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摘要
合同号:【云信信2026-224-XT】-【】
中信登产品编码:【】
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承担产品登记职能的机构查询产品信息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 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 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为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产品。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 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 的管理能力和投资研究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 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 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 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 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或 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认购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认购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中信登产品编码:【】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 《【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 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 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 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云南信 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 1 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 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 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您特别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
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
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本项目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投资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30.SH,简称“天通股 份”或“标的公司”)股票。标的公司近年资产规模相对稳定但负债规模逐年增长,导致其资产负债率近年 持续增长,但整体尚在较为合理区间。经营层面,标的公司近年营业收入整体呈下降趋势且于2025年度出 现了较大规模的亏损,毛利/净利率持续降低。天通股份的主营业务为开关电源磁性材料、滤波磁性材料、 镍锌磁性材料、金属粉芯材料(金属粉芯)、NFC铁氧体磁片、一体电感、蓝宝石晶棒、蓝宝石窗口片、压 电晶片及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如果未来发生市场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景气度下行、国家产业政策 及国际环境变化、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下游客户投资需求发生波动及研发投入未能及时实现产业转化等情 形,公司未来业绩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对其股票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标的公司面临经营风险、市场风险 等及标的公司股票的波动风险,如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标的公司股票剧烈波动,可能导致 本信托计划投资不及预期。
- 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或其他符合投资范围的投资标的,若前述金融产品/投资标的
不保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 二、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 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
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2.政策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
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 4.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
影响。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
值。
- 6.电子交易渠道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可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 交易平台系统进行认购、赎回等电子交易。在前述电子交易中,委托人及受益人将通过其专有的交易密码、 电子签名等认证手段签署电子合同。尽管受托人、代理推介机构将尽可能保障电子交易环境的安全性,但若 委托人及受益人未对前述认证手段尽到保密义务仍可能会导致他人冒用致使委托人及受益人遭受损失。
- 7.电子交易数据传递的风险 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电子交易的数据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 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人的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数据传输不畅或者存储受损,从而给委托人及 受益人造成损失。
- 8.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
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影响信托计划收 益。
- 9.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风险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后有权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为【】。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权利及纠 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解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 共同承担。
- 10.流动性风险 10.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及优先受益人同意,次级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且受托人
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 金安排。
10.2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交易所监管、登 记结算规则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 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 托计划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 托利益。
- 10.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
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 11.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
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经与已交付认购资金的投资者一致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 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 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计划延期,
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13.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的投资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
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 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 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 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 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 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 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时,或本信托计划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终止的,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
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5.止损的风险 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能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 令监控参考总值大于预警线,受托人应降低信托计划持仓比例或全部变现信托计划。前述止损操作可能导致 信托计划丧失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 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受托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 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 16.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 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在 止损操作完成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分配方式对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分别进行信托 利益分配,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变现操作, 或者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变现操作但变现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 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延迟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 17.全体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封闭式产品,存续期间不接受赎回,运作期间持有单一标的资产集中度高,预警平仓机 制或存在滞后性,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追加增强 信托资金权利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信托资金。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且追加增强信 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受托人应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 基于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和风险承担顺序的安排,客观上次级受益人面临的风险远高于优先受益 人,存在信托资金本金和追加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此外,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 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次级受益人可能承担延迟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三、管理和操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可能影响投资的水平和质量,
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 操作或技术风险 受托人以及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 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 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 PB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 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 会出现较建议提供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 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监控参考总值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 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 3.软件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 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 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计划 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 4.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
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 协议等)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 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四、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 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服务商、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应服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 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且有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五、其他风险
-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大规模疫情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
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
损失。
- 3.账户无法绑定和关联的风险 根据证券账户相关开户规则,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证券账户开立在上市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本信托可开立资金账户与前述证券账户关联,可能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券商即证券经纪商的管理口径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绑定/关联 ”的操作风险。
- 4.由于相关股票登记在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非本信托计划名下,如发生争议,存在股票不被认定为信
托计划财产,故本信托计划无权处置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 5. 本项目中虽信托计划向标的公司支付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认购资金(或转让价款),但根据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要求,标的公司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库存股票仅能非交易过户至 标的公司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
鉴于标的股票于【上海】交易所上市,本信托资金账户为标的股票所在证券账户的唯一关联资金账户,
可一定程度上缓释标的公司自行开立资金账户绑定证券账户,并通过标的股票转托管等方式取得标的股票的 处理权限,自行变现标的股票并将变现资金转移,导致信托计划无法获取标的股票变现款的风险。但由于相 关股票仍须存放在标的公司开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由于员工持股计划证券户开立在标的公司名下, 存在标的公司以证券账户的开户人身份,未经受托人同意(受托人同意的前提是全体受益人同意),将证券 账户内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导致信托计划损失的风险。
- 员工持股计划取得的标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 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在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交易所监管而导致流动性受限和其他不可抗因 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 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申明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委托人同意,签署或点击确认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
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 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 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 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且应为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规范中规定的 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未非法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 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
四、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和受托人免责条款(详见《信 托合同》第 25.4 条),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 计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 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如为机构,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或加盖印章 的系本机构有权人。
六、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 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 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 决(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 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八、为履行反洗钱、涉税信息尽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职责义务,受托人将自行收集、
处理或保存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受托人可能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关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本信 托在开立银行账户等账户时或者在投资管理或者在保全项目变更时,受托人也可能按照保管机构、投资标的 管理人、保险人等合作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前述个人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人/受益人姓名/名称、个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认购金额/份额信息以及其他可以识别委托人/受益人 的信息等。受托人将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期限内自行合理收集、处理、保存并向前述个 人信息处理者(如有)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委托人单独同意并授权受托人自行收集、处理、 保存并向前述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有)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如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资料不 完整或发生变更时,委托人将按照受托人的要求配合完善或更新个人信息资料。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 委托人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委托人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九、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 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出示真实 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 变化时,及时根据合同当事方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 活动。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 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优先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 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 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有权 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 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非法汇集他 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 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 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 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 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 的止损措施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本人/本机构 该 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 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 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非法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 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 其它信托计划业绩 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次级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 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 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 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
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 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 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 件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本合同第 13 条计算的信托利益 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 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 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 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 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 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 的止损措施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本人/本机构 该等风险 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 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 律)认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 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 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 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 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 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 , 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 第 1 条 定义...........................................................................................................................................................................9
