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专项说明(修订稿)
摘要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申请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申请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报字(2026)第 0000093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 (审核函〔2026〕030012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创业黑马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黑马”“上市公司”或“公司”)与相关中介机 构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 1、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 称“重组报告书”)中的含义相同。
- 2、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
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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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请上市公司结合标的公司第一大客户历史沿革、双方业务往来及人员重叠等 情况,进一步说明其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输送,相关 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标的公司第一大客户为北京版荣科技文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交易金额分别为 301.71 万元、 337.18 万元及 404.49 万元,占标的公司各年度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8.92%、6.34% 及 5.28%。
北京版荣系前员工索思达设立并实际控制的企业。结合北京版荣的历史沿革、
双方业务往来及人员重叠等情况分析论证,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标的公 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益输送。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4 月,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 关联方左世芹存在关联关系,与标的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鉴于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存在诸如受标的公司前员工控制、经营团队主要 由标的公司离职员工组成等情形,且报告期内,北京版荣为标的公司主要客户。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上市公司将北京版荣与标的公 司之间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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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结合历史沿革的梳理,北京版荣系索思达独立创业平台,不属于标的公司 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企业
(一)北京版荣设立背景及经营背景
北京版荣系索思达为开展数字藏品业务而设立的创业平台,受索思达实际控 制。索思达 2023 年 3 月自标的公司正式离职后通过北京版荣开展独立创业,并与 标的公司开展版权代理业务合作,北京版荣的设立背景及经营背景情况如下: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北京版荣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北京版荣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BNM0BM8F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注册资本 | 100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索思达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 60 号院 3 号楼 17 层 1701-2 号 |
| 成立日期 | 2022.06.01 |
|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主营业务 |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数字藏品、IP 文创等 |
| 股权结构 | 索思达持股 95%、唐赛皇持股 5% |
1、2022 年,受政策调整及市场竞争加剧影响,标的公司原软件著作权登记代 理业务发展遇到瓶颈,探索新业务的同时亦鼓励员工创业
2022 年,标的公司主要从事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业务。受行业竞争加剧及行 业政策调整影响,标的公司出现业务量减少、收入下滑的情况,面临较大经营压力, 亟需探索新的业务机会寻找突破口并控制经营成本。在此背景下,标的公司鼓励支 持员工创业或自主择业。
2、2022 年 6 月,因看好数字藏品业务发展前景,索思达设立了北京版荣
北京版荣的设立初衷系索思达在数字藏品领域进行创业尝试,其设立背景与数 字藏品市场发展情况密切相关。据新京报报道,2021 年,阿里、腾讯等相继推出 各自的数字藏品平台,2021 年末国内数字藏品市场迎来爆发,2021 年全球数字藏 品总销售额达 249 亿美元,同比增长约 260 倍。另据艾瑞咨询《2022 年中国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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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行业研究报告》,2022 年 2 月起,国内数字藏品单月发行量突破百万件,其 中 5 月发行量达到了 496.9 万件。
标的公司员工索思达看好数字藏品业务赛道并产生数字藏品领域创业想法。鉴 于其在标的公司的同事刘克强曾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工作,具备数字知识产权相 关工作经验和资源,索思达亦邀请刘克强一起参与数字藏品业务的创业。双方于 2022 年 6 月设立了北京版荣,索思达为北京版荣的实际控制人,刘克强作为其早 期合作伙伴持有北京版荣 15%股权。
同时,数字藏品作为与版权服务相关的业务领域,标的公司在初步评估该业务 的发展前景后,将其视为未来可选的新业务方向,拟在充分评估市场环境、政策风 险后决定是否参与投资,并对索思达的创业探索予以支持、未予限制。
3、2023 年 3 月,索思达正式离职以北京版荣为平台进行独立创业
2022 年底,标的公司自身在新业务领域探索取得突破性进展,正式推出了电 子版权认证服务,并拟将公司经营资源和团队精力聚焦发力于电子版权认证业务, 不参与数字藏品业务的投资。与此同时,标的公司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后,拟调 整营销策略,不再保留终端客户的开发职能,主要通过代理模式开展业务,并精简、 优化直营销售团队。
2022 年 12 月数字藏品的全国首个国家级合规数字资产二级交易平台获批启 动,索思达持续看好数字藏品业务的发展前景,综合考虑未来职业发展后,索思达 于 2023 年 3 月正式离职并以北京版荣为平台全职创业。
标的公司决定不参与数字藏品业务投资,系其基于自身经营战略、聚焦电子版 权认证业务作出的独立经营决策;索思达基于对数字藏品业务长期前景的看好,选 择离职创业,系其个人职业规划的选择。两者系各自独立的判断,互不冲突。索思 达提出离职前,北京版荣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标的公司亦未曾投资北京版荣。
4、2023 年,北京版荣成为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众多代理商之一
索思达离职前担任标的公司直营销售团队负责人,拥有终端客户资源及代理销 售经验,通过版权代理可快速搭建业务基本盘,为数字藏品等业务提供支撑。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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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荣吸纳了部分标的公司离职销售人员与标的公司开展了版权代理业务合作, 并持续同步开展数字藏品等业务探索。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具备商业 合理性,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系正常的代理商合作关系,具体分析情况参见本 回复之“问题一/二”中相关内容。
综上,北京版荣的设立初衷系索思达在数字藏品领域进行创业尝试,其筹划及 设立时间早于标的公司转型从事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及本次并购重组的时间,不属于 标的公司为特定目的设立或受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二)北京版荣的历次股权变动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无关
1、北京版荣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北京版荣设立至今,不属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企业。北京版荣历次股 权变动情况及变动具体原因如下:
| 序 号 | 登记时 间 | 事项 | 变动后 的注册 资本 | 本次变动后的股 权结构 | 转让/增资价格及 定价依据 |
|---|---|---|---|---|---|
| 1 | 2022.06 | 设立 | 60 万元 | 索思达持股 85%、 刘克强持股 15% | 未实缴 |
| 2 | 2022.07 | 增资 | 100 万元 | 索思达持股 85%、 刘克强持股 15% | 各方按注册资本 同比例增资,增 资价格 1 元/注册 资本,未实缴 |
| 3 | 2023.04 | 第一次股权转让,刘克强 将所持北京版荣股权转让 予索思达 | 100 万元 | 索思达持股 100% | 因北京版荣尚未 实缴,本次转让 价格为 0 元 |
| 4 | 2024.08 | 第二次股权转让(索思达 向刘克强转让 30%股权) | 100 万元 | 索思达持股 70%、 刘克强持股 30% | 因北京版荣尚未 实缴,本次转让 价格为 0 元 |
| 5 | 2025.11 | 第三次股权转让(刘克强 将其所持 25%股权转让给 索思达、5%股权转让给索 思达朋友唐赛皇) | 100 万元 | 索思达持股 95%、 唐赛皇持股 5% | 因北京版荣尚未 实缴,本次转让 价格为 0 元 |
2、刘克强参与、退出北京版荣投资具有合理性
