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新发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盈新发展2026-09-28 00:00

摘要

1盈新发展发布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84名高管及核心骨干授予不超过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总股本0.85%),授予价格1.58元/股。
2首次授予4400万股,预留600万股。
3解锁条件绑定营收增长及半导体存储业务:2026年营收≥19.1亿元且半导体存储营收≥9亿元;
42027年营收≥21.4亿元且半导体存储营收≥14亿元。
5预计产生股份支付费用6820万元,分三年摊销。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盈新发展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北京铜官盈新文化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授予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 次获得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 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 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5,0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4,400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5%,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8.00%;预留 授予不超过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0%,占拟授 予权益总额的12.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1.58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8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 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 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 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13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14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9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7 第十三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31 第十四章 附则..................................................................................................................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指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 计划指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 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的期间
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自 律 监 管 指 南 第 1 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 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公 司股东会批准生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 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 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范围的所有人员,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为激励对象。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84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

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类别,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亦应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87,181.50万股的0.8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4,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5%,占授予权益总额的 88.00%;预留不超过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0%, 占授予权益总额的12.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比 例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比例
1张治强副总裁50010.00%0.09%
2刘华明副总裁、财务总监1202.40%0.02%
3林曦副总裁1202.40%0.02%
4刘春晖副总裁1202.40%0.02%
5边冬瑞董事会秘书1202.40%0.02%
6中高层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79人)342068.40%0.58%
7预留60012.00%0.10%
合计5000100.00%0.8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

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 关信息。

  • 5、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并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 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权益数 量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8元,即满足 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 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

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00%: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3.16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3.15元。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即每股 1.58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 对等的原则而定,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另外,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 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 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以上设置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符合公司一贯坚持的激励与 约束相对等的原则。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至2027年

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9.10亿元且半导体存储营业 收入不低于9.0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1.40亿元且半导体存储营业 收入不低于14.00亿元。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考核年度为2027年至2028年

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1.40亿元且半导体存储营业 收入不低于14.0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8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4.00亿元且半导体存储营业 收入不低于18.00亿元。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 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 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评结果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 全解除限售的,则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半导体存储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 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层 面整体指标设计有利于公司推进战略转型,秉持“与国家战略同频,与时代红利共 振”的发展理念,锚定长远价值,以“科技拓维、文旅铸魂、资管强基”的三核驱

动战略为引领,构建科技、文旅、资管深度融合、协同共生的产业新格局。

在科技板块,未来,公司将以存储半导体产业为核心方向,构建科技产业竞争 力。将半导体存储营业收入纳入考核指标,有利于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 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 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 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 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 4、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程序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 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 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职工提供 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 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6年10月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
6,820.001,278.754,262.501,278.75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 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 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

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但与 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 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

或调整: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 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 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 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 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

获授的权益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 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 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 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 公司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 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 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 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 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四)激励对象退休未被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 动服务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当年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 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离职之后仍可解除限售,其余尚 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退休但被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 的,若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 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

激励对象在退休前需支付完毕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权益可按照丧失

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 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 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

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继承人继承,并

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 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 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权益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八)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北京铜官盈新文化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 /或《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 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 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 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

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回购数量与价格的调整程序

  • (1)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与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

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

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本激励计划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则 按照最新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本次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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