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2122号(天通股份)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

天通股份2026-09-25 00:00

摘要

1天通股份披露《第三期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委托人为天通控股(代员工持股计划),受托人为兴业国际信托。
2该信托为事务管理类服务信托,资金来源于员工自有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指定资管计划以持有公司权益。
3合同约定了信托期限、开放日、锁定期管理、估值方法及风险揭示等条款,明确受托人仅承担事务管理职责,不对投资收益作承诺。
4此举标志着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进入实质落地阶段,旨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 通股份)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CIIT【 】ZJXT 产品编码:【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公司消费者投诉渠道为: 投诉(客服)热线:400-883-6666 现场来访渠道: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9 层 投资(客服)邮箱:customer@ciit.com.cn 公司官网:www.ciit.com.cn 信函寄送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9 层消保办公室

本编号为 CIIT【 】ZJXT 的《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 通股份)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 于[ ]省[ ]市签署。

委托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明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9 层、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邮箱: 联系电话:

前言

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运用,以 投资于本合同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中约定的投资组合范围。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决定本信托扩大的投资 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受托人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署本 合同。

目 录

前言........................................................................................................................................- 3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5 第二条 信托目的及信托类型............................................................................................- 7 第三条 受益人及指令权人................................................................................................- 7 第四条 信托成立与生效....................................................................................................- 9 第五条 信托期限................................................................................................................- 9 第六条 信托期间管理........................................................................................................- 9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1 第八条 信托财产及估值..................................................................................................- 12 第九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6 第十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7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8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变更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9 第十三条 信托费用..........................................................................................................- 19 第十四条 信托税费..........................................................................................................- 20 第十五条 信托终止的分配及清算..................................................................................- 21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22 第十七条 保密义务..........................................................................................................- 25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5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6 第二十条 受托人社会责任情况......................................................................................- 26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 26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26 第二十三条 联络和通知..................................................................................................- 27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27 附件一 风险申明书............................................................................................................- 31 附件二 预留印鉴................................................................................................................- 34 附件三 账户管理约定函....................................................................................................- 35 附件四 个人信息处理承诺函............................................................................................- 40 附件五 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 44 -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1 本合同:指编号为 CIIT[ ]ZJXT 的《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

通股份)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1.2 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通

股份)员工持股服务信托”】。

  • 1.3 委托资金/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信托及追加认购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本

信托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的资金来源于【委托人归集的参与员工的自有资金】,为税后资 金。

  • 1.4 受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1.5 委托人:本信托委托人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下称

“天通股份”)。

  • 1.6 受益人: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员,本信托受益人为根据天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制定的《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指定的激励对象。

  • 1.7 指令权人:指依据本合同约定确定的委托人及由其授权的与受托人进行业务往来

并预留有效印鉴,代表委托人于本信托项下向受托人出具各类管理指令和投资指令的主体。

  • 1.8 保管银行:指【 】。
  • 1.9 信托财产专户:本信托由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

归集、存放、清算和支付的账户。本信托专户信息如下: 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 1.10 估值日(C):指应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的日期,本信托估值日为【信托存续期

间的每个交易日】、开放日及信托终止日。

  • 1.11 开放日(T):指委托人可进行缴费、分配的特定日期,即受托人按照开放日的

信托单位净值折算信托受益权份额为委托人办理缴费业务,或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本信托按月开放,开放日为【每自然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 20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遇有特殊情况需增加临时开放日的,由委托人/指令权人提前 10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双 方协商一致确定临时开放日。

  • 1.12《管理方案》: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及此后经审议并决议通过的修订,委托人确认《管理方案》符合相关监管要 求。受托人不对《管理方案》本身及审议程序等承担审核或监督责任。

  • 1.13《受益人加入计划确认表》:指受益人加入信托时签署的声明文件。
  • 1.14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它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

  • 1.15 信托财产总值:指本信托项下各类财产的价值总和。
  • 1.16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已计提未支付的负债余额(包括应付信托

管理费、应付保管费等各项信托费用以及其他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等应付未付费用在信 托账上的负债列支)。

  • 1.17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

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 信托财产。本信托初始信托单位值为人民币 1.00 元,1 份信托单位对应 1 份信托受益权 份额。

  • 1.18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 1.19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

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截位法的方法精确到 小数点后 4 位(即精确到 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 1.20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信托利益分

