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富特科技2026-09-28 16:56

摘要

1富特科技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三项议案。
2所有议案均获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以上同意通过,其中中小股东赞成率超99.97%,未出现否决提案。
3会议程序合法合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确认决议有效。

证券代码:301607 证券简称:富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8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28 日 13:30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28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28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吉园街 36 号春树云筑 1 号楼 16 楼公司会议室
  •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宁川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65,048,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78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9,474,95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3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15,573,26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17,375,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2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802,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15,573,2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16%。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 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 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 决 结 果
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 )比例股数 (股 )比例股数 (股 )
1.00《关于< 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 划(草 案)>及 其摘要的 议案》总表决 情况65,044,28099.9939%2,2400.0034%1,7000.0026%0通 过
其中, 中小股 东的表 决情况17,371,32399.9773%2,2400.0129%1,7000.0098%0
2.00《关于< 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 法>的议 案》总表决 情况65,044,28099.9939%2,2400.0034%1,7000.0026%0通 过
其中, 中小股 东的表 决情况17,371,32399.9773%2,2400.0129%1,7000.0098%0
3.00《关于提 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 宜的议 案》总表决 情况65,044,28099.9939%2,2400.0034%1,7000.0026%0通 过
其中, 中小股 东的表 决情况17,371,32399.9773%2,2400.0129%1,7000.0098%0

注:本决议所有提案表决结果表格中“中小股东表决百分比例”均为:中小股东投票数量/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议案 1.00、2.00、3.00 为特别决议事项,均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赵琰律师、王淳莹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1、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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