影响下,上游镍 矿价格可能有所提升。受前述政策影响,印尼红土镍矿的市场价格有所上涨,以 1.6% 镍品位的印尼红土镍矿为例,2026 年 4 月 15 日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的 SMM 印尼内贸 红土镍矿平均价格为67.06美元/湿吨,较2025年全年均价41.89美元/湿吨上涨60.08%。
红土镍矿为公司镍产品冶炼业务重要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用镍矿的采购金额 分别为 203,344.63 万元、265,030.21 万元和 509,587.46 万元。2026 年 5 月,结合公司当 期耗用镍矿中来自印尼合作伙伴和第三方的比例,经测算,公司 2026 年 5 月的湿法与 火法用镍矿的采购均价较 2025 年全年均价分别上涨 50.47%和 97.82%,同期湿法与火 法每金属吨镍产品的测算成本较 2025 年全年平均分别上涨 14.59%和 37.75%。与此同 时,印尼政府推出的镍产业调控政策推动了市场镍金属价格提升,公司 2026 年 5 月的 镍产品销售均价亦有所上涨,相较于 2025 年全年,湿法和火法镍产品的镍销售均价分 别上涨 27.90%和 27.29%,销售价格涨幅基本抵消了同期成本涨幅。但若未来印尼进一 步收紧镍矿开采审批配额或出台更多管控政策,导致镍矿价格持续上行,而公司无法将
该等成本涨幅有效传导至下游客户,则仍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在镍产品出口端,若印尼政府进一步出台其他镍产品出口限制性措施,包括加征关 税、出口配额或全面出口禁令等,公司将面临竞争力下降、生产布局被迫调整等挑战。 短期内,公司可能需要调整产品结构或售价,这将削弱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并可能 增加额外资本开支。长期来看,若政策趋严导致印尼生产基地运营受限,公司整体业务 稳定性、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均可能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四)境外地区地缘政治相关的风险
公司的经营曾因印尼政府 2020 年全面禁止红土镍矿原矿出口而在短期内受到一定 负面影响,公司转而从菲律宾、新喀里多尼亚及其他镍矿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采购镍矿。
- 2025 年 2 月,菲律宾参议院通过第 2826 号法案,拟自 2030 年起全面禁止未加工镍矿 出口,以效仿印尼发展下游冶炼产业,但由于菲律宾国内各行业组织认为该法案的落实 尚不具备成熟条件,菲律宾政府最终在 2025 年 9 月正式签发的法案中删除了“全面禁止 未加工镍矿出口”的相关条款。报告期内,公司从菲律宾采购红土镍矿的数量分别为
- 1,111.95 万湿吨、1,171.47 万湿吨、1,313.98 万湿吨,占公司贸易及生产用红土镍矿采 购数量的比例分别为 52.05%、35.43%和 26.64%。
若菲律宾未来对红土镍矿实施出口禁令,将迫使公司更多转向位于土耳其、新喀里 多尼亚、危地马拉等更远距离的矿源,但这些地区的供应稳定性、产品数量及品质可能 难以匹配公司较大的业务需求,且物流成本相对较高,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及长 期发展构成不利影响。当前全球地缘政治局势复杂多变,而镍产品贸易行业因跨境属性 突出,面临着政策壁垒、物流受阻或国际结算等风险,可能加剧业务发展的不确定性。
此外,公司湿法冶炼项目所需硫磺、液碱等辅料主要采购自大宗商品贸易商,其采 购成本与供应稳定性受辅料最终产地地缘政治局势的影响较大,相关局势波动可能导致 供应受阻及价格上涨,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五)公司经营业绩未来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稳步推进印尼奥比岛冶炼项目建设工作,其中 ONC 湿法三期项目
于 2024 年 5 月至 7 月陆续投产,KPS 火法二期项目于 2024 年 12 月起陆续投产。截至
- 2026 年 5 月,公司湿法及火法冶炼项目所有产线已全部实现投产。随着奥比岛冶炼项 目生产线建设的持续推进及陆续投产,公司资产规模稳步增长,2025 年末,公司资产 总额为 4,825,965.13 万元,较 2023 年末增加 59.95%。
受益于产线投产后产能扩张及下游市场需求稳定等因素,公司业绩规模在报告期内 保持快速增长。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128,590.35 万元、
- 2,984,556.26 万元和 4,025,523.77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7.5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为 104,995.30 万元、176,820.60 万元和 286,225.56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 为 65.11%。公司在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2026 年 1-3 月经审阅财务 报表和 2026 年 4 月至 5 月未经审计或审阅的管理层实际经营业绩的基础上,以公司对 预测期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合理审慎判断为前提,按照公司一贯采用的主要会计政 策和会计估计,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了 2026 年度合并盈利预测报告。公司预测 2026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641,270.0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0.14%,预测 2026 年实现净利 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00,135.62 万元和 361,641.36 万元,较上年同 期分别增长 26.35%和 26.35%。具体信息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之“十六、发行人盈利预测披露情况”。
公司近年来的经营业绩快速增长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产能的快速扩张、相对稳定的 产业政策与国际贸易环境及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等因素,如果前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或多项风险因素同时发生,公司经营业绩在未来可能存在增速放缓或甚至大幅下滑 的风险,具体可能包括:(1)全球宏观经济环境景气度下滑或国际贸易环境冲突加剧, 导致不锈钢、新能源等下游市场在未来对原材料的需求减弱;(2)公司冶炼项目所在 地区或原材料主要供应地区的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当地的地缘冲突加剧,可能导 致公司的境外业务无法稳定运营及面临关键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压力;(3)公司现 有工艺技术可能出现更新升级,或下游市场因技术路线发生迭代,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 竞争力出现下降,使得下游市场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缩减甚至完全消失;(4)公司 所在行业产能扩张速度加快,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市场供需失衡,产品面临价格大幅下 调的压力;(5)公司在未来与印尼合作伙伴在商业目标、战略规划或运营决策方面出 现严重分歧等,可能导致公司与印尼合作伙伴合资的 HPL、ONC、KPS、HJF 等项目无
法达到预期收益,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六)原材料及能源的价格与供应的波动风险
除作为主要原料的红土镍矿以外,公司还采购硫磺、液碱、兰炭、生石灰等辅料及 电力、柴油、煤炭等能源以维持镍冶炼项目的生产运营,其价格与供应可能受全球地缘 政治冲突、通货膨胀、产出国供应中断或受限、其他行业对相同材料的需求增加等因素 的影响。
2025 年起,中东地区作为全球硫磺主要产地,地缘政治冲突开始加剧,硫磺市场价 格显著提升。2025 年 Argus 硫磺市场平均价格(CFR 中国中间价)较 2024 年同比上升 151.32%,2026 年 1-5 月平均价格较 2025 年进一步上涨 110.26%。同期,公司 2025 年 硫磺采购均价较 2024 年同比上升 134.50%,2026 年 1-5 月硫磺采购均价较 2025 年进一 步上涨 98.81%,推动公司湿法冶炼项目生产成本显著上升。结合同期平均硫磺耗用量,
- 2026 年 1-5 月硫磺采购价格的上升导致当期湿法每金属吨镍产品的测算成本较 2025 年 全年平均上涨 26.42%。
若未来前述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且公司不能将价格上涨的压力向上 游企业或下游企业转移;或者,前述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受限甚至中断,公司的经营业 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七)下游新能源行业需求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镍产品生产业务中的镍钴化合物产品为公司主要盈利来源,占主营业务 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83.67%、89.43%和 79.29%。公司镍钴化合物产品主要销往国内新能 源材料制造商,因此会间接受到国内新能源汽车需求变动的影响。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 近年来受益于政府鼓励性政策,包括购置补贴、税收减免、产业链支持、技术研发激励 等,迎来了迅速发展。若前述政策在未来发生对新能源汽车市场不利的变化,例如补贴 退坡幅度超预期、税收优惠政策提前终止、地方性支持政策取消或激励力度显著减弱, 可能对新能源汽车的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消费者购买意愿下降,从而减少新能源 汽车的需求,该等影响将通过产业链逐级传导至上游原材料环节,造成公司镍钴化合物 产品的需求减少、销售价格承压,并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表现。
三元锂电池是目前新能源汽车使用的主流电池类型之一。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制造 商及上游电池供货商不断开发新技术以提高电池性能及降低其成本。若部分技术在未来 的突破减少了动力电池对镍元素的需求,则新能源材料制造商将相应减少或替代公司镍 钴化合物产品的使用,导致公司的镍钴化合物产品面临需求减弱、价格下行等压力,从 而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八)新建项目未能按计划投产及达产的风险
为增强行业竞争力并推动业务持续扩张,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镍产品冶炼项目的 投资建设。截至 2026 年 5 月,KPS 的 12 条生产线已全部投产。此外,本次募集资金将 用于湿法渣资源化示范项目和 MHP 精炼生产项目的投资建设。上述项目在开展前均由 公司经过严格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论证,市场前景良好,有助于公司扩大产能、提升业绩 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如果在建设或运营阶段出现市场环境恶化、竞争加剧、管理不善、 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超过预期等情况,则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投产或未能达产,进而导致 项目的盈利水平不及预期,对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 许可〔2026〕1936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26〕1341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力勤资源”,证券代码“001246”;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的 157,326,574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6 年 9 月 30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9 月 30 日
(三)股票简称:力勤资源
(四)股票代码:00124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72,882.135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289.00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732.6574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2,080.0485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 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 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30%(向上取整计算)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7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30%的股份 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
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15,563,426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30.01%,占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9.00%。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项目<br><br>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易日顺延) |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 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 | 力勤投资 | 507,000,000 | 29.33% | 2029 年 9 月 30 日 |
| 蔡建勇 | 291,987,865 | 16.89% | 2029 年 9 月 30 日 | |
| 谢雯 | 108,915,194 | 6.30% | 2027 年 9 月 30 日 | |
| 宋臻 | 15,609,000 | 0.90% | 2027 年 9 月 30 日 | |
| 宁波扬承 | 12,860,000 | 0.74% | 2027 年 9 月 30 日 | |
| 董栋 | 10,406,000 | 0.60% | 2027 年 9 月 30 日 | |
| 蔡建威 | 10,406,000 | 0.60% | 2029 年 9 月 30 日 | |
| 蔡晓鸥 | 10,283,000 | 0.59% | 2029 年 9 月 30 日 | |
| 蔡建松 | 7,804,500 | 0.45% | 2029 年 9 月 30 日 | |
| 费凤 | 7,804,500 | 0.45% | 2027 年 9 月 30 日 | |
| 葛凯财 | 7,804,500 | 0.45% | 2027 年 9 月 30 日 | |
| 宁波禹丰 | 7,110,000 | 0.41% | 2027 年 9 月 30 日 | |
| 何晓丹 | 2,601,500 | 0.15% | 2027 年 9 月 30 日 | |
| 宁波励泰 | 1,960,000 | 0.11% | 2027 年 9 月 30 日 | |
| 宁波鑫盼 | 1,685,000 | 0.10% | 2027 年 9 月 30 日 | |
| 宁波励展 | 1,000,000 | 0.06% | 2029 年 9 月 30 日 | |
| H 股股东 | 550,694,291 | 31.85% | 不涉及,所持股票为港 股股票 | |
| 小计 | 1,555,931,350 | 90.00% |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 上网下发行股份<br><br>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36,303,574 | 2.10% | 2026 年 9 月 30 日 |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15,563,426 | 0.90% | 2027 年 3 月 30 日 | |
| 网上发行股份 | 121,023,000 | 7.00% | 2026 年 9 月 30 日 | |
| 小计 | 172,890,000 | 10.00% | - | |
| 合计 | 1,728,821,350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 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上市规则》第 3.1.2 条中第(一)项规定: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 不低于 1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 计不低于 15 亿元”作为深交所主板上市标准。