刘克强曾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工作,具备数字版权业务经验,后于 2020 年 7 月加入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公共关系维护,任战略发展总监。基于刘克强从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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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索思达邀请其参与数字藏品业务创业,因此,刘克强于 2022 年 6 月参与设立 了北京版荣,持有 15%股权。
2023 年 3 月,因标的公司决定不再参与数字藏品业务投资及销售策略调整, 索思达从标的公司离职并在北京版荣全职创业。刘克强虽有意愿参与数字藏品业 务,但对独立创业的不确定性顾虑较大,在平衡自身对稳定工作的需求与创业风险 后,决定继续留在标的公司工作,遂于 2023 年 4 月将所持北京版荣股权转让予索 思达。
2023 年 8 月,索思达再次邀请刘克强加入北京版荣探索数字藏品业务,为促 成刘克强加入,主动提出将拟给予刘克强的持股比例由公司设立时的 15%提高至 30%。鉴于此时北京版荣经过数月发展已有相对稳定的经营现金流,刘克强从标的 公司离职并加入北京版荣。根据双方商议结果,索思达向刘克强转让其所持有的北 京版荣 30%股权,双方最终于 2024 年 8 月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5 年 11 月,随着版权代理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且北京版荣整体经营发展及其 他业务收益未及预期,加之刘克强因家庭原因需要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不愿继续 承担创业风险;同时,索思达已将创业重心转向游戏孵化与发行领域并投资新设了 相关公司,刘克强与索思达已在经营方向及理念上产生了较大分歧。因此,刘克强 决定退出北京版荣,根据商议情况,将所持股权转让予索思达及唐赛皇。其中,唐 赛皇系索思达朋友,具备游戏广告投流工作经历,其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 关联关系,参与受让北京版荣股权系其自主决策,与标的公司无关。
综上,刘克强历次进入与退出北京版荣,均系其基于自身风险偏好、家庭及经 济需求,以及与索思达经营理念分歧等因素作出的自主决策,各次股权变动均具有 合理的商业背景,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无关。
3、北京版荣设立至今未实缴,其营运启动资金来源于其股东自有资金借款
北京版荣设立至今尚未实际缴纳出资,其注册资本由股东以自然人身份认缴。
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从未作为股东或出资方参与北京版荣 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代北京版荣缴纳出资、提供注 册资本来源的情形。北京版荣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其股东以自有资金提供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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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业务逐步开展并积累现金流,北京版荣已于 2023 年偿还完毕该等股东借款。 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向北京版荣提供经营资金支持,亦 未通过借款、垫资等方式向北京版荣输送资金。因此,北京版荣的出资及运营资金 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无关。北京版荣从事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数字藏品、IP 文创等业务系轻资产运营模式,无需生产设备及仓储物流等前期资金投入,日常运 营资金需求较低,未实缴注册资本、依靠股东资金支持不会对其正常经营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北京版荣资金运营模式符合业务特征及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北京版荣设立至今,不属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企业。
二、结合业务往来情况,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的业务独立、定价公允、业 务真实,不存在业务依赖、利益倾斜或虚增收入的情形
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业务独立。作为标的公司业务代理商,北京版荣与标 的公司间的业务合作严格按照标的公司制度执行、定价公允。自 2023 年 3 月起北 京版荣与标的公司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代理服务具备商业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合作主要基于版权代理服务展开,具备商业 合理性
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开展业务合作,系索思达自主创业、标的公司营销战略调 整、离职员工自主选择等多项独立决策在市场变化中形成的结果,不存在事先约定 或安排,具备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标的公司精简直营销售团队并接纳北京版荣为代理商,均系其独立经营决 策,与索思达的创业选择无关
标的公司 2022 年底推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后,从产业链中间服务商升级为平 台服务提供方,原有逐单对接开展业务的直营服务模式的适配性下降。电子版权认 证业务属于低客单价、高订单量、标准化产品,自建营销团队逐单开发客户的产出 效率较低,标的公司将客户开发环节交由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众多代理商承担,自 身专注平台运营与审核业务,符合产业链分工的效率原则。同时,标的公司若保留 直营销售团队,将与代理商在终端客户层面直接竞争,不利于其代理商渠道合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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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截至 2025 年底,标的公司合作的代理商已达 1,000 余家,通过代理模式实现 了全国市场快速覆盖。
标的公司精简直营销售团队后不再直接主动开发终端客户,但终端客户的电子 版权认证业务需求客观存在,需要代理商完成终端需求与自身认证服务之间的衔 接。北京版荣的代理服务团队由标的公司原直营销售人员组成,熟悉业务流程和系 统操作,是标的公司精简后市场上自然形成的、具备业务衔接优势的代理商之一, 标的公司与其合作有利于快速覆盖终端客户,系代理模式下的正常商业选择。
上述决策系标的公司基于自身业务逻辑及经营战略变化作出的独立经营决策, 并非为北京版荣量身定制,亦与索思达的创业选择无关,标的公司不存在为北京版 荣输送利益的安排。
2、索思达创业需基本盘业务支撑,离职后开展版权代理业务可支撑其进行创 业探索
索思达 2022 年 6 月设立北京版荣的初衷系从事数字藏品业务进行创业,且其 萌发数字藏品创业想法及筹备设立北京版荣的时间早于标的公司筹划并推出电子 版权认证业务的时间,北京版荣的设立并非为了成为标的公司代理商。
2023 年 3 月索思达离职创业时,选择以已设立的北京版荣为平台同步开展版 权代理业务,主要考虑因素为数字藏品业务在当时尚处于早期探索期,缺乏稳定收 入来源。索思达及其团队曾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具备销售代理经验及终端 客户资源,开展标的公司的版权代理服务业务可快速产生现金流作为基本盘支撑新 业务拓展。
3、部分索思达下属员工离职加入北京版荣系其自主选择
在标的公司精简直营销售团队且团队负责人选择离职创业的背景下,原直营销 售人员面临转岗、离职加入其他代理商或跟随索思达加入北京版荣等职业选择。索 思达离职后,向其原团队成员发出邀请,其管理的销售人员中,4 名进行了内部转 岗,1 名选择第三方自主择业,8 名销售人员跟随索思达加入北京版荣。加入北京 版荣的直营销售人员均系长期在索思达带领下从事销售代理服务工作,与索思达之 间已形成协作默契,无需重新适应新的管理模式和团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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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系轻资产运营模式,经营门槛低,原直营销售团队人员已具 备客户资源、行业经验及服务能力,加入新主体即可直接开展业务,转换成本较低。 因此,上述员工跟随索思达加入北京版荣系其基于自身职业发展的自主选择,与标 的公司不存在约定或安排。
综上,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的业务合作系索思达自主创业、标的公司营销战略 调整、离职员工自主选择等多项独立决策在市场变化中形成的结果,不存在事先约 定或安排,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开展业务合作具备商业合理性。
(二)北京版荣并非专门从事电子版权认证代理服务
根据北京版荣提供的数据,其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 金额 | 占比 (%) | 金额 | 占比 (%) | 金额 | 占比 (%) | |
| 营业收入 | 1,244.08 | 100.00 | 1,025.23 | 100.00 | 796.86 | 100.00 |
| 其中:电子版权认证代理服务业务 | 598.81 | 48.13 | 587.83 | 57.34 | 613.22 | 76.95 |
| IP 文创及数字藏品业务 | 21.28 | 1.71 | 12.83 | 1.25 | 3.02 | 0.38 |
| 广告投流及其他业务 | 623.98 | 50.16 | 424.57 | 41.41 | 180.62 | 22.67 |
- 注 1:除电子版权认证代理业务外,2023 年起,北京版荣逐步开展了 IP 文创及数字藏品、广 告投流等其他业务,营业收入总体规模逐步增加;
- 注 2:上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注 3:2024 年起,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及项目相继关停下架、行业交易规模出现萎缩,数字藏品 市场缺乏可持续盈利模式,北京版荣的数字藏品业务始终未能实现规模化发展;
- 注 4:上表电子版权认证代理服务业务收入系北京版荣与其客户间结算的总额法收入,并非其 向标的公司采购的服务金额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北京版荣实现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 796.86 万元、1,025.23 万元及 1,244.08 万元。其中,与标的公司相关的电子版权认证代理 服务收入分别为 613.22 万元、587.83 万元及 598.81 万元,主要系北京版荣业务重 心逐步向广告投流等新业务拓展以及版权代理行业竞争加剧所致。
2023 年北京版荣业务起步初期,电子版权认证代理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为 76.95%,系索思达以版权代理作为现金流基本盘支撑新业务探索所致。其后随 着 IP 文创、广告投流等业务领域的探索逐步取得进展,北京版荣电子版权认证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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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持续下降,2025 年度相关业务占比为 48.13%。2023 年 至 2025 年,北京版荣业务结构逐步多元化,并非专门为代理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 证服务而设立。
