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特维2026-09-29 00:00

摘要

1国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奥特维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三项议案。
3其中股权激励草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4.76%同意,中小股东同意比例同为94.76%,所有议案均获高票通过,标志着公司新一轮股权激励正式落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2 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一)14 点 30 分在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 3 号行政楼 6 楼会议室 1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杜佳盈律师、王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 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无 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6 年 9 月 12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股东会类型和 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 14 点 30 分在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 3 号行政楼 6 楼会议室 1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系 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公告的内容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综上,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8,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59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 28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6,621,237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26.356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全部议案均为涉及特别 决议议案以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612,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4.7601%;反对 2,466,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5.2389%;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612,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4.7601%;反对 2,466,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2389%;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628,1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4.7936%;反对 2,450,7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5.2054%;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628,1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4.7936%;反对 2,450,7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2054%;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628,1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4.7936%;反对 2,450,7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5.2054%;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628,1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4.7936%;反对 2,450,7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2054%;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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