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蓝丰生化2026-09-29 00:00

摘要

1蓝丰生化董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会批准特定对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案。
2公司拟向安徽兮茗、旭合资本定增发行股票,实控人郑旭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将由25.58%升至30%以上,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3因认购方承诺36个月锁定期,符合豁免条件,尚需股东会审议。
4本次发行后实控人仍为郑旭,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6-068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特定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 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批 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安徽兮茗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徽兮茗”)、安徽旭合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合资本”),郑 旭先生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持有安徽兮茗、旭合资本 100%股权。本次发行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郑旭先生,郑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徽巽顺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96,058,55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5.58% (表决权比例 25.58%)。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郑旭先生,郑旭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预计将超过 30%,导致安徽兮茗、旭合资本 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 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

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 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

鉴于安徽兮茗、旭合资本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 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 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批准安徽兮茗、旭合资本及 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 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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