发行人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12.86 亿元、298.46 亿元及 402.55 亿元;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孰低者分别为 10.01 亿元、17.68 亿元和 28.27 亿元。公司最近三年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孰低者均为正, 且累计为 55.96 亿元,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公司最近三年营 业收入累计为 913.87 亿元,不低于 15 亿元。符合所选上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Lygend Resources & Technology Co., 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55,593.135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蔡建勇 |
| 成立日期 | 2009 年 1 月 5 日 |
| 整体变更日期 | 2021 年 9 月 16 日 |
| 公司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 707 号明创大楼二楼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矿石销售;金属 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 设备销售;木材销售;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煤炭及制品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主营业务 | 镍产品贸易、镍产品生产与销售 |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 为“C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邮政编码 | 315100 |
| 电话号码 | 0574-27702203 |
| 传真 | 0574-27702263 |
| 互联网网址 | https://www.lygend.com/ |
| 电子信箱 | ir@lygend.com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的部门 | 证券事务部 |
| 董事会秘书 | 曹铮 |
| 联系电话 | 0574-27702241 |
二、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 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 和债券的情况如下: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 期 | 直接持股数 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 量(万股) | 占发行 前总股 本比例 | 持有 债券 情况 |
|---|---|---|---|---|---|---|---|---|
| 1 | 蔡建勇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29,198.7865 | 通过力勤投资间接 持有 45,376.5000 万 股、通过宁波励展间 接持有 89.5000 万 股、通过宁波禹丰间 接持有 60.0000 万 股、通过宁波扬承间 接持有 120.0000 万 股,合计间接持有 45,646.0000 万股 | 74,844.7865 | 48.10% | 无 |
| 2 | 蔡建威 | 执行董 事、副总 经理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1,040.6000 | 通过力勤投资间接 持有 1,014.0000 万 股、通过宁波励展间 接持有2.0000万股,<br><br>合计间接持有 1,016.0000 万股 | 2,056.6000 | 1.32% | 无 |
| 3 | 费凤 | 执行董 事、副总 经理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780.4500 | 通过宁波励泰间接 持有 1.0000 万股、 通过宁波扬承间接 持有 1.0000 万股、 通过宁波鑫盼间接 持有 7.0000 万股、 通过宁波禹丰间接 持有 1.0000 万股, 合计间接持有 10.0000 万股 | 790.4500 | 0.51% | 无 |
| 4 | 余卫军 | 职工代表 董事 | 2025 年 6 月 23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 | 通过宁波励泰间接 持有 147.3000 万股 | 147.3000 | 0.09% | 无 |
| 5 | 王凌 | 执行董 事、财务 总监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 | 通过宁波禹丰间接 持有 60.0000 万股 | 60.0000 | 0.04% | 无 |
| 6 | Lawrence LUA Gek Pong | 非执行董 事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 | - | - | - | 无 |
| 7 | 何万篷 | 独立非执 行董事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 | - | - | - | 无 |
| 8 | 张争萍 | 独立非执 行董事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 | - | - | - | 无 |
| 9 | 王缉宪 | 独立非执 | 2024 年 12 | - | - | - | - | 无 |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 期 | 直接持股数 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 量(万股) | 占发行 前总股 本比例 | 持有 债券 情况 |
|---|---|---|---|---|---|---|---|---|
| 行董事 | 月 9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
| 10 | 葛凯财 | 监事会主 席(取消 监事会前 在任)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br>2025 年 6 月 23 日<br> | 780.4500 | 通过力勤投资间接 持有760.5000万股、<br><br>通过宁波励展间接 持有 1.5000 万股, 合计间接持有 762.0000 万股 | 1,542.4500 | 0.99% | 无 |
| 11 | 董栋 | 监事(取 消监事会 前在任)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br>2025 年 6 月 23 日<br> | 1,040.6000 | 通过力勤投资间接 持有 1,014.0000 万 股、通过宁波励展间 接持有2.0000万股,<br><br>合计间接持有 1,016.0000 万股 | 2,056.6000 | 1.32% | 无 |
| 12 | 胡志浓 | 职工代表 监事(取 消监事会 前在任)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br>2025 年 6 月 23 日<br> | - | 通过宁波励泰间接 持有 30.0000 万股 | 30.0000 | 0.02% | 无 |
| 13 | 胡芝春 | 总经理 | 202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 | - | - | - | 无 |
| 14 | 宋臻 | 副总经理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1,560.9000 | 通过力勤投资间接 持有 1,521.0000 万 股、通过宁波励展间 接持有3.0000万股,<br><br>合计间接持有 1,524.0000 万股 | 3,084.9000 | 1.98% | 无 |
| 15 | 蔡建松 | 副总经理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780.4500 | 通过力勤投资间接 持有760.5000万股、<br><br>通过宁波励展间接 持有 1.5000 万股, 合计间接持有 762.0000 万股 | 1,542.4500 | 0.99% | 无 |
| 16 | 曹铮 | 董事会秘 书 |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 | - | - | - | - | 无 |
本次发行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前,力勤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32.58%的股份,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蔡建勇直接持有公司 18.77%的股份,通过力勤投资、 宁波励展间接控制公司 32.65%股份的表决权,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51.42%股份的 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2 年 12 月 20 日,蔡建勇与力勤投资签署《宁波力 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向力勤资源股东会行使提案权和在 相关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 2026 年 7 月 7 日,力勤投资具体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浙江力勤投资有限公司 | |||
|---|---|---|---|---|
| 成立日期 | 2010 年 4 月 19 日 | |||
| 注册资本 | 48,000 万元 | |||
| 实收资本 | 48,000 万元 |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 859 号 15-2-5 室 | |||
| 主营业务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 股东构成 | 蔡建勇持股 89.50%,宋臻持股 3.00%,董栋持股 2.00%,蔡建威持 股 2.00%,葛凯财持股 1.50%,蔡建松持股 1.50%,何晓丹持股 0.50% | |||
| 财务数据 | 总资产 (万元) | 净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度 | 211,013.55 | 127,222.00 | 79,758.89 | 13,603.96 |
注:上表财务数据为力勤投资单体口径,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蔡建勇先生,1971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0 年 4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职于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现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宁波前程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2 月至今, 任公司执行董事;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 注 1:此处的六个自然人为宋臻、蔡建威、董栋、蔡建松、葛凯财、何晓丹
- 注 2:此处的其他自然人股东为宋臻、董栋、蔡建威、蔡晓鸥、蔡建松、费凤、葛凯财、何晓丹
- 注 3:员工股权激励平台为宁波扬承、宁波禹丰、宁波励泰、宁波鑫盼
- 注 4:FENG YI 所持全部股份均为 H 股流通股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2021 年 10 月,公司制定《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股权激励 计划方案》,设立宁波励泰、宁波扬承、宁波鑫盼和宁波禹丰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 权激励。本次发行前,宁波励泰持有公司 3,583,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 0.23%;宁波扬承持有公司 13,060,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0.84%;宁波 鑫盼持有公司 1,885,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0.12%;宁波禹丰持有公司 7,310,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0.47%;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
- 25,838,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1.66%。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 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也不存 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如下:
- 1、宁波励泰
| 企业名称 | 宁波励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成立时间 | 2021 年 11 月 29 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7DAB9381 |
|---|---|
| 出资额 | 1,082.066 万元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 6 号 1 幢 1 号 1605-2 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费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宁波励泰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费凤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3.02 | 0.28 | |
| 余卫军 | 有限合伙人 | 444.846 | 41.11 | |
| 倪树民 | 有限合伙人 | 120.80 | 11.16 | |
| 曹永建 | 有限合伙人 | 120.80 | 11.16 | |
| 尉祥舫 | 有限合伙人 | 120.80 | 11.16 | |
| 胡志浓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8.37 | |
| 戚成贤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8.37 | |
| 胡碧瑜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8.37 | |
| 1,082.066 | 100.00 |
- 2、宁波扬承
| 企业名称 | 宁波扬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成立时间 | 2021 年 11 月 29 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7DL1PF09 |
| 出资额 | 3,944.12 万元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 6 号 1 幢 1 号 1605-3 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费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宁波扬承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费凤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3.02 | 0.08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江新芳 | 有限合伙人 | 906.00 | 22.97 | |
| 刘峰 | 有限合伙人 | 604.00 | 15.31 | |
| 王多冬 | 有限合伙人 | 453.00 | 11.49 | |
| 蔡建勇 | 有限合伙人 | 362.40 | 9.19 | |
| 胡红根 | 有限合伙人 | 120.80 | 3.06 | |
| 禹海 | 有限合伙人 | 120.80 | 3.06 | |
| 汪锡顺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2.30 | |
| 石文堂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2.30 | |
| 王标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2.30 | |
| 许菁华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2.30 | |
| 赵晓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2.30 | |
| 章继红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2.30 | |
| 鲍飞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1.53 | |
