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结果公告

永冠新材2026-09-28 00:00

摘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新民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在2026年3月24日至9月23日期间,吕新民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6.47万股,占总股本1.29%,增持金额5304.69万元,达到原计划5000万-1亿元的下限。
3增持后,吕新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30.28%升至31.57%。
4本次增持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未导致控制权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6-089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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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新民先生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公告披露之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不含交易费用)。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届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吕

新民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064,700 股,增持比例为 1.29%, 增持金额 53,046,851.57 元人民币(不含税及手续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名称吕新民
增持主体身份控股股东或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__________
增持前持股数量59,860,820 股
增持前持股比例 (占总股本)25.18%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 因
第一组吕新民59,860,82025.18%吕新民与郭雪燕系夫 妻关系
郭雪燕12,136,6005.10%吕新民与郭雪燕系夫 妻关系
合计71,997,42030.28%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增持主体名称吕新民
增持计划首次披露日2026 年 3 月 24 日
增持计划拟实施期间2026 年 3 月 24 日~2026 年 9 月 23 日
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5,000 万元~10,000 万元
增持计划拟增持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增持计划拟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增持股份实施期间2026 年 3 月 24 日~2026 年 9 月 23 日
增持股份结果 对应方式及数量2026 年 3 月 24 日~2026 年 9 月 23 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平台实施增持,增持 3,064,700 股。
累计增持股份金额53,046,851.57 元
累计增持股份比例 (占总股本)1.29%
增持计划完成后 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 动人)持股数量75,062,120 股
增持计划完成后 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 动人)持股比例31.57%

注:公司“永 22 转债”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完成了“永 22 转债”提前赎 回,赎回完成后,“永 22 转债”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相关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永 22 转债”赎回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本公告 中相关持股比例均以赎回后的公司股本 237,741,830 股计算。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是 否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吕新民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064,700 股,增持比例为 1.29%,增持金额 53,046,851.57 元人民币(不含税 及手续费),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三、其他说明

  •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2、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同日

披露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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