(三)标的公司业务开展及业务增长不依赖北京版荣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的交易金额及占标的 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交易金额 | 404.49 | 337.18 | 301.71 |
| 标的公司营业收入 | 7,658.79 | 5,319.67 | 3,382.38 |
| 占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比例 | 5.28% | 6.34% | 8.92% |
2023 年至 2025 年,北京版荣系标的公司第一大客户,其与标的公司的交易金 额占标的公司营收比例由 2023 年的 8.92%下降至 2025 年的 5.28%,呈现逐年下降 趋势。标的公司客户高度分散,不存在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
标的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其与北京版荣交易金额的增速,标的公司业务 增长不依赖北京版荣。截至 2025 年底,标的公司已与 1,000 余家代理商开展业务 合作,北京版荣系众多代理商之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行业系充分竞争行业,市场 信息透明,终端著作权人办理版权认证的渠道选择多样。即使北京版荣不作为代理 商,终端客户的业务办理需求亦会通过其他代理商向标的公司办理。因此,标的公 司业务开展及业务增长均不依赖北京版荣。
(四)北京版荣与其他代理商适用标的公司统一的销售政策,定价公允,不存 在利益倾斜空间
针对电子版权认证服务,标的公司新办证书业务主要定价标准如下:
| 项目 | 办理周期 10-15 个工作日 | 办理周期 3 个工作日 |
|---|---|---|
| 标的公司制定的代理商定价 及结算标准 | 300 元/件 | 一般标准为 600 元/件,对于初次合 作的代理商在未达到办件数量标准 前按 800 元/件的特殊标准执行 |
| 北京版荣执行标准 | 300 元/件 | 600 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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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办理周期 10-15 个工作日 | 办理周期 3 个工作日 |
|---|---|---|
| 是否符合定价及结算标准 | 符合 | 符合 |
注:上表业务价格为含税价格
标的公司针对新办证书业务制定了统一的代理商定价及结算标准,办理周期越 短、服务价格越高。2022 年底推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至今,标的公司相关定价标 准未发生变化。根据新办证书业务数据明细,标的公司代理商均按同一标准进行业 务结算,北京版荣与其他正常代理商适用相同价格标准,未享受价格优惠或折扣。
其中,针对办理周期为 3 个工作日的业务,除主要执行 600 元/件的定价标准 外,标的公司对于历史无合作及沟通记录、尚不了解其业务经验的新增代理商,在 合作初期先行按照 800 元/件的特殊标准执行,待该代理商在任一单月内各类办理 周期的业务数量合计超过 20 件(含 20 件)后,可申请将该类业务的定价调整为 600 元/件。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标的公司完成办理周期为 3 个工作 日的业务数量合计为 8.90 万件,其中,按 800 元/件特殊定价标准执行的业务数量 合计仅为 0.35 万件,占该类办理周期业务总量的比例仅为 3.97%,业务量及占比均 处于较低水平。北京版荣不适用上述特殊情形,相关业务类型均按照 600 元/件定 价,符合标的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针对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标的公司对代理商实行全流程系统化管理,签约开立 代理商账户、预充值结算、材料审查监督、订单提交、审核出证、费用结算均通过 信息系统完成,全流程线上化、操作留痕可追溯。北京版荣与其他代理商适用完全 相同的管理机制,在代理商准入、业务审核标准、业务办理要求等各环节均无差异, 未获差别化商业条件或特殊便利。
综上,北京版荣在定价及商业条件方面与其他代理商一致,定价公允,标的公 司不存在向北京版荣进行利益倾斜的情形。
(五)北京版荣及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及收入来源不同,双方业务独立
北京版荣通过自身销售团队独立获客,标的公司已不具备终端客户开发职能,
不存在向北京版荣推介客户或提供客户资源的可能性。北京版荣需与市场上其他代 理商共同竞争获取客户资源,客户选择代理商主要基于代理商服务能力等因素,标 的公司作为最终服务提供方无法控制终端客户的代理商选择。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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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买断式代理关系,北京版荣向终端客户收取代理服务费并向标的公司支付业务办 理费用,其利润来源于两者之间的差价。标的公司仅按统一定价向北京版荣收取业 务办理费用,不参与北京版荣与其客户间的定价决策,亦不从北京版荣的代理服务 费中分成。双方业务模式、所处产业链环节、收入来源均不同,双方业务独立。
如本回复文件“问题一/二/(二)”及“问题一/二/(三)”中相关内容,北京 版荣作为买断式代理商,其版权代理业务毛利受市场竞争影响有所收窄,系其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的正常经营结果,不存在北京版荣牺牲自身利润为标的公司增厚业 绩的情形。
(六)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的业务具备真实性,不存在通过北京版荣虚增 收入的情形
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的交易均基于真实的终端开发者业务需求产生,标的 公司不存在通过北京版荣虚增收入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标的公司业务链条均完整留痕。标的公司业务系统对每一笔业务均有完整的申 请、审核、存证、出证记录,区块链存证具备不可篡改性特征,业务流程全链条痕 迹均可追溯倒查。北京版荣通过代理商系统提交订单、支付款项、下载证书并交付 终端客户,各环节均有系统记录。
中介机构针对标的公司整体收入真实性,执行了内部控制测试、信息系统审计、 细节测试、移动应用 ICP 备案核查、资金流水核查、业务模式分析、行业数据查阅 及刷单或自充值风险分析等核查程序。经核查,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合理,信息系统 控制及内部控制有效,业务数据及财务数据具备一致性,业务规模增长具备合理性, 标的公司不存在刷单、自充值等虚构业务风险,标的公司整体收入真实性已具备良 好支撑。
其中,针对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间的业务往来的真实性,除对北京版荣执行函 证、实地走访等实质性核查程序外,中介机构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细节测试
由于标的公司业务具有低单价、高订单量、业务均通过信息业务系统实现的特 点,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执行了内部控制测试,经核查,标的公司内部控制运行 有效。同时,会计师聘请第三方信息系统审计专家执行信息系统审计,独立财务顾 问和会计师获取并复核其出具的信息系统审计报告,确认标的公司信息系统可以满 足业务运行对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基本需求,能够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 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业务数据符合标的公司业务特征,信息系统数据具备真实性, 不存在重大异常。
基于上述核查程序及核查结果,中介机构查阅了北京版荣的订单明细,针对北 京版荣的业务订单执行了细节测试,获取销售合同、订单信息、业务授权书、业务 申请表、软件用户手册、部分软件源代码、认证证书、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发票 等原始资料进行收入真实性核查。
中介机构针对北京版荣2023年至2025年电子版权认证新办证书业务合计抽取 了 143 个样本进行细节测试,核查样本占北京版荣新办证书总量 32,196 件的比例 为 0.44%。经核查,相关样本收入真实,不存在异常。
除执行细节测试程序外,针对部分证书存在的未留存核验数据的情况,中介机 构为了验证业务真实性,抽取了北京版荣各年度不低于 30%数量比例共计 3,250 件 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证书订单进行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二/ (六)/4/(1)”中相关内容。
2、终端著作权人穿透访谈
中介机构选取了北京版荣累计办理证书超过 30 次的终端著作权人作为样本执 行电话访谈程序,确认业务办理真实性,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个
| 项目 | 序号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已核查的著作权人办证数量 | 0.12 | 0.18 | 0.10 | |
| 北京版荣全部电子版权认证 证书数量 | 1.34 | 0.96 | 0.92 | |
| 核查比例 | 8.83% | 19.21% | 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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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访谈确认,北京版荣的主要终端著作权人办理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均基于真实 需求办理。其中,中介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存在部分著作权人未接通或未配合访谈 的情况,具有合理性,主要系:(1)著作权人于标的公司处留存的经办人手机号 登记时间较久,手机号已长期未使用、注销或更换归属人;(2)部分著作权人经 办人警惕性较高,拒接陌生电话;(3)部分著作权人通过授权人员办理业务,相 关人员已离职,不配合访谈;(4)部分著作权人向标的公司采购的业务金额总体 较小,不配合访谈。
3、证书核验数据对比分析
标的公司业务留存核验信息能够合理佐证相关业务具备真实终端办理需求。根 据标的公司截至 2026 年 7 月 26 日业务数据统计情况,2023 年至 2025 年通过北京 版荣办理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整体核验率为 70.23%,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 整体核验率为 70.05%,北京版荣的业务证书核验比例与标的公司整体核验比例处 于同一水平,业务数据不存在异常。
4、针对未留存核验数据业务订单的进一步核查工作