| 谢晟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1.53 | |
| 武睿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1.53 | |
| 张磊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1.53 | |
| 宋永平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1.53 | |
| 单玉刚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1.53 | |
| 郭少敏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1.53 | |
| 徐耀武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1.53 | |
| 金涛 | 有限合伙人 | 45.30 | 1.15 | |
| 孔凡祥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0.77 | |
| 龚顺凯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0.77 | |
| 陈明涛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0.77 | |
| 邢金龙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0.77 | |
| 任友泽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0.77 | |
| 刘德国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0.77 | |
| 张语录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0.77 | |
| 李明长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0.77 | |
| 张卫萍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0.77 | |
| 李涛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0.77 | |
| 3,944.12 | 100.00 |
3、宁波鑫盼
| 企业名称 | 宁波鑫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成立时间 | 2021 年 11 月 29 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7CPHFT62 |
| 出资额 | 569.27 万元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 6 号 1 幢 1 号 1605-4 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费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宁波鑫盼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费凤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21.14 | 3.71 | |
| 廖正权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10.61 | |
| 吴林明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10.61 | |
| 刘月亮 | 有限合伙人 | 18.12 | 3.18 | |
| 路常松 | 有限合伙人 | 18.12 | 3.18 | |
| 杨鹏飞 | 有限合伙人 | 18.12 | 3.18 | |
| 丁俊 | 有限合伙人 | 18.12 | 3.18 | |
| 王建民 | 有限合伙人 | 18.12 | 3.18 | |
| 潘子岩 | 有限合伙人 | 15.10 | 2.65 | |
| 秦杰 | 有限合伙人 | 15.10 | 2.65 | |
| 李世忠 | 有限合伙人 | 15.10 | 2.65 | |
| 陈露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2.12 | |
| 王海兵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2.12 | |
| 杨颖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2.12 | |
| 王德峰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2.12 | |
| 李鹏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2.12 | |
| 乔志军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2.12 | |
| 唐建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2.12 | |
| 路万里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2.12 | |
| 张学民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2.12 | |
| 杜忠晏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2.12 | |
| 翟伟伟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陈粉军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 周伟伟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 刘飞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 朱振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 张赛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 刘彬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 张洪坤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 潘健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 陈尚春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 王强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 温宪国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 尉东生 | 有限合伙人 | 9.06 | 1.59 | |
| 单小磊 | 有限合伙人 | 6.04 | 1.06 | |
| 胡庆周 | 有限合伙人 | 6.04 | 1.06 | |
| 李全 | 有限合伙人 | 6.04 | 1.06 | |
| 蔡峰 | 有限合伙人 | 6.04 | 1.06 | |
| 李浩 | 有限合伙人 | 6.04 | 1.06 | |
| 梁兵 | 有限合伙人 | 6.04 | 1.06 | |
| 王军 | 有限合伙人 | 3.02 | 0.53 | |
| 刘志强 | 有限合伙人 | 3.02 | 0.53 | |
| 高艳 | 有限合伙人 | 3.02 | 0.53 | |
| 郑浩 | 有限合伙人 | 3.02 | 0.53 | |
| 童凯 | 有限合伙人 | 3.02 | 0.53 | |
| 李广耀 | 有限合伙人 | 1.51 | 0.27 | |
| 569.27 | 100.00 |
4、宁波禹丰
| 企业名称 | 宁波禹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成立时间 | 2021 年 11 月 29 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7DLB3R6W |
| 出资额 | 2,207.62 万元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 6 号 1 幢 1 号 1605-1 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费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宁波禹丰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费凤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3.02 | 0.14 | |
| 蔡建勇 | 有限合伙人 | 181.20 | 8.21 | |
| 王凌 | 有限合伙人 | 181.20 | 8.21 | |
| 黄蔚浔 | 有限合伙人 | 120.80 | 5.47 | |
| 李叶青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4.10 | |
| 王宁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4.10 | |
| 李超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4.10 | |
| 胡金梁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4.10 | |
| 严锡军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4.10 | |
| 顾怀忠 | 有限合伙人 | 90.60 | 4.10 | |
| 章文琪 | 有限合伙人 | 75.50 | 3.42 | |
| 李晓华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2.74 | |
| 吕幸泽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2.74 | |
| 钱峰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2.74 | |
| 郭维国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2.74 | |
| 徐淦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2.74 | |
| 林扬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2.74 | |
| 倪品良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2.74 | |
| 邵勇凯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2.74 | |
| 韩鹏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2.74 | |
| 沈翀磊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2.74 | |
| 刘峰 | 有限合伙人 | 60.40 | 2.74 | |
| 孙建林 | 有限合伙人 | 45.30 | 2.05 | |
| 林怀远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1.37 | |
| 任奕闻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1.37 | |
| 吴亚君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1.37 | |
| 袁双成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1.37 | |
| 黄辉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1.37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陈佩岳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1.37 | |
| 黄卫龙 | 有限合伙人 | 30.20 | 1.37 | |
| 葛江平 | 有限合伙人 | 15.10 | 0.68 | |
| 金展 | 有限合伙人 | 15.10 | 0.68 | |
| 徐琴 | 有限合伙人 | 15.10 | 0.68 | |
| 梅萌 | 有限合伙人 | 15.10 | 0.68 | |
| 励洁萍 | 有限合伙人 | 15.10 | 0.68 | |
| 徐召祥 | 有限合伙人 | 15.10 | 0.68 | |
| 刘耿 | 有限合伙人 | 15.10 | 0.68 | |
| 李翔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0.55 | |
| 冯敏峰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0.55 | |
| 卢基裔 | 有限合伙人 | 12.08 | 0.55 | |
| 张海祖 | 有限合伙人 | 9.06 | 0.41 | |
| 杨晓雯 | 有限合伙人 | 9.06 | 0.41 | |
| 曹京刚 | 有限合伙人 | 9.06 | 0.41 | |
| 韩志素 | 有限合伙人 | 6.04 | 0.27 | |
| 金挺生 | 有限合伙人 | 6.04 | 0.27 | |
| 2,207.62 | 100.00 |
宁波励泰、宁波扬承、宁波鑫盼、宁波禹丰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 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555,931,350 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2,89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0.0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728,821,350 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力勤投资 | 507,000,000 | 32.58% | 507,000,000 | 29.33% | 自上市之日 | 控股股东 |
| 序号 | 股东名称<br><br>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起 36 个月 | |||||||
| 蔡建勇 | 291,987,865 | 18.77% | 291,987,865 | 16.89% | 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 实际控制人 | |
| 谢雯 | 108,915,194 | 7.00% | 108,915,194 | 6.30% | 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 - | |
| 宋臻 | 15,609,000 | 1.00% | 15,609,000 | 0.90% | 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 - | |
| 宁波扬承 | 12,860,000 | 0.83% | 12,860,000 | 0.74% | 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 - | |
| 董栋 | 10,406,000 | 0.67% | 10,406,000 | 0.60% | 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 - | |
| 蔡建威 | 10,406,000 | 0.67% | 10,406,000 | 0.60% | 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 实际控制人 近亲属 | |
| 蔡晓鸥 | 10,283,000 | 0.66% | 10,283,000 | 0.59% | 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 实际控制人 近亲属 | |
| 蔡建松 | 7,804,500 | 0.50% | 7,804,500 | 0.45% | 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 实际控制人 近亲属 | |
| 费凤 | 7,804,500 | 0.50% | 7,804,500 | 0.45% | 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 - | |
| 葛凯财 | 7,804,500 | 0.50% | 7,804,500 | 0.45% | 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 - | |
| 宁波禹丰 | 7,110,000 | 0.46% | 7,110,000 | 0.41% | 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 - | |
| 何晓丹 | 2,601,500 | 0.17% | 2,601,500 | 0.15% | 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 - | |
| 宁波励泰 | 1,960,000 | 0.13% | 1,960,000 | 0.11% | 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 - | |
| 宁波鑫盼 | 1,685,000 | 0.11% | 1,685,000 | 0.10% | 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 - | |
| 宁波励展 | 1,000,000 | 0.06% | 1,000,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 控股股东全 资子公司 | |