配权利、在信托终止时享有的剩余信托财产的分配权利和其他权利。

  • 1.21 信托收入: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信托资金

的部分)。

  • 1.22 信托管理费: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所收取的信托报酬。
  • 1.23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而产生的应

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管理费(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所收取的 报酬)、保管费用(指保管人为信托提供保管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信托事务管理费(信托 管理费、保管费用除外)以及相关税费(指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 1.24 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 1.25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向信托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财产余额。
  • 1.26 信托规模:指本信托信托单位总份数。
  • 1.27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1.28 账户管理:指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建立账户、记录缴费、计算权益归属、信

托利益分配以及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

  • 1.29 个人账户:受托人为每个受益人单独设立的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权益信息

的账户。

  • 1.30 公共账户:为委托人单独设立的记录委托人基本信息和权益信息的账户。
  • 1.31 缴费:指委托人在本信托首次及存续期间向信托缴付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行

为。

  • 1.32 分配:指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申请出售标的资产而兑换为现

金向受益人支付,或因标的资产向本信托分红而取得现金向受益人分配的行为。

  • 1.33 授予:指委托人根据《管理方案》规定,通过向受托人申请将信托单位登记至

受益人个人账户以落实激励的行为。

  • 1.34 锁定期:指本信托项下,委托人/指令权人根据《管理方案》向受托人申请将个

人账户中信托单位进行锁定的期间。本信托项下所指锁定期管理,即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按 照《管理方案》规定的锁定规则出具的申请,调整记录受益人权益锁定或解锁状态的过程。

  • 1.35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外的其他日期。
  • 1.36 交易日:指中国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银行间市场均开展业务的正常

营业日。

  • 1.37 信保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1.38 信保基金:指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

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 1.39 信托保障基金专户:指受托人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银行

开立的专门用于收取、划缴、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账户。

  • 1.40 信托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指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就信托业保障基

金发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 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等。

  • 1.4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避免疑义,于交易文件项下,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均统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1.4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 1.43 业务申请材料:指基于本合同约定,执行追加申请、分配申请、投资管理(如

需)、账户管理等事项所必须且应由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发送的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受益 人清单》、《支付明细》、《建账要素表》、授予表单、锁定期管理表单等。受托人不时根据 业务开展需要调整业务申请材料模板,使用方届时应使用受托人提供的最新版本的样本出 具业务申请材料。

第二条 信托目的及信托类型

  • 2.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根据本合同委托受托人设立服务信托,自愿将合法

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 用、处分,以实现信托收益。

  • 2.2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本信托属于资产

服务信托,且为事务管理类。

第三条 受益人及指令权人

  • 3.1 本信托为他益信托,受益人由委托人根据《管理方案》的规定指定,并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受托人。

  • 3.2 本信托项下指令权人为【 】,委托人及加入本信托的全体受益人授权指令权人

在信托存续期间与受托人进行业务往来。

为免歧义,委托人/指令权人与受托人进行业务往来,发送的指令包括纸质指令和电 子指令。

  • (1)纸质指令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扫描件,或邮寄指令原

件。

  • (2)电子指令包括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系统(以下简称“线上平台”)导入/录入的电

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线上平台根据委托人同意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 指令)。

  • 通过上述第(1)种方式发送指令的,委托人应于信托成立前向受托人出具委托人/指

令权人有效预留印鉴(附件二),如前述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提供 更新后的预留印鉴,受托人对收悉该文件后的业务往来按照更新后的预留印鉴审核,双方 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若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仍依据原预留印鉴执行指 令的,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接收指令的指定邮箱为【 】。

  • 通过上述第(2)种方式发送指令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申请完成相应权限开通。委

托人及或指令权人在线上平台中完成审批操作(具体可为人工审核或自动审核)即视为委 托人/指令权人认可相应操作并出具了相关指令。

  • 3.3 委托人及全体受益人确认通过上述(1)、(2)方式发送的指令即为有效的指令,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托人按照上述指令执行,无需对该指令是否已履行委托人公司/指 令权人所属公司内部决策要求进行审核;除采用指令原件形式发送的,受托人无需对指令 原件进行收集、审核和留存。为免歧义,除经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指令权人发出 的指令不可撤销。如后续受托人收到的指令与执行内容不一致的,以受托人已执行的为准, 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 3.4 委托人/指令权人应为指令预留必要的审核和执行的时间(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

外,不少于【 】个工作日),如因委托人/指令权人预留时间不足导致指令未能执行的, 受托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 3.5 委托人/指令权人出具的指令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信托文

