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荣科: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ST荣科2026-09-28 18:34

摘要

1ST荣科收到抚顺银行《民事起诉书》,涉案金额本息合计约1.96亿元。
2该案系公司前期已披露的7.85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之一(本金1.35亿元),原告主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公司称档案中无相关担保协议及审批记录,系前任控股股东违规操作,将主张担保无效。
4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评估对利润影响。
5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近12个月未达披露标准的诉讼累计3932.66万元。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ST荣科 公告编号:2026-047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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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之一,原告主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涉及的担保系前期已披露的总额 7.85 亿元的 6 笔违规担保事项之一,担保本金 1.35 亿元,系其中公司自查发现的违规 担保事项的第 1 笔,前期抚顺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 2026 年 5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3)、2026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0)、2026 年 9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6-044)、2026 年 9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26-045);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贷款本金 1.35 亿元及相应 利息、罚息等合计 196,195,018.12 元,公司在该借款合同项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涉及新增未披露违规担保案 件。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 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民事起诉书》(案号:(2026)辽 01 民初 333 号)等诉讼材

料。

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志

诚艺邦商贸有限公司、陈*1、施**、张*、白、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前任 控股股东)、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崔1、崔**2、胡*、王**、李*、白、辽 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铭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 限公司、中盈华粮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申石化(大连)有限公司、赵、陈*2,共计 22 名被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 1. 判 令 被 告 沈 阳 致 远 石 油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立 即 偿 还 原 告 贷 款 本 金

135,000,000.00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利息 61,195,018.12 元(含罚息、复 息),本息合计 196,195,018.12 元,以及之后产生的罚息、复息直至贷款本息偿还 完毕为止(即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起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9%上浮 50% 计收、复息以欠付的全部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9%上浮 50%计收);

  • 2.判令原告对被告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

街 98 号(101 门)房产,建筑面积:5,855.12 平方米;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 98 号(201 门)房产,建筑面积:6,769.12 平方米;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 98 号(2 门)车库,建筑面积:2,242.56 平方米;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 98 号(1 门)车库,建筑面积:14,241.22 平方米共四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 3.判令原告对被告成都志诚艺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青羊

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1 层 62 号(建筑面积 78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2 层 194 号(建筑面积 25.16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1 层 40 号(建筑面积 38.15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2 层 213 号(建筑面 积 57.27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1 层 156 号(建筑面积 49.63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2 层 210 号(建筑面积 59.56 平方米); 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2 层 215 号(建筑面积 61.66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 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1 层 157 号(建筑面积 69.03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2 层 301 号(建筑面积 26.92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2

  • 层 170 号(建筑面积 60.16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2 层 211 号(建 筑面积 59.56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1 层 11 号(建筑面积 74.6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2 层 212 号(建筑面积 59.56 平方米);
  • 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2 层 305 号(建筑面积 36.96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 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1 层 70 号(建筑面积 50.74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2 层 172 号(建筑面积 131.04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2
  • 层 171 号(建筑面积 58.81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1 层 158 号(建 筑面积 58.6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2 层 214 号(建筑面积 53.58 平方米);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 1 层 155 号(建筑面积 83.99 平方米)共 20 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4.判令原告对被告李*、白**提供质押担保的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51%股权(对应出资额 306 万元)、胡*、王**提供质押担保的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 49%股权(对应出资额 294 万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5.判令原告对被告崔**2以其持有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422,873 股普通

股、被告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000,000 股普 通股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6.判令被告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1、施**、张*、白**、荣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崔**1、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前 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7.判令被告海南铭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前述贷款本金 1,723 万元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 8.判令被告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对前述贷款本金 2,622 万元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中盈华粮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国粮贸易仓储 (大连)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 9.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申石化(大连)有限公司在未出资 30,000 万元本息范围

内对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10.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在未出资 4,0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辽宁泰亨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1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2 在未出资 6,0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辽宁泰亨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1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二)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0年6 月10日,原告与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授信的使用期限为 2020 年 6 月 10 日至 2022 年 6 月 9 日,授信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14,000 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20,000 万元,同日,在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签署了编号为抚银总支 2020 年流贷 07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 24 个月,年固定利率 9%,用于购买原材 料,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次还本,每半年归还贷款本金 500 万,到期日归还剩 余本金。2021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前述《综合 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签订了编号为抚银总支 2021 年流贷 0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借款期限 12 个月,年固定利率 9%,用于购买原材料,还款方式按月付息, 到期一次还本。