| 网下发行限售 股份 | - | - | 15,563,426 | 0.90% | 自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 | - | |
| 1,005,237,059 | 64.61% | 1,020,800,485 | 59.05% | - | - | ||
| 网下发行无限 售股份 | - | - | 36,303,574 | 2.10% | 无限售期限 |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21,023,000 | 7.00% | 无限售期限 | - | |
| - | - | 157,326,574 | 9.10% | - | - | ||
| FENG YI | 253,616,450 | 16.30% | 253,616,450 | 14.67% | 无限售期限 | - | |
| 谢雯 | 43,174,141 | 2.77% | 43,174,141 | 2.50% | 无限售期限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br><br>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宁波励泰 | 1,623,000 | 0.10% | 1,623,000 | 0.09% | 无限售期限 | - | |
| 宁波扬承 | 200,000 | 0.01% | 200,000 | 0.01% | 无限售期限 | - | |
| 宁波禹丰 | 200,000 | 0.01% | 200,000 | 0.01% | 无限售期限 | - | |
| 宁波鑫盼 | 200,000 | 0.01% | 200,000 | 0.01% | 无限售期限 | - | |
| 其他 H 股公众 股东 | 251,680,700 | 16.18% | 251,680,700 | 14.56% | 无限售期限 | - | |
| 550,694,291 | 35.39% | 550,694,291 | 31.85% | - | - | ||
| 1,555,931,350 | 100.00% | 1,728,821,350 | 100.00% | - | -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 A 股股东户数为 250,527 户,其中 A 股持股数量前 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 A 股股本比例 | 占总股本比例 | 限售期限 |
|---|---|---|---|---|---|
| 力勤投资 | 507,000,000 | 43.03% | 29.33% |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
| 蔡建勇 | 291,987,865 | 24.78% | 16.89% |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
| 谢雯 | 108,915,194 | 9.24% | 6.30%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宋臻 | 15,609,000 | 1.32% | 0.90%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宁波扬承 | 12,860,000 | 1.09%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蔡建威 | 10,406,000 | 0.88%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
| 董栋 | 10,406,000 | 0.88%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蔡晓鸥 | 10,283,000 | 0.87% | 0.59% |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
| 葛凯财 | 7,804,500 | 0.66% | 0.45%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蔡建松 | 7,804,500 | 0.66% | 0.45% |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
| 费凤 | 7,804,500 | 0.66% | 0.45%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990,880,559 | 84.11% | 57.32% | - |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7,289.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0.00%,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21.2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11.5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1.6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2.8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27 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
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2,102.300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5,186.7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 根据《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 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293.47105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00%(即 6,915.6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186.7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3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02.3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 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370754599%,有效申购倍数为 2,697.20188 倍。根据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 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20,611,906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2,560,590,764.38 元,放弃认购 数量为 411,094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8,727,525.62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51,867,000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1,101,136,410.0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0.00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11,094 股,包销金额为 8,727,525.62 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 0.2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7,045.4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 26,626.6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0,418.85 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 70062094_K01 号)。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 26,626.62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1.54 元(每 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本)。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 下:
| 项目 | 金额(万元) |
|---|---|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22,793.52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247.74 |
| 律师费用 | 858.49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32.08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94.79 |
| 合计 | 26,626.62 |
注: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 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 额,税率为 0.025%。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40,418.85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33 元/股(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66 元/股(以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2024 年度、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6) 审字第 70062094_K01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 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6 年 1-6 月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 告》(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 70062094_K07 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 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6 年 1-6 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2026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 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 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币种 |
|---|---|---|---|---|
| 力勤资源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行 | 39160001040066668 | 人民币 | |
| 力勤新动力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行 | 39160001048466662 | 人民币 | |
| ONC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 | 100000902510200 | 人民币 | |
| ONC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 | 100000902510175 | 美元 | |
| ONC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 | 100000902510142 | 印尼盾 | |
| 力勤资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405245014626 | 人民币 | |
| KANG XUAN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405249690395 | 人民币 | |
| HPL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 | 100000902507571 | 人民币 | |
| BBS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 | 100000902513631 | 人民币 | |
| BJL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 | 100000902507559 | 人民币 | |
| BJL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 | 100000902507515 | 美元 | |
| BJL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 | 100000902507491 | 印尼盾 |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 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 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 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和 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李屹、张文召
项目协办人:罗亦阳
项目组成员:张磊、陈婧、赵晨、蒋熠、孙可儿、张新洋、朱灵非、方项莹
联系人:李屹、张文召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李屹、 张文召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屹: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于 2022 年取得保 荐代表人资格,曾经负责或参与音飞储存 A 股 IPO 项目、星环科技 A 股 IPO 项目、银
联商务 A 股 IPO 项目、海达股份 A 股 IPO 项目、鲲驰集团 A 股 IPO 项目、宁波港 A 股非公开发行项目、新宙邦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文召: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 2021 年取得保 荐代表人资格,曾经参与先临三维北交所 IPO 项目、丽人丽妆 A 股 IPO 项目、遨森股 份 A 股 IPO 项目、先临三维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先临三维创新层定向发行项目、 华源控股可转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力勤投资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前的内资股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本公司持有的 A 股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
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 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4、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5、本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 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公司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6、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建勇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现就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前的内资股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本人持有的 A 股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