件约定的且为可执行的。受托人有权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如指令内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且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指令权人并说明拒绝 的理由,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及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 (1)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信托文件约定的。
  • (2)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无法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交

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的无法执行。

  • (3)受托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有可能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或

者存在与受托人有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或者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 明显差异并损害受托人或本信托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 (4)受托人有合理怀疑可能有不正常交易的投资操作。
  • (5)指令的内容或者执行结果损害受托人或本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包括但不

限于经济利益)。

  • (6)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加盖预留印鉴或公章的指令。
  • (7)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出具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未从授权的预留邮箱中发送

的指令或未发送至受托人指定接收邮箱的指令。

  • (8)存在涂改或签名/用印不清晰的指令。

第四条 信托成立与生效

4.1 本信托满足以下条件,则信托成立并生效:

  • (1) 委托人与受托人已签署本合同并生效。
  • (2) 委托人按约定将首次缴费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专户。
  • (3) 委托人及受益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受益人清单》、《受益人加入计划确认表》

等受托人要求的必要材料提交受托人处。

  • 4.2 如果本信托不成立、生效,本信托合同终止,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

信托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当期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此外,委托人、受 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五条 信托期限

  • 5.1 信托期限为【 】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信托到期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协

商延长信托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 10 年,延长次数不受限制。如委托人与受托人未能就 信托延期达成一致,则本信托到期终止。

  • 5.2 信托成立后,经委托人提前【 】个工作日事先书面通知受托人,本信托提前

终止,同时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及委托人的指令分配信托利益,但《中华人 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及不可抗力导致的信托终止,无需委托 人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同时,经委托人提前【 】个工作日事先书面通知,可 以更换本信托的受托人,兴业信托应当配合办理受托人变更手续,签署并提供相应的变更 文件、材料。

第六条 信托期间管理

  • 6.1 缴费
  • 6.1.1 本信托信托资金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财产。
  • 6.1.2 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于开放日缴费追加信托单位。委托人缴费,应在

开放日前至少 5 个工作日由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出具《受益人清单》及其他受托人 根据具体运营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

  • 6.1.3 委托人需在开放日(含)前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 6.1.4 受托人核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与缴费业务申请材料中金额一致后,为委托人

办理缴费,缴费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缴费金额÷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缴费资金后第一个开 放日信托单位净值,缴费确认为该开放日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 6.1.5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6.1 缴费”约定依据委托人出具的业务申请材料向指定

信托单元缴费,不对该等缴费是否满足《管理方案》规定做实质审查。 6.2 锁定期管理

  • 6.2.1 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根据《管理方案》管理信托权益的锁定期,并提

前 5 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出具锁定期管理的相关业务申请材料。

  • 6.2.2 受托人收到锁定期管理业务申请材料后,根据业务申请材料信息进行锁定期

管理、锁定期变更或解锁。

  • 6.2.3 除 6.2.1 所述约定外,委托人亦可通过指令权人根据《管理方案》向受托人

提供锁定期管理规则,由受托人根据该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 6.2.4 因受益人离职、死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产生的

信托权益锁定期变化,由受托人按照指令权人出具的指令执行。

  • 6.2.5 如分配或受益权变更前,账户管理服务所记录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之锁定状态

应依据《管理方案》进行变更的,委托人或指令权人应在分配或受益权变更前向受托人发 送解锁的相关业务申请材料先行及时调整锁定状态。

  • 6.2.6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6.2 锁定期管理”约定依据委托人/指令权人出具的业

务申请材料调整受益人所享有权益的锁定或解禁状态,不对该等调整是否满足《管理方案》 规定做实质审查。 6.3 分配

  • 6.3.1 本信托存续期间,如发生委托人/指令权人申请受托人出售标的资产或者标的

资产向本信托分红而取得现金的情形,委托人/指令权人可根据《管理方案》申请受托人 向指定受益人或全体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分配采用银行划款的方式 进行。委托人/指令权人申请分配信托利益的,申请分配的频率与具体时点由委托人/指令 权人在符合《管理方案》的前提下酌情决定,且应在开放日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出 具分配支付业务申请材料及其他受托人根据具体运营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

  • 6.3.2 受托人于开放日后 7 个工作日内,根据分配业务申请材料中载明的受益人名单

及分配数额,将分配资金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银行账户。

  • 6.3.3 受托人收到分配业务申请材料后,如信托专户中现金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

以向受益人进行支付,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后,委托人/指令权人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 资管理方式决定变现信托财产并通过出具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决定赎回投资产品的品种及