对北京版荣业务订单中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证书,中介机构进一步执行了业 务信息一致性专项核查、著作权人工商信息真实性核查、查验相关名称 APP 的 ICP 备案信息等辅助程序,能够合理佐证相关业务基于真实需求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1)业务信息一致性专项核查
标的公司以证书的颁发时点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因此,针对未 查询到核验数据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订单,为了验证业务真实性,中介机构抽取各 年度不低于 30%数量比例的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订单进行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方 式如下:
中介机构获取标的企业业务订单信息及财务信息,核对业务订单信息与财务信 息的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服务金额等基础信息一致后,对于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 务订单,通过等距抽样的方式,选取样本并查阅其相关核心资料(著作权人的营业 执照/身份证、盖章版授权书、业务订单信息、认证证书),查验著作权人提交的 核心资料是否齐备(签章齐全、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料齐备)、主要业务信息是否
一致、业务订单是否存在异常审核动作(如审核周期异常等),通过异常情形排查 佐证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真实性。
其中,针对北京版荣办理的业务中未查询到核验数据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订单 抽样核对其业务订单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的一致性核查的具体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个
| 项目 | 序号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北京版荣未留存核验数据的 新办证书专项检查数量 | 0.19 | 0.07 | 0.07 | |
| 北京版荣未留存核验数据的 新办证书总量 | 0.56 | 0.22 | 0.23 | |
| 未留存核验数据的新办证书 专项检查比例 | 33.11% | 31.35% | 30.19% |
注:未核验结果数据截至 2026 年 3 月 4 日
中介机构共计核查 0.33 万个北京版荣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证书订单,经核 查,相关业务订单的著作权人提交的核心资料齐备,业务订单信息与证书信息一致 且不存在异常审核动作,能够证明北京版荣的相关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收入真实。
(2)著作权人工商信息真实性核查
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未留存核验信息的证书对应的著作权人的基本工 商信息,以此验证相关著作权人是否真实存在,并通过信息比对的方式验证与标的 公司、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针对北京版荣办理的相关业务,中介机构共计核查全部 2,970 个存在未核验证 书情形的终端著作权人的工商信息(未核验结果数据截至 2026 年 7 月 26 日),能 够确认相关著作权人均真实存在,不存在虚构著作权人的情况,且相关著作权人与 标的公司、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移动应用 ICP 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工信部颁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 通知》等文件规定,移动应用在应用分发平台上架前需完成 ICP 备案程序。鉴于上 述法规系 2023 年 7 月底出台,法规实施及执行需要一定周期,2023 年度移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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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ICP 备案工作尚未全面落地,故中介机构针对标的公司 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的 未核验业务订单开展全口径 ICP 备案核查。
其中,根据截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的核验数据统计情况,中介机构针对北京版 荣 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新办证书未留存核验记录的 0.76 万件业务订单进行全口 径移动应用 ICP 备案核查,通过公开信息平台系统查验与未核验证书具有相同名称 的移动应用是否存在 ICP 备案信息,以合理佐证相关业务证书基于真实需求办理。 其中,能够查询到 ICP 备案信息的同名移动应用数量为 0.19 万个,占未核验业务 订单的比例为 25.04%。
5、资金流水核查
(1)北京版荣回款核查
中介机构核对了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收入明细表、收款平台账单明细、银行资 金流水,验证业务与收款的一致性和完整性。针对北京版荣存在的第三方回款情况, 中介机构对北京版荣涉及的主要代付主体实施访谈,核实代付主体身份、付款原因 及背景、资金来源、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并查阅部分代付原 始付款记录,取得北京版荣就第三方代付事项出具的盖章说明函。
经核查,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业务款项,其中存在 部分北京版荣员工通过个人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形成的第三方回款,上述代付行 为系业务办理需要、对应真实业务订单及交易背景,具备合理商业原因,不存在利 益输送及异常情况。
(2)体外资金循环核查
中介机构获取了 2023 年至 2025 年标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关联方的银行资金流水,核查上述主体与北京版荣是否存 在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经核查,上述主体与北京版荣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未发 现通过体外资金循环虚增收入的情形。
同时,中介机构为全面排查利益输送风险,亦对北京版荣及北京版荣相关人员 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参见“问题一/会计师回复一/(一)”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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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述。经核查,北京版荣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董事及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等 主要人员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标的公司员工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双方不 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异常情形。
综上所述,北京版荣向标的公司采购的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均对应真实的终端开 发者业务办理需求,北京版荣业务具备真实性,不存在通过北京版荣虚增收入或进 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结合双方人员重叠等情况,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人员混同、机 构混同及资产混同的情形
(一)北京版荣人员并非全部来自标的公司
北京版荣的人员由标的公司离职员工及自主招聘人员组成。索思达系标的公司 原直营销售团队负责人,2023 年 3 月离职后开始经营北京版荣,其原直营销售团 队中 8 名销售人员于 2023 年 3 月跟随加入北京版荣,上述人员加入后开展知识产 权代理服务业务。索思达因刘克强拥有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工作背景,邀请其加入 北京版荣开展数字藏品相关业务探索,刘克强遂于 2023 年 8 月加入。此外,北京 版荣为拓展 IP 文创、广告投流等新业务,后续自主招聘了 3 名非标的公司离职人 员,北京版荣人员并非全部来自标的公司。
(二)前员工任职于北京版荣不构成与标的公司人员及职能重叠的情况
2023 年起,标的公司主要通过代理模式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再保留终 端客户开发职能,终端客户开发工作由外部代理商完成,原直营销售团队解散后亦 未再设同类岗位。前员工加入北京版荣后虽继续从事销售代理工作,但该职能已整 体剥离至产业链下游代理商,属北京版荣独立业务范畴。北京版荣自主开发客户、 独立承担经营成本并赚取代理差价,其员工薪酬系北京版荣自身的经营支出,不存 在前员工离职后仍为标的公司服务、相关人力成本由北京版荣代为承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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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版荣开展经营后,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合署办公、交叉任职及机构混 同的情形
北京版荣开展业务后,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经营团队,其办公地址与标的公 司不同,不存在合署办公的情形。北京版荣设有独立的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其实 际控制人系索思达,可自主决定经营方向、人员聘用及日常管理。标的公司、标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参与北京版荣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北京版荣亦未 参与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双方机构独立。
北京版荣设立初期存在备案人员与标的公司员工重叠情况,其中,索思达任北 京版荣执行董事,刘克强任北京版荣经理。除上述情形外,标的公司员工赵静、左 世芹分别备案为北京版荣的监事及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该等备案系标的公司当时 处于业务探索及经营转型阶段、支持员工创业背景下,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的临时性 行政安排,属于正常协助行为。二人未参与北京版荣的实际经营管理,未从北京版 荣领取薪酬。
刘克强、赵静及左世芹已于索思达离职正式运营北京版荣后及时完成备案信息 变更,该等历史人员重叠不构成人员混同或替对方承担成本的情况。
除前述重叠情形外,北京版荣开展经营后,双方已不存在交叉任职,标的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在北京版荣实际任职,双方人员独立。