- 第 2 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13
- 第 3 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13
- 第 4 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13
- 第 5 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13
- 第 6 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13
- 第 7 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13
- 第 8 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15
- 第 9 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16
- 第 10 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16
- 第 11 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21
- 第 12 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23
- 第 13 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5
- 第 14 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27
- 第 15 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27
- 第 16 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8
- 第 17 条 信息披露............................................................................................................................................................. 32
- 第 18 条 受益人大会......................................................................................................................................................... 34
- 第 19 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36
- 第 20 条 账户的变更......................................................................................................................................................... 36
- 第 21 条 受托人的变更.....................................................................................................................................................37
- 第 22 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38
- 第 23 条 保密事项............................................................................................................................................................. 39
- 第 24 条 通知与送达......................................................................................................................................................... 39
- 第 25 条 违约责任............................................................................................................................................................. 40
- 第 26 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41
- 第 27 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41
- 第 28 条 合同的完整......................................................................................................................................................... 42
- 第 29 条 条款的独立......................................................................................................................................................... 42
- 第 30 条 合同的解释......................................................................................................................................................... 43
- 第 31 条 合同的解除......................................................................................................................................................... 43
- 第 32 条 其他事项。......................................................................................................................................................... 43 信息及签字页.......................................................................................................................................................................45
【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信托合同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广】 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网 址:【https://www.yntrust.com】 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渠道 受托人客服热线:4006880909; 受托人客服邮箱:4006880909@yntrust.com; 受托人投诉电话:0871-63152194; 受托人投诉邮箱:yxtscl@yntrust.com。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且应为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规范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核准登记、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云南信 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将合法所有的资金 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 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 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 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 第 1 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1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本信托或本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2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 明书》以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2026-224-XT-1(其中,云信信 2026-224-XT-1 的合同的签署人为优先级委托人管理的多只理财产品的,单只理财产品的合同号以附件或 受托人系统记载的编号为准;为免歧义,各优先级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的内容一致,各份优先级委托 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指任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各优先级委托人与受托人同意:由于各 优先级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的内容一致,【】代表所管理的理财产品(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即便仅持 有一份《信托合同》,也视为双方已实际持有任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云信信 2026224-XT-2】的《【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的《【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 1.5 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的统称。
- 1.6 电子签名:指信托合同签署过程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委托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 容的交易密码等数据。
- 1.7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云南信托—【】保管 2020 第 1 号 (统)及其补充修订】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保管协议 (统签)》及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署的编号为【/】的《【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产品要素确认书》以及对前述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1.8 《操作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2026-224-JJFW】的《【云 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1.9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认购了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优先委托人,认购了 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次级委托人。
- 1.10 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 理机构。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 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优先受益人为【】,次级 受益人为【】。
- 1.11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 1.12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投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 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信托计划单位总份额。
- 1.13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 【预警线或平仓线】后有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为【】。关于追 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 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追加 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确认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行为合法合规且不违背其所签署的协议中的相关合同约定和 约束。
- 1.14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1.15 保管银行、协助管理银行:指【】。
- 1.16 证券经纪商:指【】。
- 1.17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指【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通股份;股票代码: 600330.SH)】。
- 1.18 管理委员会:指【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以标的公司公告为准),管理委员会应向全部持有人揭示本信托合同全文,特别是【10.6 风险监控措 施】、【第 14 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附件三:次级受益人特别风险承诺函】的全部条款及内容。
- 1.19 持有人:指【按照“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员工,具体包含标的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核心技 术人员】,全体持有人虽未直接签署本信托合同,仍应关注本合同的内容及条款,特别是【10.6 风险监控 措施】、【第 14 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附件三:次级受益人特别风险承诺函】的全部条款及内容。
- 1.20 《非交易过户协议》:指受托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编号为【云信信 2026-224-FJGH】的《非交易过户 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1.21 《证券托管及账户服务协议》:指上市公司、协助管理银行、证券经纪商(含其下属分支机构)与受 托人签订编号为【云信信 2026-224-ZQTG】的《证券托管及账户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 1.22 交易文件:指信托计划文件、《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协议》、《非交易过户协议》、 《证券托管及账户服务协议》、管委会向受托人出具的函件的统称,各委托人、交易对手对上述协议的全部 内容清晰知晓并认可。
- 1.23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 1.24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 成功的资金。
- 1.25 优先信托资金: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优先委托人成功认购优先信托单位并进入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 1.26 次级信托资金:指次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次级委托人成功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进入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 1.27 信托计划资金:指全体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全体优先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 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次级信托计划资金。
- 1.28 信托计划财产/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因投资所得的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 1.29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
- 1.30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已计提的税费与费用、优先受 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等负债后的余额。
- 1.31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单位以及委托人(受益人)认购或退出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 立时,每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份信托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 金÷1 元/份。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同的《信息及 签字页》为准。
- 1.32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第 5 位四舍五入。
- 1.3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 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优先信托单位对应优先受益权,次级信托单位对应次级受益权。
- 1.34 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信托计划利益中 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即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 1.35 信托计划收益/信托收益:指信托计划利益扣除信托计划资金的余额部分。
- 1.36 监控参考总值:监控参考总值=(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截止前一工作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 税费及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等负债)÷信托单位总份数。当本信托计划持有停牌股票时,则按 照本合同第 11.3 条第 B 款的约定,当日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调整,并以此计算当日监控参考总值。
- 1.37 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 1.38 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 1.39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 1.40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 1.41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 1.4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时间段。
- 1.43 估值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为信托计划成 立后的每个工作日。
- 1.44 估值基准日:即每个工作日。
- 1.45 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计划终止日以及次级委托人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优先信 托单位,优先委托人同意该申请的日期。
特别说明:发生优先信托单位退出事项的信托利益核算仅针对退出的信托份额部分(不包括信托计划税费、 费用等),未退出的信托份额在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不进行核算。
- 1.46 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
- 1.47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 1.48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 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 1.49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 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 1.50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 1.51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 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1.52 监管部门: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 1.5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1.54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 性文件。
- 1.55 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1.56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 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本计划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 1.57 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 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 1.58 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关于信托业保障基 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 1.59 锁定期:指(1)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计算;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 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 1.60 PB 系统:指证券经纪商提供的用于本信托计划开展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系统(如有)的简称。
- 第 2 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委托 人通过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或次级信托单位而享有对应类型的信托受益权。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依据信 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 划财产。
- 第 3 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 号)的分类要求, 本信托计划为【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封闭式、结构化、净值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第 4 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包括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元和 次级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元。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和次级 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金额,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比例不得高于 【1:1】。
- 第 5 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预计为【】,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终止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的当日 (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均于终止日终止。
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 计划。
- 第 6 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 6.1 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26】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单位 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 6.2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 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
- 第 7 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 7.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a)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在其认购时,家庭 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且 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b)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c)法律法规及监管 规范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 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优先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 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
(3) 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并应以【1】元
整数倍增加。
(4) 超募条款