2020 年 6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陈*1、施**、张*、白、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保 02 号、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保 03 号、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保 04 号、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保 05 号、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保 06 号;2020 年 9 月 2 日, 原告与被告崔1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为抚银总支 2020 年综 信 01 号高保 08 号;2023 年 7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为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保 09 号。 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前述保证人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 担保,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34,000 万元以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 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质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保证的 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三年。

2025 年 6 月 12 日,原告与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总支 2021 年流贷 01 号保 10 号、抚银总支 2020 年流贷 07 号保 10 号。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前述保证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金额为本金 2,622 万元,保证的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中盈华粮供应链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作为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不能证明自身

财产独立于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对国粮贸易仓储(大 连)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 年 6 月 12 日,原告与海南铭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总支 2020 年流贷 07 号保 09 号、抚银总支 2021 年流贷 01 号保 09 号。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前述保证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 额为贷款本金 1,723 万元,保证的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2020 年 6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 额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编号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抵 01 号。被告沈阳诚大 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名下 4 处房产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为前述《综合授信额度 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不动产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 98 号,总建筑面 积 29,108.02 平方米,并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在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了正式抵押 登记,取得编号分别为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 0149210 号的《不动产权证 明》,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 年 6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成都志诚艺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 押合同》,抵押合同编号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抵 02 号。被告成都志诚艺邦 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 20 处不动产为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 保,不动产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27 号 1 栋,总建筑面积 1,192.98 平方米,宗 地面积 18,156.9 平方米,并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在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了 正式抵押登记,取得编号分别为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 0098874 号原《不 动产登记证明》,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 年 6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胡*夫妻、李*夫妻、崔**2、辽宁国科实业有限 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质 01 号、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质 02 号、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质 03 号、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质 04 号。被告胡*、李*以其持有的被 告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为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贷款提 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的股权数量分别为 306 万元、294 万元,并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在 沈阳 于洪 区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办 理了 正式 股权 质押 登记 (登 记编 号 A2101142020003858、A2101142020003861),原告对该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崔**2、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422,873 股普通 股、90,000,000 股普通股,原告对该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向被告发放了 12,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20 年 12 月 21 日偿还本金 500 万,现贷款余额 11,5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9 日,固 定年利率 9%;2021 年 6 月 22 日原告发放了 2,000 万元贷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17 日,固定年利率 9%,现前述综合授信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余额共计 13,500 万元。

  • 2022 年 6 月 14 日,签订了《展期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总支 2020 年流
  • 贷 07 号展字第 01 号、抚银总支 2021 年流贷 01 号展字第 01 号,展期金额总计 13,500
  • 万元,将贷款展期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

2023 年 7 月 11 日,签订了《展期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总支 2020 年流 贷 07 号展字第 02 号、抚银总支 2021 年流贷 01 号展字第 02 号,展期金额总计 13,500

  • 万元,将贷款展期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 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贷款期间,自 2022 年 7 月 21 日起产生欠息

情况,2020 年 12 月 21 日归还贷款本金 5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尚欠 本金 135,000,000.00 元,利息(含欠息、罚息、复息)61,195,018.12 元,本息合 计 196,195,018.12 元(以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息)。现贷款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到期并逾期,经催收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上述被告诉至法 院。

三、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事项的说明

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次诉讼所涉担保事项源于 2020 年 11 月。原告主张,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1 号高保 04 号),为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不存在案件所提及的相关保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也没有涉及上述借款担保事项的公司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历史董事会及股东会会 议存档资料,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上述担保案件所提及的相关议案。上述事项未经公 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系在前任控股股东辽宁国科控制时期, 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公司将向人民法院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的诉

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而

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 3,932.6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4.73%。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已

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就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分析担保协议的真实性、有 效性,积极应诉,同时积极与债权人及原实控人谈判协商,争取免除上市公司责任,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 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公司接下来将积极应 诉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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