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洪通燃气2026-09-29 00:00

摘要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同意以2026年9月28日为授予日,向98名激励对象授予1,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本次对激励计划名单及数量的调整符合法规及股东会授权范围,程序合法合规。
3激励对象资格有效,公司未提供财务资助。
4该激励计划旨在完善薪酬考核体系,绑定经营者与股东利益,提升管理效率与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 规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 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

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 年 9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98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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