如信托计划推介期或募集期内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资金超出拟募集规模或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者人数超 过监管规定(不超过 200 人)的,对于超募资金事项,经受托人确认后可以实际募集资金为本信托计划项下 之信托资金;否则受托人将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及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按照认购资金 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在时间相同的情 况下,按照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对于超募投资者人数事项,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不 超过 200 个投资者的前提下受托人将本着“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按照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 则接受认购,即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
对于上述超募资金或超募投资者人数事项,受托人将拒绝超出 200 人以外的投资者申请取得本信托计划 受益权的权利且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受托人于募集期结束后的五个 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该期信托单位认购资金及认购资金交付日至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期结束 日期间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前述款项退还后,已经签署的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自动终 止,受托人就该等投资者为取得信托受益权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责任。
7.2 认购资金的交付
- (1)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
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作为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 金如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可以从金融机构的特定银行账户划付。
- (2) 委托人如果通过代理推介机构认购信托单位,并且推介机构依法开立了用于接收认购资金的特定银
行账户,委托人应从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该特定银行账户。
- (3) 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次级委托人已缴纳认购资金后再进行认购资金的缴付。
7.3 认购申请文件
- 1、 自然人委托人通过签署纸质合同首次认购的,应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
-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肆】份。
- C 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 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 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 2、 机构委托人通过签署纸质合同首次认购的,应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
-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肆】份。
- C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 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 3、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认购
本信托计划,应根据系统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填写并签署的认购 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若委托人同时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 子交易平台系统及签署纸质合同向受托人提出认购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或电话 等方式,与委托人确认认购申请,并以委托人最终确认的认购申请为依据办理信托单位认购;如未联系上委 托人或未得到委托人最终确认,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认购申请,由此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委托人承 担。
7.4 认购原则及例外
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信誉\资金来源情况、信托计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 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等因素以及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委托 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 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7.5 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 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6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在此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 托计划财产。
7.7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 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 第 8 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 8.1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 (1)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 (2) 优先委托人及次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且优
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次级委托人应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次 级信托资金应先于优先委托资金认购到本信托计划。
- (3) 《操作协议》、《保管协议》、《非交易过户协议》、《证券托管及账户服务协议》已完成签署。
- (4) 员工持股计划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和监管规定并依法公告,上市公司已经公告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委托管理方案,且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 (5) 受托人已经在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上市公司已经在中登公司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
户并完成上述账户的关联绑定。
- (6) 受托人通过与委托人的系统电子直连功能线上同步推送认购份额确认交易确认数据的,所推送的确
认数据效力等同于受托人向委托人出具的书面追加认购确认书。受托人需确保线上推送的交易确认数据与实 际的交易确认情况相符。
- 8.2 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 (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 (2) 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 A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 B 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 C 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 第 9 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 9.1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
- 9.2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 (1) 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次级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 优先受益权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诺、担保或保障。
- (2) 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受益权,次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次于优先受益人。优先受益人获 得信托利益之后,次级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 第 10 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 10.1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托人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 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 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投资;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 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协议》及《操作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本信托产品为封闭式产品,存续期间不进行申购与赎回。
- 10.2 投资策略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为【价值投资策略】。
- 10.3 管理运用方向 (1)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主要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投资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330.SH)的流通股股票(受让价格不超过【10】元/股,受让股数不超过【1651.362】万股)】、以及 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及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活期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除上述资产外,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其他资产。本信托计划不得进行回购融资、融资融券等加杠杆操 作。
如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本信托计划才能投 资该产品。
若符合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但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不能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的投资品 种,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能够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后,本信托计划 才可按照上述投资限制条款进行投资。
(2)投资比例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低于 80%。不得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3)投资限制 下述投资限制中的数据和设置均以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为准。“PB 系统 ”是指本信托计划的
证券经纪商提供的进行场内投资交易的系统:
- 1)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330.SH)股票、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
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现金类产品,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 2)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①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②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季 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③自可能对标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 3)锁定期内,不得抛售、转让信托已持有的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4)信托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
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9%,规避举牌风险,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 5)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总数累计不超过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
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 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份。
- 6)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 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但应符合《信托合同》 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信托合同与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若符合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但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不能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的投资品 种,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能够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后,本信托计划 才可按照上述投资限制条款进行投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等对相关投资限 制、投资比例等进行调整,受托人有权对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但应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 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信托合同与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 10.4 管理运用原则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原则:
A【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非交易过户方式投资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30.SH) 的股票】、信托业保障基金、现金类产品(含银行活期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 B 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的 1 个月,信托计划保管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内合计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银行活
期存款、现金、国债逆回购及场内公募货币基金)不低于优先委托人存续的信托本金的 100%。除非遇股票 跌停或停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不可抗力、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窗口指导限制或禁止交易 等情况,受托人应按前述要求自主、及时变现信托计划所持有非现金资产以满足前述要求,受托人对变现结 果不做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无法满足,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C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标的债券在减持后,不得再次买入。
(1)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条款 本合同各方同意,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 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
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相关协议文件约定,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本金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专 项资金"),认购形成的保障基金份额属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如按照上述认购的,本合同各方同意,认购的专项资金由受托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信托业 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保障基金相关协议的规定进行认购、结算、划转。受托人收到保障基金结算款 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结算资金原路径划转回信托项目专用账户。
特别提示:专项资金的结算划转以受托人足额收到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相关款项为前提,受托人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有以固有财产垫付专项资金结算款项的责任和义务。
(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 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应在自第【2】个交易日起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 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10.5 其他
- (1)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应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为免疑义,受托人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信托
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已获得管理委员会的充分授权或符合【《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含其修订稿及或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充分授权):
-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 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 B 当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仓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受 托人应执行平仓操作。
- C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
- D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期间信托收益分配,且追加 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及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
- E 信托计划终止后,仍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需变现。
- F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 G 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 23 个月且优先级信托单位尚未完全获得全部优先级利益并退出的,受托 人应通过如下方式一种或综合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包括:
由受托人自主、及时变现标的股票等全部非现金类资产,并将变现所得向委托人分配信托收益直至 优先级信托单位获得全部优先级利益并全部退出。
- (2) 股权行使原则
- A 信托计划为独立运作的资管产品,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不主动与相关
主体构成一致行动人。
- B 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
有股票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均由【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全体委托人指定授权邮箱【】的意见进行表决。如有【天通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未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未召开持有人会议;未 能形成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或未对持有股票表决事项通过授权邮箱向受托人发出邮件或已向受托 人通过授权邮箱发出邮件但未预留充分的时间使得受托人或代理人不能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参与现场投票 等情形发生,则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
- C 信息披露义务由【标的公司】自行履行,由于标的公司怠于履行或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产生
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标的公司承担。未经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申请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的证券账户。
10.6 风险监控措施
- (1) T 日及监控参考总值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 易日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简称为“T 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监控参考总值,于 T 日收盘后完成 T 日监控参考总值的计算,通过监控参考总值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以下“T 日” “T+【1】日” “T+【3】日”“T+【4】日”等均指交易日。
信托计划预警线、平仓线为监控参考总值达到的具体数值,预警线为监控参考总值=【】,平仓线
为监控参考总值=【】。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委托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 人已知悉并愿意承担由于监控参考总值与信托单位净值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或损失。
- (2) 触发预警线、平仓线的处理措施:
- A (☑适用 □不适用)当标的资产处于锁定期时:
- ①如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受托人在 T 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
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T+2】日【15:00】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 T 日的监控参 考总值>【预警线】(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T 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 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万元递增。
- ②如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平仓线】,受托人在 T 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
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有权于【T+2】日 【15:00】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 T 日信托计划财 产总值的计算)使得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 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万元递增。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 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第 13 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之“13.1 信托计划 利益”的约定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且无论之后监控参考总值是否恢复至预警线以上,该操作是不可逆 的。
- B 当标的资产处于流通期时:
- ①如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受托人在 T 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
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T+2】日【15:00】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 T 日的监控参 考总值>【预警线】(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T 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 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万元递增。 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得自主买入证券。
- ②如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平仓线】,受托人在 T 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