综上,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合署办公、交叉任职或机构混同的情形,双 方机构独立、人员独立。
(四)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间存在的工商登记信息重叠情形具备合理原因,相 关重叠情形均已消除
根据公开信息检索并全面查阅相关公司工商档案,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的工商 信息重叠情况如下:
| 重叠情形 | 具体重叠情况 | 发生原因及调整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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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叠情形 | 具体重叠情况 | 发生原因及调整情况 |
|---|---|---|
| 备案人员 信息重叠 情况 | 索思达、刘克强创业设立北京版荣, 因此北京版荣设立时担任北京版荣 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标的公司员 工赵静备案为北京版荣监事及联络 员,左世芹备案为北京版荣财务负责 人,且赵静因备案为联络员,其手机 号(17600******)曾在北京版荣的 历史工商信息留存 | 如前所述,赵静与左世芹担任北京版荣监 事、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系标的公司支持 员工创业背景下的协助行为; 索思达离职并全职经营北京版荣后,北京 版荣已于 2023 年 4 月完成全部工商变更 登记,刘克强未参与索思达创业不再担任 经理,左世芹不再担任财务负责人,赵静 不再担任监事、联络员,亦不再使用赵静 的电话号码 17600****** |
| 电话信息 重叠情况 | 标的公司的座机号(010-6313****) 曾留存于北京版荣工商登记档案的 联络员信息处 | 如前所述,该情形主要系标的公司支持员 工创业背景下的协助行为,北京版荣设立 时,北京版荣尚无座机,索思达亦无其他 座机,且设立时的联络员为标的公司员工 赵静,因此早期工商档案的联络员信息处 登记的固定号码为标的公司的座机号 (010-6313****)。 待北京版荣开始经营后,因人员规模较 小、经营管理较为简单,其经办人员在后 续办理工商信息填报时,因疏忽未及时进 行更新,沿用了前期的历史联络员留存的 座机号码,致使在赵静不再担任联络员 后,标的公司座机号仍在联络员信息处留 存了一段时间。 北京版荣自2025年5月办理工商变更起, 未再在工商档案留存标的公司的电话信 息的情形,未再发生电话重叠情况 |
| 北京版荣子公司苏州麦版科技文化 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档案中,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页及联络 员信息页显示,联络员为索思达,移 动电话亦填写了索思达的号码,但固 定 电 话 填 写 了 标 的 公 司 座 机 号 (010-6313****) | 该子公司设立填写工商登记申请文件时, 尚无座机号码,经办人员索思达因知悉标 的公司座机号码,在固定电话处填写了 (010-6313****),移动电话处则填写其 个人手机号码。标的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后续 2024 年 9 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时,该子公司在工商信息中填写了新的固 定电话,相关电话重叠情形完成清理,不 存在以标的公司座机长期作为其联络员 联系方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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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叠情形 | 具体重叠情况 | 发生原因及调整情况 |
|---|---|---|
| 标的公司子公司苏州版信通就与北 京版荣子公司苏州版荣科技文化有 限公司工商档案中的联系方式,均留 存了“1381498****”手机号 | “1381498**”手机号系工商代理服务 机构的经办人员电话,系双方各自委托工 商代理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事宜所致, 该电话不属于双方任一公司或其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电话。 企查查公开信息显示,苏州地区联系电话 为“1381498**”的企业共计 285 家, 遍布生物医药、存储、半导体、能源等不 同行业,相关重叠情形具备合理性。 2026 年 8 月 31 日,苏州版信通已将工商 档案代办机构电话更新为员工自有电话, 双方电话重叠情形已消除 | |
| 注册地 址、邮箱 等其他信 息重叠 | 均不存在重叠 | 不适用 |
综上,上述相关信息重叠情形均具备合理原因,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相关信息 重叠情形均已消除。
(五)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资产独立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系轻资产运营模式,开展业务无需大量生产设备等资产投 入,设立及经营门槛相对较低。如本回复之“问题一/一”中相关内容,标的公司 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均未持有北京版荣股权,不存在协议控制或代持安排, 标的公司亦未向北京版荣提供任何资产。北京版荣日常经营不存在使用标的公司电 子设备、信息系统及技术等情况,与标的公司不存在资产混同。
综上所述,北京版荣人员由标的公司离职员工及自主招聘人员组成,并非全部 来自标的公司;前员工在北京版荣从事的终端客户开发工作,系标的公司已整体剥 离的职能,不存在人员及职能重叠、亦不存在替标的公司承担成本的情形;北京版 荣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合署办公、交叉任职或机构混同的情形,历史备案人员重叠具 有合理背景,相关人员未参与北京版荣经营,后续已及时清理;双方资产亦相互独 立。因此,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不存在人员混同、机构混同及资产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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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北京版荣财务独立,不存 在利益输送情形
北京版荣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开立银行账户,独立承担经营成本并赚取代 理服务差价,其员工薪酬系北京版荣的经营支出,与标的公司无关。标的公司及其 关联方未参与北京版荣的出资,亦未向北京版荣提供资金支持,双方财务独立。
在前述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独立性分析的基础上,中介机构针对北 京版荣、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执行了核查程序,具体核查程序参见本 回复之“问题一/会计师回复/一/(一)”中的相关表述,主要核查结论如下:
| 核查事项 | 核查结论 |
|---|---|
| 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北京版荣是否存在资金混同的情况 | 不存在 |
| 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关联方是否向北京版荣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 不存在 |
| 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向北京版荣、北京版荣股东及员工支付异常大额资金 | 不存在 |
| 北京版荣、北京版荣股东及员工是否向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支付异常大额资金 | 不存在 |
| 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或资金拆借、资金占用 | 不存在 |
| 标的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北京版荣进行体外资金循环迹象 | 不存在 |
同时,经核查,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北京版荣及其股东、员工等主体存在资 金往来,但不存在利益输送及异常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及员工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均系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 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业务款项,其中部分业务往来款项系北京版荣人员在办理业务时 以个人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扫码支付而形成的第三方回款,相关代付主体均系 北京版荣员工,代付行为系为其自身业务办理需要、对应真实业务订单及交易背景, 具备合理商业原因,不存在利益输送及异常情况。
中介机构获取标的公司完整银行资金流水,将流水记录与北京版荣及其员工的 往来逐笔核对,确认全部往来均为经营性业务款项;针对三方回款事项,中介机构 对北京版荣主要代付主体实施访谈,核实代付主体身份、付款原因及背景、资金来 源、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并现场查阅部分代付原始付款记录, 取得北京版荣就第三方代付事项出具的盖章说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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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北京版荣及员工与标的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 存在利益输送及异常情况;
- 2、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明与索思达、刘克强曾存在短期资金拆借行为,
主要系李海明子女境外留学办理资产证明、支付学费等原因所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 转需求。上述借款均在借款行为发生后的短期内全额归还,资金往来时间短、路径 清晰,形成完整资金闭环,不存在借款长期未还或资金沉淀的情形。中介机构获取 了李海明子女境外留学相关录取及缴费材料、办理资产证明的存款证明等支撑文 件,并结合借款双方的资金流水及相关沟通记录进行交叉验证,上述借款的转入、 转出与用途在时间和金额上能够相互对应,资金流转路径清晰可追溯。该等资金拆 借系自然人之间基于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发生的临时性拆借,具有真实的背景和合理 原因,不存在利益输送及异常情况。
- 3、除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回款及上述短期资金拆借情形外,标的公司及其关联
方与北京版荣及其股东、员工等主体不存在其他异常资金往来。
因此,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双方财务独立,不存在资金混同、相互资金支持或 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北京版荣不存在通过资金往来进行利 益输送的情况。