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4、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 5、在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 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 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本公司股东蔡晓鸥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现就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资股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本人持有的 A 股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
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4、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 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4、控股股东全资持有的本公司股东宁波励展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浙江力勤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就本公司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资股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本公司持有的 A 股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
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 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4、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5、本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 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公司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6、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5、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蔡建 威承诺
本人为发行人的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现就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资股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本人持有的 A 股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
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4、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 5、在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 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 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6、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蔡建松承诺 本人为发行人的股东、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现就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资股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 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本人持有的 A 股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
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4、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 5、在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 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 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7、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费凤承诺 本人为发行人的股东、董事、副总经理,现就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前的内资股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 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本人持有的 A 股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3、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 4、在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 6、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 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8、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宋臻承诺 本人为发行人的股东、副总经理,现就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前的内资股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本人持有的 A 股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3、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 4、在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 6、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 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9、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谢雯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现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资股股份
(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 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0、本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励泰承诺 本企业为发行人的股东,现就本企业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资股
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 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1、本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扬承承诺 本企业为发行人的股东,现就本企业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资股
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 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2、本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鑫盼承诺 本企业为发行人的股东,现就本企业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资股
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 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3、本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禹丰承诺 本企业为发行人的股东,现就本企业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资股
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 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4、其他股东董栋承诺 本人为发行人的股东,现就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资
股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 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5、其他股东葛凯财承诺
本人为发行人的股东,现就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资 股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 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6、其他股东何晓丹承诺 本人为发行人的股东,现就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资
股股份(以下简称“A 股首发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 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力勤投资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股份在本次发行
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本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4、减持数量:(1)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2)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5%;
- 5、减持程序: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不再为发行人 5%以上股东的,股份出
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 4、5 点的规定;
- 7、约束措施: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
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 (2)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3)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
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建勇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股份在本次发行上
市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4、减持数量:(1)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本人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5、减持程序: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为发行人 5%以上股东的,股份出让
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 4、5 点的规定;
- 7、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3)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
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3、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本公司股东蔡晓鸥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股份在本次发行上
市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4、减持数量:(1)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本人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5、减持程序: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6、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3)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
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4、控股股东全资持有的本公司股东宁波励展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股份在本次发行
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本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4、减持数量:(1)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2)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5%;
- 5、减持程序: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6、约束措施: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
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 (2)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3)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
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蔡建 威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股份在本次发行上
市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4、减持数量:(1)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本人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5、减持程序: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6、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3)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
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6、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蔡建松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股份在本次发行上
市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4、减持数量:(1)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本人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5、减持程序: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6、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3)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
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7、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费凤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股份在本次发行上
