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凌云光2026-09-25 00:00

摘要

1中金公司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凌云光股东姚毅(董事长、实控人)、东台凌杰及东台凌光(员工持股平台)符合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资格。
2出让方拟转让股份为首发前股份,无质押冻结,未违反减持规定及承诺,且不在窗口期内。
3本次转让系科创板特有的股东减持方式,需后续关注具体转让价格及受让方情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凌云光”)股东姚毅、东台凌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东台凌杰”)、东台凌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台凌光”, 以上统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凌云光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 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 称“《减持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 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已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 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 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承诺及声明函》等,核查出让方、 凌云光与中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 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基本情况

(1)姚毅

姚 毅 , 中 国 国 籍 , 住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610113196507**。

  • (2)东台凌杰
企业名称东台凌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L11C31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30 日
住所东台沿海经济区全民创业园 6 号楼 322-3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东台凌光
企业名称东台凌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KX2M3J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23 日
住所东台沿海经济区全民创业园 6 号楼 322-2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金公司核查了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取得出让方 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出让方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或合伙人决定解散、因 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 2、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 3、出让方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 4、姚毅先生为凌云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现任凌云光董事长、总经理。东台凌杰、东台凌光为凌云光员工持股平 台,其中王文涛先生担任东台凌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赵严先生担任东 台凌光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文涛先生、赵严先生为凌云光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 5、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询价转让和配 售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 6、出让方不属于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 7、出让方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姚毅先生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 (1)凌云光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含

回购)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 (2)凌云光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3)凌云光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

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 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 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 (1)凌云光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告《2025 年年度报告》;凌云光已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公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 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 (2)凌云光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告《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凌云光已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公告《2026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因此本次询价 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 (3)经核查凌云光出具的《说明函》,凌云光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

过程中的可能对其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凌云光股票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已依法披露,且在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 能对凌云光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 《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

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 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 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

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 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凌云光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 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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