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雪祺电气2026-09-28 00:00

摘要

1雪祺电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董事、高管及核心骨干)资格合法有效,草案内容及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财务资助等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2委员会认为该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 形,包括: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 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于股东会审 议本次激励计划 5 日前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具体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权日、行权价格、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 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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