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阳科技2026-09-28 17:44

摘要

1天阳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9月28日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等三项议案,同意票占比均超99%,标志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获股东会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阳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63 号),前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 系人姓名。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二 B 座 22 层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6,387,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241%。

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18,9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0%。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7,411,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00%; 反对股数 6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86%;弃权股 数 10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4%。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7,411,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00%; 反对股数 6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986%;弃权股数 10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4%。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7,411,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00%; 反对股数 6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7%;弃权股 数 1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4%。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阳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森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赵伟

202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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