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有权于【T+2】日 【15:00】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 T 日信托计划财 产总值的计算)使得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 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 受托人不得自主买入证券。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 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应自【T+3】日【9:30】时起无条件立即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 产(标的公司须无条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 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该操作是不可逆的。受托人应该同时将变现计划告知全体委托人。如果 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 延。受托人不对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仓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同时,当标的资产处于锁定期时如果信托计划监控参考总值跌破平仓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 人未选择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超过【30 个自然日(不含行权日当日)】的,之后无论追加增强 信托资金权利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待标的资产进入流通期开始的首个交易日【T】日起,无论届 时的信托单位净值【T-1】日是否低于预警线,优先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出具自【T】日【9:30】时起 立即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的投资建议(标的公司/次级委托人须无条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直至优先级信托单位全部退出。该操作是 不可逆的。受托人应该同时将变现计划告知全体委托人。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 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受托人不对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 仓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 (3) 停牌股票按照行业指数法估值时的风控安排
如 T 日本信托计划持有停牌股票,受托人应在【T+1】日对 T 日当天的监控参考总值进行行业指数 法估值调整。
若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 日监控参考总值低于未进行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 日监控参考总值,且 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 日监控参考总值≤【平仓线】,则受托人应当在行业指数法估值调整完成当日以 录音电话或邮件的方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继续追加信托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权利人有权在受托人通知日(不含)的【T+2】日【15:00】前额外追加足额增强信托资金,以确保按 T 日指数法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需特别注意:鉴于指数法估 值调整具有一定滞后性,受托人根据估值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测算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 加的资金不受该滞后期间的计划资产波动的影响。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受托人通知日(不含) 的【T+2】日【15:00】前未能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按 T 日指数法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 则受托人按照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执行平仓等风控措施。
(4)如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负面事件,或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或出现优先委托人认为有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其他事项,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提 供减持标的资产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应按其投资建议进行减仓(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 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 制、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实际相应顺延)。
10.7 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及取回
- (1)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 A.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信托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分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增强信托资金在 到账之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 B.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托计划财产。
- C.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不增加信托单位类型,不增加 信托单位份数,不增加次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次级受益人的 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不视为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权利人认购信托单位,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
- D.优先委托人提出终止本信托计划的,不影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合 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 (2)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以申请取回其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 (当本信托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时,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曾出现未能按时足额追加资 金情形的,则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不得申请取回其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 金):
- A. 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括标的资产停牌的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的监控参考总值> 【】。
- B. 连续两个增强信托资金取回日之间间隔不得小于【90】个交易日。
- C.对于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只有资金取回日按扣除申请取回资金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的监 控参考总值>【】时,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 D.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累计取回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总
- 额。
- E.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仅改变信托计划总值,不改变信托单位份数,优先 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取回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应视为受托人向其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0.8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照《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 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计划财产项下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其他资 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资金及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10.9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 (1)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开立
- A 受托人应以信托计划名义开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财 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本信托的证券账户由标的公司开立,开立的名称为:【天 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以上账户进行唯一三 方关联。
- B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计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 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 C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操作协 议》,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 (2)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独立性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账户。受托人不得假借 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从事与信托计划无关 的任何活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但是受托人有权更换信托计划财产专 户。
- (3) 补充约定
标的公司应配合受托人将受托人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和标的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绑定,将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证券账户并托管至受托人指定席位。未经受托人和优先委托人书 面同意,不得将托管至受托人指定席位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托管至其他席位,不得对受托人开立的证券 资金账户主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进行变更,不得对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辅账户,不得开通融资 融券。标的公司违反上述事项的,受托人应宣布信托计划立即到期并变现所持有的股票,同时标的公 司应赔偿信托计划损失。
第 11 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 11.1 信托计划财产的类别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现金资产、股票、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此外,为免疑义,信托当事人进一步明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户名: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中的标的股票,信托财产项下的该标的股票享受标的 股票的全部收益权,标的股票收益权包括标的股票对应的全部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股票 在任何情形下的转让、处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在任何情况下向第三方转让或者任何因处置标的股
票所取得之收入);(2)标的股票的派生股票(系标的股票产生的孳息)在任何情形下的转让、处置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派生股票在任何情况下向第三方转让及任何因处置派生股票所取得之收入);(3)标的 公司终止清算时,基于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而获得的清算分配财产;(4)标的公司依法减资时,基于标的 股票和派生股票而获得的出资额的返还;(5)因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产生的其他任何收益,收益的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
11.2 估值日
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工作日估值,并于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估值核对。如遇信 托财产需要进行存续期间的信托收益分配、信托终止日时信托利益的分配以及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 的其它情形时,受托人与保管人应于该种情形发生后下一个工作日核对估值结果。
11.3 估值方法 A 现金资产
- a 银行存款(含证券期货账户活期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本金计算,按约定利率在持有期间内逐
日计提应收利息,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 b 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实际到账的款项以入账金额为准。具体的,保障基
金在缴入云南信托指定专用账户后,缴入保障基金公司账户前以本金列示,按活期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从缴入保障基金公司账户认购保障基金之日起,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逐日计提收入。利率情况和变动, 以及保障基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账户认购保障基金之日由云南信托通过预留邮箱或尾缀为@yntrust.com 的邮箱告知托管人。
- c 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与银行协议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 d 国债逆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
账。
B 股票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对于停牌 股票,当【1、估值法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净值影响达到 0.25%;2、停牌期限超过 30 天;3、估值日指 数较停牌前涨跌幅超过 10%;4、停牌股票大于 5 个交易日以上未复牌则启用;5、停牌股票市值占信托计 划财产净值比例不低于 15%未复牌则启用;6、停牌期限超过 10 天;7、停牌股票市值占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比例大于 25%未复牌则启用】时,根据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收益率采取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C.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 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投资境内非上市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 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已履行了应尽的估值义务,委托人接受并认可该估值结果。如果受托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信托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保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此种情况,受托人或保 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新增事项或变 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信托保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如果监管部门 将来出台适用于信托产品的估值指引相关规定的,且本信托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调整估值方法的,则受托人有 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估值方法。
若产品估值过程中采用了估值技术,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估值技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采用的
关键假设、重要参数、估值结果产生过程以及采用估值技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说明等,如计划存续期间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11.4 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 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11.5 估值效用
全体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 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
11.6 估值核对
当受托人与保管人对信托财产估值出现不一致,双方应当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如协商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以【受托人】估值结果为准。
- 第 12 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 12.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信托计划以及信托计划成立、管理运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资金汇划费、账户开立费用(含证券账户)、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法律服务费或律师费(含受托人 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就与本项目的交易结构进行合规论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就本信托计划的法律文件的撰写 或出具法律意见书产生的费用等)、证券交易佣金、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 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 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 (3) 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包含受托人报酬和投资顾问管理费(如有)。
- (4)本信托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金额或费率,均为含税(增值税)费用或费率。
- 12.2 信托计划费用的承担
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计划费用的,追加增 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以满足上述费用支付需求,否则受托人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以满足 上述费用支付需求。
- 12.3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
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中扣划。
-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 A 保管费
- a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 b 保管费以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的年费率,按日 计提。
-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初始信托规模】×【】%÷【365】。 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终止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若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 6 个月即 发生终止情形的,按实际存续天数计提收取。
- c 保管费支付方式:保管费在存续期间【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 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复核后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 银行账户支付给保管银行。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若信托财产 专户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资产无法变现以及信托财产专户、证券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任一账户被冻结等非受托人主观原因导致客观无法支付的),受托人不承担垫付 责任,待具备支付条件时再行支付。
- B 律师费
- a 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0】元,律师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 b 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承担垫付责任;如已由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垫付的, 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托人。
- C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 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 (3) 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的年费率,按日计提。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初始信托规模】×【】%÷【365】
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终止日】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之和。若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 6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按【6 个月】计提收取。
支付方式 :受托人报酬在存续期间【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 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复核后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 给受托人。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资产无法变现以及信托 财产专户、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任一账户被冻结等非受托人主观原因导致客观无法支付的), 待具备支付条件时再行支付。
12.4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 划费用。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计划认购资金连同该等资金在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留存 期间所取得的全部利息(如有,按届时银行结算实际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一并退还给该等委托人,与 设立信托计划相关的费用由委托人依据出资比例承担。
12.5 信托计划税费
-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 (2)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
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 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 (3)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如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 报和缴纳。
- (4) 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应当由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
人披露。
- (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
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除前述追缴行为或罚款系由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外, 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财产支付(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 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和缴纳的罚款以信托财产优先受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 托人不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受益人应对其所得(如有)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 第 13 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13.1 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负债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信 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次级信托计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次级受益人享有次 级信托利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 13.2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一)(☑适用 □不适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每个 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 12 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分配方式以本信托合同第 13.3 条约定为准。
