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厦门钨业2026-09-29 00:00

摘要

1厦门钨业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规定且不包括独董及5%以上股东,草案制定流程合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未提供财务资助。
2委员会一致同意实施该激励计划,认为有利于完善长效激励机制、绑定核心骨干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厦门钨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进行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6)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和范围。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核心骨 干人员的积极性,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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