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亨通光电2026-09-25 00:00

摘要

1亨通光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2独董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定增条件,发行方案、预案、募资使用可行性及填补回报措施等均合规且未损害股东利益。
3因前次募资超五年,无需编制前次募资使用报告。
4会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设立募资专户。
5此举标志公司正式启动新一轮股权再融资程序。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江苏亨通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亨通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6年9月 24日召开,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事项进行了审核,会议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限售期等均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亨通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 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亨通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 分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 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 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公平性、合理性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亨通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 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有合理性、可行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时的具 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有利于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工 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规定,由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 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 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亦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

九、《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 并及时与银行、保荐机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的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推进相关工作,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蔡绍宽、任晓敏、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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