市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4、减持数量:(1)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本人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5、减持程序: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6、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3)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
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8、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宋臻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股份在本次发行上
市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4、减持数量:(1)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本人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5、减持程序: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6、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3)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
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9、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谢雯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股份在本次发行上
市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4、减持数量:(1)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本人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5、减持程序: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为发行人 5%以上股东的,股份出让
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 4、5 点的规定;
- 7、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3)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
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有关要求,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计划预案(以下简称“稳定预案”)。稳定预案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1)启动、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责任主体 1)启动条件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 A 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 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2)停止条件
在达到上述启动条件和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 A 股连续 3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期满后,若再 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
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达到启动条件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 ① 公司回购股票;
- ②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 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 ① 不能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② 不能迫使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 ③ 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或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 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则直接实施第二选择。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 ①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 ②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后,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或在公 司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且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公历年度中,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
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实施启动股份稳定措施义务亦仅限一次。 (3)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综 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 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 决议,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的,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回购股份 处置方案等具体事项,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出具之日起尽快召开股东会,审议实施回购 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 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实施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 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股东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 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 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回购股票:
- ①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②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回购股票。
-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回购前总股
本的 5%,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
式。
-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公司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解
除,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
- ① 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东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
- ②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 ③ 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无法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处置方案: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公司将按股东会决议的
回购股票处置方案,办理相关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 ①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在公司无法实
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且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 致使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公司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 股股东将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 ②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并由公司公告。
-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
告之日起 60 日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公司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
- 3)每次增持股份数量:控股股东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回购前总股本
的 5%,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股价已经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义务完
成或解除,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
- ① 实际增持比例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数量时;
- ②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④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方案,或在公司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
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 司公告。
-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增持公告后的 60 日内履行增持义务(如遇交易所规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义务交易受限条件的, 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 3)每次增持金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每 12 个月内增持金额不超
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60%,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 件有关要求。
-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
式。
-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
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
- ① 实际增持金额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买入金额时;
- ② 若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无法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 6)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诺履行的上
述增持义务: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 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将确保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第
8 章及第 14A 章),并将于有必要时寻求股东批准。 (6)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诺: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 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 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并公告。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 实施顺序如下:
- 1)公司回购股票;
-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 并严格履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回购条件后 10 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承 诺将延期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 50%的薪酬(包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 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 股价方案之日止。
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未按该方案执行者, 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公司控股股东、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 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 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 12 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0%的薪 酬(包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2、相关当事人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 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将在发生 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 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 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
(2)控股股东力勤投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将在发生 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 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发行人股份,并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等稳定 股价措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建勇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 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在发生 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 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发行人股份,并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等稳定 股价措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 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发行人董事(指 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董事在发行人就回购 股份等稳定股价措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特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 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力勤投资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3、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建勇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保荐机构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若本公 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 本所为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宁波力勤