(二)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负债后的余额,受托人以变现的现金类信托财产 为限,按照如下先后顺序进行分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 (1) 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 (2) 支付本信托合同第 12 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3) 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以 13.3 约定为准。
- (4) 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本金,所分配的信托资金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1 元为上限。
- (5) 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返还其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如有),如现金资产不够全部 返还给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则按照截止到终止日每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净追加的增强信 托资金的比例进行返还。
- (6) 向次级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利益。
- 13.3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收益 1、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 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为【】%/年。
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根据受托人的通知追加增强信 托资金之日为未行权之日(K 日),则自 K+1 个自然日(含当天)起,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在【】%/ 年的基础上跳升【】%,跳升后为【】%/年。信托存续期间,如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化的,则根 据不同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分段计算。为便于操作,如触发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由受托人 根据前述条款,自条件达成之日,就调整后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及调整期间以邮件的形式向后附指定 邮箱【】予以明确,该受托人邮件对于信托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该收益率为优先受益人可获得信托收益的最高预测值,不代表优先受益人可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也不 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或保证。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 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详
见计划说明书。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业
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存续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365】。 2、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 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天数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存
续天数,第一个核算期间天数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最后一个核算期间天数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3、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 (1)(☑适用 □不适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计算 当每个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届满且信托计划未终止时,每个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
较基准参考收益=该优先参考信托利益核算期间累计计提未分配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 (2)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优先信托利益计算
- A.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0,则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利益=该日
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 元/份+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
- B.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0,则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利益=信托
计划利益。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次级委托人可在每个工作日提出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优先信托单 位的申请,经优先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对应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的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次级委托人申请退出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 元/ 份+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
该份优先信托单位核算期间天数为当个优先信托单位退出日前最近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包含优先信 托单位退出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至本次优先信托单位退出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之间的存续天数 (按照算头不算尾的原则)。如当个优先信托单位退出日前无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包含优先信托单位退出日 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则核算期间天数为信托成立日至本次优先信托单位退出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 之间的存续天数(按照算头不算尾的原则)。
4、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该优先信托利益。
13.4 次级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按照分配顺序分配完毕优先委托人信托利益、返还完毕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的累 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后的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为次级信托单位利益。
13.5 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
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基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
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作为信托利益按本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5】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存续期内遇有利
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 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现行规定
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委托认购资金分期交付的,保障基金收益分期分别核算。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若保障基金对分期认购本金进行分期结算,则指该期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
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 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划转之日(不含)期 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际分配日(不含)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13.6 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信托计划期限终止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 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延长到所有非现 金资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停牌证券复牌后,受托人应自第【1】个交易日起自主变现。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的税费、信托计划费用后优先支付优先信托利益。剩余现金 资产按本合同第 13.2 条进行分配。
- 第 14 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本信托计划的优先信托单位的产品风险等级为【R4】,经受托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程序被认定为【进 取】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的次级信托单位的产品风险等级为【R5】,经 受托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程序被认定为【激进】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认购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可能涉 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和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 14.1 风险揭示 详见《认购风险申明书》。
- 14.2 风险承担
- (1)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
财产承担。
- (2)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 (3)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
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 第 15 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 15.1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 (1)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委
托人为机构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 (2)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人为机构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 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
-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
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 (4)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
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 (5)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
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
件相符。
- (7)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 (8) 委托人保证设立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 (9) 委托人保证,当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委
托人即放弃本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但法律规定不可放弃的权利除外。
- (10)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
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委托人保证: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 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监管法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 (11) 如果优先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信托计划,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
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 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计划投资风险相适应。
- (12) 委托人保证,其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
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方式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交易时,有义务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交 易密码、电子签名等电子交易数据,防止向他人泄露委托人账户信息或者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 (13) 次级委托人承诺,不存在为他人非法代持次级受益权,或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等情况。次级委托人承诺认购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未非法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汇集他 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信托计划,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 任由次级委托人承担。且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违法违规情形。并将协同上市公司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指引等可能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预披露、事后披露等)、报告、备案 等各项义务。受托人保留提醒次级委托人/上市公司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的权利。
15.2 受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
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
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
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
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 (6) 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 第 16 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16.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1) 委托人的权利
- A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 B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 C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计划事务不当,致使信 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 的原状或者赔偿。
- D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 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 E 若本计划持有的证券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本计划持有的证券被摘牌或非正 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核心高管存在对公司的职务犯罪以及外逃导致公司经营和资产面临风险、 公司受到证监会及或交易所的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本计划持有的证券价格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 开信息。优先委托人有权提前退出本信托计划。在此情形下,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提供减持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应按其投资建议进行减仓(次级委托人及上市公司须 无条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 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 进行减仓操作的,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
- F 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出现未及时补仓或其他违约情况,优先委托人有权提前退出本信托 计划。在此情形下,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提供减持本计划持有的证券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应 按其投资建议进行减仓(上市公司须无条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 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减仓操作的,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
- G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H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委托人的义务
- A 委托人应当以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资金来源合法且经过必要授权,若该 财产上有其他共有权存在的,保证该共有权人对该事项已充分知晓并同意处分,不得非法汇集他 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 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 B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 业务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执行。
- C 委托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及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 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 托人。
- D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达到 非法目的。
- E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 F 在通过电子交易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交易时,委托人应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 行、电子交易系统等电子渠道。
- G 次级委托人有义务监督并敦促【标的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现行法律、法规、证交所指引、证监会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就公司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变动 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若因未合法合规进行对本信托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造
- 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次级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和受托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H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在优先级信托利益未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即持有人的证券账户;或未经受托人的书面同 意(受托人同意的前提是全体受益人同意)不得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即持有人的证券账户。
- I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1) 受托人的权利
- A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 B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得受托人报酬。
- C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经委托人一致同意后将信托事务委托他 人代为处理。
- D 经受托人、受益人大会同意的,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更换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等相关服务机构。
- E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 负债务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F 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计划,以及提前终止或延长某类信托单位。
- G 受托人有权调整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
- H 经受托人、受益人大会同意的,受托人有权变更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
- I 经受托人、受益人大会同意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需要,在不违背信托计划 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计划文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 J 在不影响信托计划利益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信托计划文件项下的任 何权利。
- K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 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 L 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 M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若本信托计划因异常交易被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出具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约 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的,受托人有权限制或暂停投资, 并在优先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后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 N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受托人的义务
- A 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 最大利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
- B 受托人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计划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 C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亦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 D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 E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
- F 受托人必须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 受益人。
- G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 H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计划事务的职责。
