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关于《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对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 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及程序的合理 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和填补措施进行了充分论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科技创新领域相关要求, 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鉴证报告《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
八、关于《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 制定填补回报措施,相关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 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关于《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设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按规定签署监管协议,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 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授权议案已对股东会、董事会及具体执行人员的 权限边界作出保留,授权范围和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由董事会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尧、范文明、周泳全
202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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