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承诺:“因 坤元评估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1〕600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2、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
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 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本公司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以下简称“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 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 率所对应利息;回购期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公司控股股 东履行上述义务。
- 3、本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2、控股股东力勤投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力勤投资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回购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 2、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
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 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 东会批准。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以下简称“回购期”)内以市场 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 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回购期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 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 3、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建勇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建勇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回购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2、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 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 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 会批准。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以下简称“回购期”)内以市场价 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 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回购期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 人履行上述义务。”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函
-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力勤投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力勤投资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督促公司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公告有关信息,督促公司及时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实施,回购公司欺诈发行的股票(股票属于《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 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回购价格依据《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 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3、如本公司对公司欺诈发行上市负有责任的,本公司将买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有),且本公司将承担回购公司欺诈发行的股票的连带责任(股票属于《欺诈发行 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回购价格依据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4、如出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
进行修订等情况,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及回购价格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3、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建勇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建勇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 2 个交易日内及 时公告有关信息,督促公司及时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回购公司欺诈发行的股票(股票属于《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回购价格依据《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 (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3、如本人对公司欺诈发行上市负有责任的,本人将买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
有),且本人将承担回购公司欺诈发行的股票的连带责任(股票属于《欺诈发行上市股 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回购价格依据《欺诈 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4、如出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
进行修订等情况,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及回购价格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承诺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摊薄后的 即期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 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加强公司管理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 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针对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承 诺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 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 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 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 险。
2、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 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 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同时,公司将在现有市场营销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 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销售渠道和服务 网络的覆盖面,凭借一流的技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市场的战略布局。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 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 润作出保证。”
2、控股股东力勤投资承诺 控股股东力勤投资为确保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事项能够切实履行,特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发行人利益;
-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4、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6、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建勇承诺 实际控制人蔡建勇为确保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事项能够切实履行,特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6、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4、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
补措施事项能够切实履行,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8、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
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届时适用的《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 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 2、积极落实及履行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全部内容。
-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如若不能履行
招股意向书中列明的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
会监督。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
施予以约束:
-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
-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 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
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本人存在未履行承诺 的情形的,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
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 承诺;
-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本人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形的,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
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 承诺;
-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将采取 或接受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
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本人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将采取 或接受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
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 承诺;
-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力勤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单
位及其他下属企业”,不含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力勤资源及其下属 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 2、本单位在未来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
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本单位保证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在 未来不从事与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 3、如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在未来进一步拓展并从事新的业务,本单位及其他下
属企业将不与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就开展的新业务相竞争;如果可能与力勤资源及其 下属企业的新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单位及其他下属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力勤资源 的竞争:A、停止与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因业务相同或相似而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B、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将相竞争的业务 纳入到力勤资源来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 4、本单位将不会利用力勤资源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或
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 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
给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损失。
- 6、本承诺函在本单位作为力勤资源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建勇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
称“本人及其他下属企业”,不含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力勤资源及 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 2、本人及其他下属企业在未来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