综上所述,综合本回复之“问题一/二”、“问题一/三”、“问题一/四”相关 分析,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等五个方面均保持独 立性,双方不存在资金混同、人员混同、资产混同、合署办公或经营决策干预的情 形,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北京版荣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异常资金往 来。
五、经核查及分析论证,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关系,但上市公司比照关联交易披露了标 的公司与北京版荣间的交易
(一)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不存在法定关联关系
标的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关联方认定适用《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版荣的历史沿革、双方业务往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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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重叠等情况分析论证,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益输送,根据 标的公司适用的法定标准,北京版荣不构成标的公司的关联方。具体分析如下:
| 法规 | 关联方认定条款 | 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情况 | 是否构成 关联方 |
|---|---|---|---|
| 《 公 司 法》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 北京版荣受索思达控制,刘克强亦参与 投资,索思达、刘克强不属于标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北京版荣不属于标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同时,经前述分析论证,北京版荣与标 的公司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 务等五个方面均保持独立性,双方不存 在资金混同、人员混同、资产混同、合 署办公或经营决策干预的情形,标的公 司及其关联方与北京版荣之间不存在 利益输送,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不存在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否 |
|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关 联 方 披露》 | 该企业的母公司 | 北京版荣非标的公司母公司 | 否 |
| 该企业的子公司 | 北京版荣非标的公司子公司 | 否 | |
|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 | 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不受同一母公司 控制 | 否 | |
|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 资方 | 标的公司未参与北京版荣投资 | 否 | |
|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 资方 | 标的公司未参与北京版荣投资 | 否 | |
|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 标的公司未参与北京版荣投资 | 否 | |
|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标的公司未参与北京版荣投资 | 否 | |
|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 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不适用 | 否 | |
|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 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 不适用 | 否 | |
|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 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北京版荣不属于标的公司主要投资者 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其他企业; 标的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左世芹在 2023 年 4 月前曾因标的公司支持索思 达创业,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备案为北 京版荣财务负责人职务,该等安排系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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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 | 关联方认定条款 | 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情况 | 是否构成 关联方 |
|---|---|---|---|
| 的公司当时处于业务探索及经营转型 阶段、支持员工创业背景下的正常协助 行为。 但左世芹未参与北京版荣日常经营,未 从北京版荣领薪,未签署北京版荣的财 务文件或其他经营决策文件,上述情形 不构成左世芹对北京版荣施加重大影 响 |
综上,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 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关系。
(二)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核查与披露,相关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鉴于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存在诸如受标的公司前员工控制、经营团队主要 由标的公司离职员工组成的情形,且报告期内,北京版荣为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基 于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及谨慎性考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要求,中介 机构参考关联方核查标准对北京版荣开展了充分核查,上市公司将北京版荣与标的 公司之间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经核查,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的交易 具备真实业务背景,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倾斜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 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情况”之“(四)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其他交 易”中对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因进行补充:
“((四)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其他交易
1、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交易方情况
| 名称 | 与标的公司主要关系 |
|---|---|
| 北京版荣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版荣”) | 标的公司前员工索思达 2022 年 6 月设立并控制的创业平台,2023 年 3 月索思达自标的公司离职并利用北京版荣平台开展独立创业, 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开始就电子版权认证代理业务合作,主要经营 团队由标的公司离职员工组成,报告期内,北京版荣系标的公司主 要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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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关联方认定适用《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版荣的历史沿革、双方业务往来及 人员重叠等情况分析论证,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益输送,根据 标的公司适用的法定标准,北京版荣不构成标的公司的关联方。
同时,鉴于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存在诸如受标的公司前员工控制、经营团 队主要由标的公司离职员工组成等情形,且报告期内,北京版荣为标的公司主要客 户。基于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及谨慎性考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要 求,中介机构参考关联方核查标准对北京版荣开展了充分核查,上市公司将北京版 荣与标的公司之间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经核查,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 间的交易具备真实业务背景,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倾斜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上市公司已针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三)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情况
左世芹系标的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系标的公司关联方。2022 年 6 月,左 世芹曾因协助办理工商登记而备案为北京版荣财务负责人,北京版荣开展正式经营 后于 2023 年 4 月及时完成了变更,该等备案系标的公司业务探索及经营转型阶段、 支持员工创业背景下,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的临时性行政安排,属正常协助行为。根 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备案, 左世芹在形式上与北京版荣存在关联关系,2023 年 4 月前系北京版荣的关联方。
