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众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不存在禁止实施情形;
2激励对象不含独董及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
3程序合规,未提供财务资助;
4认为该计划有利于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人才,不损害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及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排。
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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