业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本人保证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人及其他下 属企业在未来不从事与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 3、如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在未来进一步拓展并从事新的业务,本人及其他下属
企业将不与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就开展的新业务相竞争;如果可能与力勤资源及其下 属企业的新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其他下属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力勤资源的竞 争:A、停止与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因业务相同或相似而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B、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 到力勤资源来经营,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 4、本人及其他下属企业将不会利用本人力勤资源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力勤
资源及其下属企业或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 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
力勤资源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损失。
- 6、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力勤资源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十一)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力勤投资承诺 “1、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 交易。
-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
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 3、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和发行人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 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 4、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规
定切实遵守发行人召开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 5、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 6、本公司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则本公司同时采取
或接受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 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 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 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 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建勇承诺 “1、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 交易。
-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 3、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发生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 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 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 4、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 5、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 6、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则本人同时采取或接
受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 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持股 5%以上股东谢雯、FENG YI 承诺 “1、本人/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
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 的关联交易。
- 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本 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 3、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和发行人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 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 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 4、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人/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
程规定切实遵守发行人召开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 5、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 6、本人/本公司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则本人/本公司
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 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4)给投资者 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 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全体董事承诺 “1、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 交易;
-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 3、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发生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 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 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 4、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
司召开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 5、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 6、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则本人同时采取或接
受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
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 交易;
-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 3、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发生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 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 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 4、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 5、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则本人同时采取或接
受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 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二)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力勤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蔡建勇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作
出了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力勤投资承诺 “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受到处罚,本公司将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下属 企业应补缴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相关费用, 并补偿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公司从发行人获取 的股票分红等收入,用以承担本公司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兜底责任和义务, 并用以补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建勇承诺
“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受到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应补缴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相关费用,并 补偿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人从发行人获取的股 票分红等收入,用以承担本人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兜底责任和义务,并用 以补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十三)关于瑕疵物业资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力勤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蔡建勇就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本次发行上 市前,在物业拥有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物业权属证明不完备、物业租赁手续不完备等若干 不规范事项,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力勤投资承诺 “1、承诺人将尽力协助发行人消除该等瑕疵物业的不规范事项,实现发行人及其
下属企业可有效拥有或使用该等物业。
2、如因瑕疵物业的不规范事项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瑕疵物 业,或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产生额外支出或损失(包括搬迁成本、搬迁期间的经营 损失、政府责令拆除或没收、政府罚款或要求补缴任何款项、第三方索赔等),承诺人 将协助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寻找相应地段可替代的合法合规的经营场所,并全额补偿发 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确保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稳健经营。”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建勇承诺 “1、承诺人将尽力协助发行人消除该等瑕疵物业的不规范事项,实现发行人及其
下属企业可有效拥有或使用该等物业。
2、如因瑕疵物业的不规范事项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瑕疵物 业,或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产生额外支出或损失(包括搬迁成本、搬迁期间的经营 损失、政府责令拆除或没收、政府罚款或要求补缴任何款项、第三方索赔等),承诺人 将协助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寻找相应地段可替代的合法合规的经营场所,并全额补偿发 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确保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稳健经营。”
(十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发行人对所列事项逐项自查,并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因 H 股上市发行相应新增的 H 股公众股东及上市 交易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而新增的 H 股公众股东以外,本公司的现有股东为浙江力 勤投资有限公司、蔡建勇、谢雯、宋臻、宁波扬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 建威、董栋、蔡晓鸥、蔡建松、费凤、葛凯财、宁波禹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何晓丹、宁波励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鑫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宁波励展贸易有限公司以及 FENG YI PTE. LTD.(以下合称为“现有股东”), 其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已经全部转为 H 股持股的 FENG YI PTE. LTD.其间接股东中 存在信托持股外,亦不存在其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2、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通 过子公司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持有发行人H股8,175,200股,通过子公司CICC Wealth Investment Limited 持有发行人 H 股 165,200 股,中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合计持 有发行人 8,340,4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54%。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 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 3、本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违规入股、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形,不存在以本公司
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 4、本公司及公司现有股东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 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 5、本公司确认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 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 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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