但 2023 年 3 月前北京版荣未实际经营,左世芹未在北京版荣实际领薪、未参 与北京版荣经营管理工作、未签署北京版荣的财务文件或其他经营决策文件,未对 北京版荣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北京版荣不因左世芹的历史备案信息而构成标的公司 的关联方。除左世芹外,标的公司其他关联方与北京版荣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的交易亦不属于《股票上市 规则》所规定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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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7.2.1 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北京版荣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人。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其 与北京版荣之间发生的交易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项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 关联方认定条款 | 北京版荣与上市公司的情况 | 是否构成上市公 司的关联方 |
|---|---|---|
| 7.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 ||
|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版荣不控制 上市公司 | 否 |
|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版荣不属于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 否 |
| (三)由第 7.2.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版荣不属于 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企业 | 否 |
|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版荣不属于 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其一 致行动人 | 否 |
|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经前述分析论证,北京版荣 与标的公司在业务、人员、机构、 资产、财务等五个方面均保持独立 性,双方不存在资金混同、人员混 同、资产混同、合署办公或经营决 策干预的情形,标的公司及其关联 方与北京版荣之间不存在利益输 送,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br>(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针对标的公司代理商将采取进一 步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在代 理商准入环节增加关联关系审查 程序等。因此,于上市公司而言, 北京版荣不属于与上市公司具有<br>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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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认定条款 | 北京版荣与上市公司的情况 | 是否构成上市公 司的关联方 |
|---|---|---|
| 特殊关系及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主体。 | ||
| 7.2.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 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 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 (1)北京版荣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br>(2)北京版荣的股东不属于上市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版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前述关 于《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所 分析,北京版荣与上市公司不存在 因董事、高管任职或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而成为上市公司关联 方。<br> | 否 |
| 7.2.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 ||
|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 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 7.2.3 条或者第 7.2.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上市公司未与北京版荣签署过任 何可能构成关联关系的协议或达 成相关安排。 | 否 |
|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7.2.3 条或者第 7.2.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过去十二个月内,北京版荣与上市 公司之间不具有第 7.2.3 条或者第 7.2.5 条规定情形之一。 | 否 |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版荣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 交易完成后,北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 联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根据备考审阅报告,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的交易金额占模拟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1.23%及 1.86%,占比较低,未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比照披露关联交易的类似案例情况
经查询公开信息,A 股市场存在部分将前员工控制的企业比照关联交易予以披 露的案例。前述主体虽不属于《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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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谨慎性原则,上市公司比照关联交易的标准披露了相关交易情况,主要案例情况 如下:
| 企业名称 | 项目类型 | 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主要情况 |
|---|---|---|
| 里得电科 (001235) | 深主板上市 (2022 年上 市) | 上述主体不属于《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里得电科关联方。 但基于谨慎性原则,里得电科将虽不是发行人关联方,但在报告期 内与里得电科存在交易且:“(1)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曾经控 制的公司;或(2)为实际控制人代持其他企业的自然人及其控制 的公司;或(3)与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曾经任职的 公司”单独列出,比照关联交易的标准予以披露 |
| 中草香料 (920016) | 北交所上市 (2024 年上 市) | 某供应商系中草香料前员工何青设立并控制的企业,中草香料认为 该供应商并非发行人的关联方,与其采购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但 出于谨慎性考虑,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比照关联交易披露了相关交易 情况 |
综上,存在部分前员工控制的企业虽不必然构成关联方但基于谨慎性原则比照 关联交易予以披露的案例。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之间的交易比照关联交 易予以披露,符合谨慎性原则及充分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针对标的公司代理商的进一步管控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前,标的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代理商管理、财务管理、关 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在业务 开展过程中对代理商实行统一定价、统一管理,相关财务核算规范。报告期内,北 京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系正常的版权代理交易,双方业务独立、定价公允、业务真 实,不存在利益输送。
针对目前存在的由标的公司离职员工控制并与标的公司开展合作的代理商情 况,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代理商的工商信息与离职员工花名册进行交叉比对,除北 京版荣外,不存在其他由标的公司离职员工控制的代理商与标的公司合作的情况, 该等情形不构成标的公司代理商体系中的普遍现象。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将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标 的公司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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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对接与内部控制完善
标的公司已建立《代理商对接服务制度与流程》《财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对标的公司现有内控制度进 行梳理和完善,将标的公司内控体系纳入上市公司统一管理框架,确保标的公司在 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符合上市公司标准。
(二)关联交易管理与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体系,与标的公司代 理商之间的交易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认 定和披露。标的公司将在代理商准入环节增加关联关系审查程序,对新增代理商的 股东、主要人员信息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清单进行比对,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 规、信息披露完整、定价公允。