- I 受托人应在监管机关要求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受托人在受 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 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 人。
- J 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 T 日后一个交易日向委托人发送交易日 T 日的信托计划估值表。优先委托 人接收上述信息邮箱地址如下【】,次级委托人接收上述信息邮箱地址如下【】。
- K 处理个人信息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 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关及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其他有权机构另 有要求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 L 以受托人名义,代表受益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若信托财产投资运用过 程中发生纠纷,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处理相关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协商、作 为原告提起诉讼或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等,以有效维护信托财产运作安全。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 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固有财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 M 受托人在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若需进行关联交易,不 得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及时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 N 受托人应当对本信托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次级委托人。
- O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 (1) 受益人的权利
- A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 B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C 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 D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 E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 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 原状或者赔偿。
- F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 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 G 受益人行使本合同第 16.3 条(1)项下第 C 至第 F 项权利,与受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H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I 锁定期后,优先受益人有权提前退出本信托计划。
- J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如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且优先受益人份额尚未全部退出,次级受益 人有权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份额。
- K 优先受益人权利保留:如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份额尚未全部退出且信托计划仍持有非现 金形式信托资产的,全体受益人无保留的同意:受托人按照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同意的方式进行资 产处置。
- L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受益人的义务
- A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税费。
- B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 C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完整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 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 D 受益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 通知受托人。
- E 在通过电子交易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交易时,受益人应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 行、电子交易系统等电子渠道。
- F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第 17 条 信息披露
- 17.1 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
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全体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即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 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即受益人)同意,委托人(即受益人)请求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 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时,如果受托人认为该请求有可能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受 托人有权拒绝其请求。
- 17.2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 (1) 定期报告
- A 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受托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制作完成并向受益人披露。 受托人应于每自然年度终了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将该年度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制作完成并向受益人 披露。
- B 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分配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 需审计。
- (2) 临时报告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二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披露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对本信托计划运行和受益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受托人采 取的应对措施及后续方案等:
- (1)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如有)的决议情况,全体投资人或受益人签署决议的情形除外;
- (2)更换受托人或受托人变更实际控制人,更换托管机构,受托人或托管机构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 (3)变更或调整合同约定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风险等级、产品期限、运作方式、认(申) 购和赎回安排(包含认购或申购赎回时间、金额上下限等)、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安排、收费项
- 目或收费标准;
- (4)涉及信托计划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单笔资产的诉讼或仲裁,并可能对信托计划或 其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 (5)信托计划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主体、担保主体发生重 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或破产、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并对其还款能力或担保能力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 (6)信托计划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融资主体对其公开市场债务出现不 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情况的;
- (7)涉及信托计划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单笔资产的债券违约、股票停牌或退市的;
- (8)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投 资者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款第(5)项和第(6)项规定情形,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本身为不良资产及 其收益权的,可以不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但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合同约定需符合以下要求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不得 仅以事后信息披露代替相关程序: (1)履行有关变更程序; (2)获得投资者同意; (3)事前进行信息披露。
- (3) 单位净值
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应每日提供估值信息,做好净值监 测,【T+1 日 14 时】前向委托人披露一次经保管人复核的计划 T 日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受托 人应于【T+1 日 14 时】前向委托人提供一次 T 日的估值表(经保管人复核一致)和每日报表(每 日报表内容包含投资表现、风险监控指标等)。受托人需通过电子邮件和深证通两种方式向委托 人同步发送每日估值表,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推送的估值表应当内容相同且发送时效一致。受托人 发现任一方式发送的估值表存在异常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通过重新推送估值表等方式消除异常。 如涉及估值表资产单位净值更改等关键指标修改、需重新推送估值表的,需及时通知委托人方相 关运营人员并得到知悉反馈。当出现净值大幅度变化时,应及时向受益人说明波动情况和原因。 受托人应逐日根据合同规定的估值时效提供与保管人核对一致后的电子版估值表。
- (4) 其他
本信托计划逐日盯市,受托人应向全体受益人提供产品每日净值情况;在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 或平仓线时,逐日提供预警平仓数据的盯市结果(即监控参考总值与权益类资产持仓比例)及预 警平仓处理情况;在本信托计划遇到强制平仓时,若出现未能及时全部平仓的情况,优先受益人 有权要求受托人每日提供本信托计划具体仓位情况,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受托人【每月末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须提供加盖受托人及保管人有效印鉴的估值表扫描件。
17.3 信息披露的方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按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信息披露,即视为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 (1)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受托人信息披露网站为:https://www.yntrust.com,委托人/受益人应及时登陆以上网站或 APP 并查
询详细信息。如因委托人/受益人未及时登录查询,导致无法及时获知相关信息,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相应后果。相关网站需注册后登录,注册及登录方式可咨询受托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88-0909。
- (2)受托人办公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存放备查;
- (3)受托人以邮寄、传真、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4)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17.4 责任免除及例外
委托人(即受益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 人就上述信息披露内容及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17.5 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召开受益人大会方式、根据本合同第
- 18.3 条约定进行变更等方式),变更事项自实施之日起自动适用于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包括变更 实施后新认购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成为信托计划受益人等各种情形)。受益人 应通过受托人网站等方式自行查阅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变更事项,受托人无需另行向新加入信托计划的受益 人披露。
第 18 条 受益人大会
- 18.1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 18.2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事项 出现如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 (1)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情形。
- (2) 改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 (3) 更换受托人。
-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 (5) 受托人认为需要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 (6)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 18.3 不需受益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出现需要受益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时,若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则可以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 18.4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 召集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 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要求召开受益人 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 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受托人决 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2) 召集的公告形式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采取网站公告、邮寄、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或代
理推介机构网上银行和/或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通知等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告知受托人。
(3) 召集的公告内容 公告内容应包括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
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 18.5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1) 召开的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信托
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前第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2) 召开的形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
中披露。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应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3) 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在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前以
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律师列席会议。
18.6 受益人大会议事规则
- (1) 表决权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2) 表决事项及规则
- A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 B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 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 C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同意、反对或 弃权。未完整填写、未按要求填写、错误填写、同一审议事项填写超过一项意见、字迹无法辨认、 涂改且未在涂改处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未按要求签署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受益权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或其 代表出席但未填写或未反馈表决票的,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信托受益权份数的表决 结果计为“弃权”;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或其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填写或未 反馈表决票的,视为投票人未出席。
- D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 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 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 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会议记录交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与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 (3) 特别规则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 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 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18.7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视同全体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 受托人均有约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除外。 受益人大会决议自受益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8.8 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告和报告
- (1) 决定事项的通告
- A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 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或代理推介机构网上银行和/或电子交易平台系统 通知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受益人。
- B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 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同时将大会决议书面告知受托人。
- (2) 决定事项的报告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监管部门报告。
- 18.9 受益人大会的费用承担 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 19 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
- 19.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 (1)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条件
- A 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 B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 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 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 C 次级受益人未经优先级委托人及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 D 优先级受益人有权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但需满足上述 B 项要求。
- (2)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
-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 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 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 B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 转让人与受让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 C 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函》中确定的日 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利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 托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义务, 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利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 (3) 转让手续费 转让手续费为 0。
- 19.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 继承申请,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如继承人未按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受托人有权拒绝向继承人分配信托利益。 第 20 条 账户的变更
- 20.1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
(1) 必备证件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应持如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可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如下必备证件的复印件。
- A 《信托合同》原件。
- B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若受益人委托 他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确认手续,应当取得受托人同意;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 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以及经公证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
- C 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 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 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D 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办理手续 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
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等文件。 上述复印件均应由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以证明与原件相符。
- (3) 受益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变更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账户,则应根据系统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申
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
- (4) 若委托人同时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
电子交易方式和其他线下方式直接向受托人提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情况采取包括 但不限于当面或电话等方式与委托人确认申请,并以委托人最终确认的申请为依据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 更;如未能联系上委托人或未得到委托人最终确认,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变更申请,由此所造成的风 险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 20.2 信托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的变更 受托人变更信托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和送达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 21 条 受托人的变更
