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疆众和2026-09-29 00:00

摘要

1新疆众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不存在禁止实施情形;
2激励对象不含独董及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
3程序合规,未提供财务资助;
4认为该计划有利于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人才,不损害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实施。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3、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程序和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及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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