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得伟君尚字第 13265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9 月 9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 14:3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6 号 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蓝海先生主持。网 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34】人,代表股份
【598,782,4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87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80,917,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22】%。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3,03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864,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03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38,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3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 份【27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3,0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864,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3】%。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表:
| 提 案 | 提案名称 | 表决票数 | 同意票数于投 票总股数比例 | 是否 通过 |
|---|---|---|---|---|
| 1 |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同意 596,789,220 股; 反对 1,845,934 股; 弃权 147,300 股 | 99.6671% | 是 |
| 2.0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同意 596,746,951 股; 反对 1,871,402 股; 弃权 164,101 股 | 99.6600% | 是 |
| 2.02 |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同意 596,749,351 股; 反对 1,872,602 股; 弃权 160,501 股 | 99.6604% | 是 |
| 2.03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同意 596,739,451 股; 反对 1,871,602 股; 弃权 171,401 股 | 99.6588% | 是 |
| 2.04 |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同意 596,624,651 股; 反对 1,989,402 股; 弃权 168,401 股 | 99.6396% | 是 |
| 2.05 | 发行数量 | 同意 596,748,251 股; 反对 1,873,402 股; 弃权 160,801 股 | 99.6602% | 是 |
| 2.06 | 限售期 | 同意 596,735,751 股; 反对 1,870,502 股; 弃权 176,201 股 | 99.6581% | 是 |
| 2.07 |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 同意 596,774,051 股; 反对 1,852,802 股; 弃权 155,601 股 | 99.6645% | 是 |
| 2.08 | 上市地点 | 同意 596,778,851 股; 反对 1,846,702 股; 弃权 156,901 股 | 99.6653% | 是 |
| 2.09 |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 同意 596,724,051 股; 反对 1,886,803 股; 弃权 171,600 股 | 99.6562% | 是 |
| 2.10 | 决议有效期 | 同意 596,739,251 股; 反对 1,865,103 股; 弃权 178,100 股 | 99.6587% | 是 |
| 3 |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同意 596,741,251 股; 反对 1,867,403 股; 弃权 173,800 股 | 99.6591% | 是 |
|---|---|---|---|---|
| 4 |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 同意 596,724,320 股; 反对 1,852,734 股; 弃权 205,400 股 | 99.6562% | 是 |
| 5 |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同意 596,711,420 股; 反对 1,889,234 股; 弃权 181,800 股 | 99.6541% | 是 |
| 6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 | 同意 597,378,161 股; 反对 1,156,593 股; 弃权 247,700 股 | 99.7654% | 是 |
| 7 |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同意 596,731,220 股; 反对 1,889,334 股; 弃权 161,900 股 | 99.6574% | 是 |
| 8 | 关于未来三年(2027-2029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同意 597,375,461 股; 反对 1,080,093 股; 弃权 326,900 股 | 99.7650% | 是 |
| 9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 | 同意 596,718,520 股; 反对 1,885,834 股; 弃权 178,100 股 | 99.6553% | 是 |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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