- 21.1 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如出现后述情形之一,其受托职责终止: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 产;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1.2 变更受托人的程序和条件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变更受托人应遵守如下全部程序和条件:
- (1) 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计划税费已经全部结清。
- (2) 经受益人大会同意。
- (3) 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已结清。
- (4) 新受托人的选任人向原受托人出具更换受托人的通知。
- (5) 新受托人向原受托人出具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的确认书。
- 21.3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或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计划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及信 托计划财产。新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之前,原受托人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新受托人 选出后,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 21.4 自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因信托计划财产 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前的事由而产生的应由原受托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原受托人继续承担,委托人可以向原 受托人追究该等责任。
- 第 22 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 22.1 信托计划的终止
- (1)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任何委托人或受益
人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信托计划。
- (2)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信托计划终止:
-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
- B 因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仓线,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且受托人决定提 前终止信托计划。
- C 本信托的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提前终止。
- D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 E 受益人大会同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 F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 G 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 H 信托计划被撤销。
- I 信托计划被解除。
- J 全体受益人书面放弃信托受益权。
- K 若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 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 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 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
- L 因法律法规、监管规范颁布或者受托人收到监管指导意见及监管政策要求等政策原因导致必须 终止本信托计划,则受托人有权单方面宣告终止并告知全体委托人。
- M 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 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 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经与优先委托人协 商一致后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 N 若本信托计划因异常交易被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出具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 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的,受托人经优先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决定提前终止本 信托计划。
- O 次级受益人和标的公司和/或【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违 反本合同、《证券托管及账户服务协议》和《非交易过户协议》及其他附属法律文件的约定且优 先受益人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 P 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3)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的,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寄送书面文件或
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原因。
- (4)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主体。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
约定进行信托计划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以本合同约定方式将清算报告披露给受益人。
- (5) 信托计划财产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益人享有。
22.2 信托计划的延期
- (1)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本信托计划延期:
-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因客观原因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
- B 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 C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且经受益人认可的其他情形。
- D 受益人大会、受托人同意的。
- E 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其他形式告知委托
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延期的原因。
- (3) 信托延期期间,信托费用按照本合同第 12 条的规定计算和支付,受益人收益按照本合同第 13 条的
规定计算和支付。 第 23 条 保密事项
23.1 双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文件资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 (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 (1)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 (2) 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 (3) 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 (4) 合同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
- (5) 受托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或其上市的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披露的,或者为本合
同之目的合理披露给受托人的审计师、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受托人应要求上述机构和人 士承担保密义务),或者因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目的之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的。
- (6) 如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因委托人向其所发行产品
的意向投资者/投资者、产品保管人、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披露之需要,或委托人为履行其于 所发行产品项下的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需要。
- (7) 法律的要求。
- 23.2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将信托计划文件内容或与信托计划相关信息披露给新 闻媒体或者发表声明。双方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 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 23.3 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 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 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 24 条 通知与送达
- 24.1 通知事项
- (1) 本合同记载的一方当事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相对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
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 (2) 受托人认为因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而需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事项。
- (3) 委托人和受益人发生其他变化,有可能影响受托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事项。
- (4) 其他需通知的事项。
24.2 通知方式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 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快专递方式递送 至本合同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还可以采取在受托 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24.3 通知时间
上述通知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期限内由通知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 如果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发生变化,通知方应至迟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 方。
- 24.4 送达生效时间
- (1) 受托人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
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 (2) 信托当事人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的方式发出通知的,在如下条件下送达生效:
- A 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 签收的,以专人送达当日或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出日后的第 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 B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其传真机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 C 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 平台系统、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受托人和/或代理推介机构发出当日或通话 完成后视为送达。
- D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其中最快达到相对方者为准。
- 24.5 责任承担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予以豁免。信托当事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 行通知或送达义务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
- 24.6 不可抗力
-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
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大规模疫情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 (2)因监管政策调整、受托人收到监管机构的窗口指导意见等政策因素。
- (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相对方,并在 15 个工
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 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 (4)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 25 条 违约责任 25.1 一般原则
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对方遭 受的直接损失。
25.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外,委托人的如下行为也构成违约。委托人应就如下事项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 任,并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 (1) 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 (2) 如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
品推介或者未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及风险,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
- (3) 委托人违反其在信托计划文件项下其它义务或责任。
25.3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及履行其他义务,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计划事务不当致使信托 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计划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受托人报酬。非因受托 人的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受托人报酬无需返还。
- 25.4 受托人对于因如下原因而引起的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 (1) 不可抗力。
- (2) 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规定以及受益人大会决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
为。
- (3) 受托人严格按照本合同第 10.6 条的约定处置信托计划财产。
- (4)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法律或
监管机构的要求。
- (5) 信托计划聘请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
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该等机构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该等机构违反与受托人签署 的相关协议。
- (6)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
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 (7) 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
金业协会要求、在受托人无过错的前提下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 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 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 运作,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 25.5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 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 险费、律师费、差旅费。
第 26 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6.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 26.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壹)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各方一致同意不适用简易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叁)其他方式:【】。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委托人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 26.3 在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 27 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 27.1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受托人签署后,委托人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 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本合同的,以附有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 达到受托人电子系统,且受托人发出确认交易信息的数据电文到达委托人可登陆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后,本 合同成立。
关于签约方式的特别约定:【协议签署方知晓、同意并认可:【】已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公司官方 网站发布《【】关于启用防伪电子印章的公告》;【】可以采用电子化印章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文本进行用 印;【】签署本合同使用的电子化印章通过打印方式呈现,与【】实体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签署方不 以此为理由抗辩免责,不因【】使用电子化印章对协议签署方签署的合同及文件的成立、有效性提出抗辩, 即使未使用实体印章,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对协议签署方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签约方式的特别约定:【协议签署方知晓、同意并认可:【】已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在公司官方网 站发布《【】关于启用电子印章的公告》:【】可以通过【】电子化印章系统采用电子化印章对本合同及相 关文件文本进行用印;【】签署本合同使用的电子化印章通过打印方式呈现,与【】实体章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协议签署方不以此为理由抗辩免责,不因【】使用电子化印章对协议签署方签署的合同及文件的成立、 有效性提出抗辩,即使未使用实体印章,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对协议签署方具有法律效力。】
- 27.2 本合同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生效:
- (1) 本合同成立。
- (2) 委托人已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 (3) 信托计划成立。
- 27.3 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第 28 条 合同的完整
- 28.1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 文件为准;《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应与本合同约定保持一致,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 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优先适用本合同。
- 28.2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受 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认购风险申明书》由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自动承受。
28.3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受益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 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 28.4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 28.5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 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8.6 本合同项下的由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29 条 条款的独立
29.1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 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 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 29.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 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 的和精神。
- 第 30 条 合同的解释
- 30.1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 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30.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 30.3 《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法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 定的,应当依据公平原则,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第 31 条 合同的解除
- 31.1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 (1) 本合同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 (2) 由于本合同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相对方的经济利益而使本合同履行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
要或不可能时,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 (3)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均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对方解除本
合同。
- (4) 本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 (5) 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
- 31.2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受托人无需返还已收取的受托人报酬。
- 31.3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书面通知另行指定日期的 除外。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双方达成的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 31.4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一方向相对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 32 条 其他事项。
- 32.1 申明。本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 《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 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一致的理解。
- 32.2 录音录像。委托人暨受益人授权受托人对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 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及相关电子记录作为证据。 32.3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人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32.4 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的余 额由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计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费用、信托计划税费或信托计划利益中的一项 或数项。
- 32.5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持有【贰】份、受托人持有【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32.6 关于电子合同的特别约定
委托人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 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本合同的视同于签署本合同的书面合同,经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委托人通过前述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的书面合同原件,以受托人在受托人后台服务器处留存的版本为准。