(三)标的公司离职员工控制关系专项审查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标的公司代理商准入环节增加标的公司离职人 员审查程序,具体措施包括:(1)新增代理商注册时,要求其提供股东及主要人 员信息,与标的公司员工花名册及离职记录进行交叉比对;(2)对存续代理商的 工商变更信息进行定期监控,关注是否存在标的公司离职员工入股或任职主要人员 的情形;(3)发现存在离职员工控制关系时,对相关业务合作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避免发生利益输送情形。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会计师参照标的公司关联方主体的核查标准,对北京版荣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 程序:
1、获取并查阅北京版荣的工商登记档案并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查查等公开平台信息,了解该公司设立、历次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以及北 京版荣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人员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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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访谈北京版荣实际控制人索思达及股东刘克强,访谈部分标的公司离职后
加入北京版荣的销售人员,了解北京版荣的设立背景及经营背景,分析合理性;访 谈左世芹及赵静,了解历史协助办理北京版荣设立时工商信息备案的原因,核查其 是否参与北京版荣的经营;
- 3、访谈北京版荣股东索思达、刘克强及北京版荣相关主要人员,了解北京版
荣的历次股权变动及主要人员变动原因、北京版荣的经营发展情况;获取北京版荣 提供的业务合同及收入分类统计情况,了解北京版荣的业务结构;获取北京版荣的 人员变动情况,分析其经营人员构成;
- 4、对北京版荣执行了实地走访核查,查看其办公经营场所核查是否存在与标
的公司合署办公的情况,了解北京版荣的基本情况、与标的公司的合作历史、主要 合作内容、付款条款、合同签署情况、关联关系等情况,并通过函证方式确认北京 版荣与标的公司之间的交易金额;
- 5、访谈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了解标的公司 2022 年进行业务探索及转型的相
关背景,后续推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进行营销策略转变的具体原因,以及与北京版 荣开展业务合作的合理性;查询标的公司业务系统相关离职员工的流程及权限关闭 情况,分析相关员工离职后是否存在继续参与标的公司业务经营的情况;
- 6、获取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的业务合同、订单明细及结算明细并抽查标的公
司与其他代理商的业务合同,核查北京版荣的交易内容及定价;查阅标的公司代理 商管理相关制度,获取标的公司代理商定价体系,比对北京版荣与其他代理商的结 算价格及业务执行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差别化定价或折扣,北京版荣是否享受差别 化商业条件或特殊便利;查阅标的公司业务核验数据,分析北京版荣核验数据是否 存在异常情况;
- 7、对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间的业务订单执行细节测试,检查销售合同、订单
信息、业务授权书、业务申请表、软件用户手册、软件源代码、证书、银行回单、 发票等资料;对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间的业务订单涉及的终端著作权人进行电话访 谈,核查相关业务真实性及终端办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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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陪同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 外部董事)及关键岗位人员打印并获取 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的主要银行账户资金 流水并通过云闪付比对账户完整性,获取 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标的公司、标的公 司子公司及其他主要关联方企业的全部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针对资金流水明细逐 笔核查,将交易对手方与北京版荣及其股东、员工名单进行交叉比对,核查双方是 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经核查,除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的正常经营业务往来外,标 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 及其他主要关联方与北京版荣、北京版荣股东及员工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标 的公司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
- 9、陪同北京版荣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及经理索思达、原股东及原经理刘克
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打印并获取 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的主要银行账户资金 流水并通过云闪付比对账户完整性,获取北京版荣及其子公司自设立至 2025 年底 的全部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针对资金流水逐笔核查,将交易对手方与标的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员工 花名册、关联方清单进行交叉比对,核查双方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经核查,除 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的正常经营业务往来外,北京版荣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董 事及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人员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标的公司员工不存在异 常大额资金往来,双方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异常情形;
- 10、取得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与北京版荣不存在未披露利益安
排、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取得索思达、刘克强出具的关于北京版荣与标的公 司之间不存在未披露利益安排、不存在利益输送、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的确认函。
- 11、查阅《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
结合标的公司适用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分析北京版荣是否与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的 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查阅《股票上市规则》,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版荣是否 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 12、获取并查阅了标的公司成立以来离职人员清单,了解离职人员在职信息及
离职后任职单位信息,与标的公司代理商的工商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了解除北京版 荣外,是否存在其他代理商由标的公司前员工控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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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查阅标的公司业务数据,了解标的公司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电子版权认
证业务的核验情况及通过北京版荣办理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核验情况;
- 14、查阅标的公司代理商管理相关制度,访谈标的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代理
商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取得标的公司与主要代理商签订的合同及订单,分析 标的公司对代理商的管理制度;
- 15、查阅标的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及股东会、董事会相关会议议案文件,了解标
的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设置及业务发展情况;
- 16、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了解其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因以及完成
交易后针对标的公司存在的与前员工控制的代理商开展合作情形制定的规范及整 改措施安排。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 1、北京版荣系索思达创业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其设立背景及经营背
景合理,不属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企业;
- 2、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之间的业务独立、定价公允、业务真实,不存在业务
依赖、利益倾斜或虚增收入的情形;
- 3、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不存在人员混同、机构混同及资产混同的情形。北京
版荣设立时,标的公司员工赵静、左世芹曾分别备案为北京版荣的监事及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该等备案系标的公司业务探索及经营转型阶段、支持员工创业背景下, 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的临时性行政安排,属正常协助行为。二人未参与北京版荣实际 经营、未从北京版荣领取薪酬,相关备案信息已及时完成变更清理,不构成人员混 同;
- 4、标的公司与北京版荣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五个方面均保持独
立,双方不存在资金混同、人员混同、资产混同、合署办公或经营决策干预的情形, 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北京版荣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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