- 32.7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1. 为保障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合法权益,受托 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 (1) 受托人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委托人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
- 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 (2) 受托人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委托人意愿,由委托人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 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受托人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 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委托人购买其他产品;
- (3) 受托人应依法保障委托人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应当审慎经营,切实保 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 (4) 受托人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严格防控委托人信 息泄露风险,保障委托人信息安全。
- 2. 投资者教育告知:如您为首次认购本公司信托产品或接受信托服务的消费者,您可通过关注公司官方微 信公众号(云南信托)或访问公司官网(www.yntrust.com)等途径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活动,持续了 解金融知识与风险。
- 3.为进一步保障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托人提供了如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渠道,供委托人/受益 人选择适用: 受托人客服热线:4006880909; 受托人客服邮箱:4006880909@yntrust.com; 受托人投诉电话:0871-63152194; 受托人投诉邮箱:yxtscl@yntrust.com。
本页为《 【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信息及签字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不承诺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信托计划投资有 风险,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请委托人务必使用正楷填写本页,并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 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 □优先级委托人 □次级委托人 | ||||
| 委托人及 受益人基 本信息 | 自然人 | 姓名: | ||
| 证件号码: | ||||
| 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 国籍及职业: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 证件号码: | ||||
| 证件类型及营业期限: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 ||||
|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 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其他联系人(必 填) | |||
| 传真(选填) | 电子邮箱(必填) | |||
| 手机(必填) | 固定电话 | |||
| 委托人<br><br>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br><br>机构盖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 受托人<br><br>【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br><br>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 |||
|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2026 年 月 日在昆明市五华区签署。 |
附件一:
【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通知(样本)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
截至 年 月 日,【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监控 参考总值为 ,低于或等于预警线/平仓线 。请贵方于 年 月 日 : 前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元,并划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账户,使监控参考总值高 于 。
如增强信托资金未及时到位,责任与后果见请参见编号为【】的《【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 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取回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申请书(样本)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
已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万元。现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申请取回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万元。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次级受益人特别风险承诺函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我方为贵司发起设立的“ 【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 “本信托计划”)的次级委托人暨次级受益人,特向贵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 我方是具备足够能力识别并承担高投资风险的合格投资者,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我方管理的资 金,未非法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不合规资金 投资本信托计划,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次级委托人承担。
二、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 我方承诺充分知晓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次级委托人的风险:
- 1.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次级委托人相对优先委托人而言,面临更大
的投资风险。
- 2.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不超过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1】倍。该种信托利益分配安
排,放大了次级受益人的风险。在信托计划发生少量整体亏损的情况下,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有可能出现 较大甚至全部亏损。
- 3. 在标的股票处于流通期时,本信托计划的监控参考净值低于平仓线时,我方已知悉贵司作为受
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连续以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对本信托计划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变现过程中可能 出现的损失,且触发平仓线后并非必然进入平仓阶段,可能仅部分非现金资产被变现,委托人仍存在资金损 失的风险,并且充分知悉我方认购资金以及相关信托利益有可能出现较大甚至全部亏损。我方知悉并自愿承 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 4. 本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交易系统(即 PB 系统)进行投资运作。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
易以及与交易相关的风险监控工作将高度依赖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以及 PB 系统数据,证券经纪商 有权出于业务风控或异常交易管控的需要,或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或 窗口指导的要求,随时采取暂停或终止信托计划 PB 系统使用权限、限制或终止交易、单方终止经纪服务等 措施,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易和风险监控中断甚至无法执行,信托财产因此遭受损失。本人/本机 构作为次级委托人清楚知悉前述风险并自愿承担产生的任何损失。
- 5. 若本信托计划因异常交易被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出具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 关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发生其他优先受益人决定终止本信托计 划情形时,次级受益人可能产生资金损失等风险。我方清楚充分地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四、 若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
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 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 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本信托计划可能 提前终止,我方(含【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持有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 致的风险和损失。
五、 我方(含【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持有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 的信托计划文件,清楚充分地知悉将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事项,并承诺自身具备承担各类风险事项的能力, 自愿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次级委托人暨次级受益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优先委托人授权预留印鉴及预留联系方式通知函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现指令贵公司对【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优 先委托人出具的所有指令、通知、函件均授权给以下预留印鉴:
|预留印鉴:|
|---|
优先委托人现指定本机构在本信托计划的预留邮箱【】,该预留邮箱可用于本信托计划 业务往来、文件传输。本机构承诺认可预留邮箱出具的任何文件、意见,上述文件和意见符 合信托合同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并由本机构承担责任。
贵司有权不采信非预留联系方式发送的邮件及文件,预留联系方式如有变更我司将提前
书面通知贵司。 特此通知。
优先委托人:(盖章)
附件五:
【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优先信托单位退出申请书(样本)
编号: 优先级委托人并【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 称“本信托计划”)次级受益人,根据编号【】的《【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 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之约定,拟申请将本信 托计划项下部分/全部优先信托单位退出。
退出日: 年 月 日 退出份数:优先信托单位【】份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次退出申请须由优先委托人同意确认方为有效。受托人将
于本《优先信托单位退出申请书》及优先委托人出具的《确认函》所载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 支付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
特此申请。
次级受益人/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次级委托人【】:
确认函
本机构作为“【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 简称“本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同意贵方编号为【】的《信托单位退出申请书》项下本 次退出优先份额的申请。
特此确认。
优先级委托人(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申请人需填写本附件正本一式三份,经委托人双方加盖预留印鉴后,其中一份 由受托人留存,其余两份份由委托人双方归档)
附件六:
【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次级信托收益分配申请书(样本)
编号: 优先级委托人并【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 称“本信托计划”)次级受益人,根据编号【】的《【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 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之约定,拟申请分配次 级信托收益【】元,同时,申请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元(即退出优先信托单位【】份,剩 余为优先信托收益)。
分配日: 年 月 日 特此申请。
次级受益人/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客户信息采集表、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 件
| 委 托 人 或 受 让 人 | 机 构 | 委托人:【】 类型: ☑法人;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组织; 经营范围:【】 联系地址(请与营业执照一致):【】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其他执照、证件或文件,请注明): 【】 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授权经办人员:【】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邮箱:【】<br><br>行业(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单选):<br><br>□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br>□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br>□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br>□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br>□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教育<br>□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br>□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br>□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br>□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br>□其他<br><br>认购资金来源(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可多选):<br><br>□经营收入所得 □投资收益所得<br>□捐赠收入所得 □筹资所得(股本、举债、借款等)<br>□其他所得:<br><br><br>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
|---|
|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
|---|---|---|---|---|---|
| 机构名称 | 【】 | 产品名 称 | 【云南信托】-【天通股份第三期员工持 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 非自然人客 户类型 | □公司 | 请填写 “一” | |||
| □合伙企业 | 请填写 “二” | ||||
| □信托产品 | 请填写 “三” | ||||
| □基金产品 | 请填写 “四” | ||||
| □其他资管产品 | 请填写 “五” | ||||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 机构 | 请填写 “六” | ||||
| □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 |||||
| □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 |||||
|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 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不需填写此 表 | ||||
| □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 组织 | |||||
| 一、公司受益所有人 | |||||
| 请按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25%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 □通过人事、财 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对公 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 型 | 证件有 效期 | 地址 | 备注 |
| 二、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 | |||||
| 请按以下标准依次判定:□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 对合伙企业进行控制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 |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 型 | 证件有 效期 | 地址 | 备注 |
| 三、信托产品 | |||||
|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 型 | 证件有 效期 | 地址 | 备注 |
|---|---|---|---|---|---|
| 四、基金产品受益所有人 | |||||
| 请按以下标准依次判定:□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基金经理或直接操作管理基 金产品的自然人;□其他对基金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 型 | 证件有 效期 | 地址 | 备注 |
| 五、其他资管产品 | |||||
| 请依照信托或基金的方法判定:□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直接操作管理产品的 自然人 |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 型 | 证件有 效期 | 地址 | 备注 |
| 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 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 |||||
| 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 型 | 证件有 效期 | 地址 | 备注 |
| 机构声明 | |||||
| 本机构保证所提供信息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除上述受益所有人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25%股权、控制权、表决权、权<br><br>益份额,或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以上所填写内容发生变更时将 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贵公司。 | |||||
| 机构公章(如受益人已在本合同加盖骑 缝章,视为此处已盖章,无需另行用 印) | 日期:同信托合同签署日 |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名称:【】 注册国家/地区:中国 一、机构类别:
- □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2.其他非金融机构
- □ 3.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直接在第五项签字盖章即可)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 □ 2.仅为非居民
-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者第 3 项,请填写下列标记底色的信息: 三、机构基本信息
- 1.机构名称(英文):
-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必填)
- 3.机构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 项) 注意:1.机构地址应当填写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国的地址,非中国大陆临时联络点的地址;
- 地址应当稳定可靠,确保能收到重要法律或税务信函。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注意:如果税收身份选择第 3 项,则需要填写至少两个国家的的纳税人识别号
- 1.国家/地区: 纳税人识别号:
- 2.国家/地区: 纳税人识别号:
- 3.国家/地区: 纳税人识别号: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日内通知贵 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公章 日期:同信托合同签署日 (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说明:
-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 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 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 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 (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3.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 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 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 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 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 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 A 项 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 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 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 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机 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 机构。4.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 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 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 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下列非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 构:(1)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2)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3)仅 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4)成立时间不足 二十四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5)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6) 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冲交易的企业; (7)非营利组织。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 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 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 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 融机构。5.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 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 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 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 个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 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 需填写此声明文件。金融机构管理的产品、信托经理判断受益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存在一定难 度需要受益人自证声明的,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附件八
表一:优先委托人认购信息
说明:如本信托计划的优先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 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认购电子交易的,优先委托人认购信 息以电子交易渠道记载为准。
| 编号 | 理财产品名 称 | 理财产品备 案编码 | 理财产品开 户名称 | 理财产品开 户行 | 理财产品银 行账号 | 认购金额(人 民币)/万元 |
|---|---|---|---|---|---|---|
优先委托人(盖章):
年 月 日
表二:次级委托人认购信息
| 次级委托人名称 | 认购金额 ( 人 民 币 ) / 万 元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
|---|---|---|---|---|---|
|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行 | 开 户 行 行 号 | ||
| / |
次级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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