金额,并待已变现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时再做支付。如无法及时变现的,由委托人及受托 人另行协商分配方案。受托人不负有任何以固有财产垫付分配款项的义务。

  • 6.3.4 如出现受益人死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委托人判断符

合《管理方案》约定的支付资金条件时,可通过指令权人向受托人提出分配申请。若委托 人无法提供受益人本人银行账户的,委托人应提供委托人指定账户(原则上为缴款账户)。 受托人在接到指令后,将受益人应领取的权益划至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原路返还委托 人账户),并由委托人向受益人指定的受益人、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

  • 6.3.5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6.3 分配”约定向指定受益人银行账户划转指定金额,不

对该等分配是否满足《管理方案》规定做实质审查。 6.4 信托受益人及受益权变更

  • 6.4.1 根据《管理方案》需要新增、调整信托受益人及其受益权的(包括授予、退

出),应基于委托人同意,由指令权人向受托人出具《受益人加入计划确认表》、《受益人 清单》或届时受托人按需要求的其他业务申请材料。该等调整无需经被调整受益人同意, 委托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受托人仅进行形式审核,不对该等调整是 否满足《管理方案》规定做实质审查,由此产生的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 7.1 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本信托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管理,

对如下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 (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 (2) 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依法将部分信托事务委

托他人处理。

  • (3)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 (4)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

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 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

  • (5)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

专户进行本信托以外的任何活动。

7.2 特别提示: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受益人签署《受益人加入计划确认表》即表示

认同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

7.3 投资范围 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
  • 7.3.1 委托人指定 信托公司管理设立的资产管理信托计划;
  • 7.3.2 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货币基金、银行理财、其他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等;
  • 7.3.3 信托业保障基金。 特别说明地,本信托财产主要通过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投资指令,投资于委托人

指定的 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信托信托份额,再通过该资产管理信托计 划投资于【 】。

投资上述投资范围之外的投资品种需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须经委托人和受托

人协商一致。 7.4 投资管理方式 信托财产的运用由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约定条款下以纸质指令方式根据委托人/指令 权人指令(附件五)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受托人对投资指令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本 信托的管理运用作出保证。如因受托人、监管等要求,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提供对应投资 用途的具体情况资料、委托人/指令权人及其所属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等必要资料。受托人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和上述指令进行的投资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免责。

  • 7.5 本信托不设置投资预警线和止损线。
  • 7.6 投资限制 信托的投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为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

益,本信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不得承销证券;
  • (2) 不得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
  • (3)不得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本信托不得投资期限超过本信托信托期限的产品;
  • (5)本信托所投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再投资资管产品;
  • (6)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7 账户管理
  • 7.7.1. 受托人为本信托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包括管理本信托在运作过程中的委托人

/指令权人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信息、受益人个人信息,并通过分账户管理的方式,记录 并管理权益变动信息和投资收益信息,计算受益人分配明细,向委托人和委托人授权的受 益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等。

  • 7.7.2. 本信托的账户管理按照《账户管理约定函》(附件三)的约定进行执行,个

人信息使用按照《个人信息处理承诺函》(附件四)的约定履行,委托人及受益人对此知 悉和认可,对该等管理可能存在的信息使用明确知悉并同意,且受益人已向委托人作相应 授权。

第八条 信托财产及估值

  • 8.1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 8.1.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 8.1.2 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 8.1.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 8.2 信托财产的处分 信托财产应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行使冻结、扣押请求权及其他权利。除依其他有关法 律规定处分外,信托财产不得被处分。

8.3 信托的估值

  • 8.3.1 估值主体 信托财产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复核完成。
  • 8.3.2 估值对象 本信托项下的各类需估值财产为估值对象。
  • 8.3.3 估值核对 受托人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及每个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

保管人核对上一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及该开放日的信托财产净值、单位净值等。受托人可以 根据本信托所投资标的的估值方式等实际情况调整估值频度及估值日,并在调整后的五个 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8.3.4 估值确认原则:

  • 8.3.4.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包括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交易型指数基金

/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封闭式基金,不包括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投资品种),如 估值日有市价,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债券,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估值结果估 值,该日未公布估值结果的,以此前最近一日的估值结果估值。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每日计提。

  • 8.3.4.2 对于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为单位公允价值,如该日无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日收盘价为单位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对于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发行价为单位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 8.3.4.3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当本信托所参与的标的股票(天通股份(600330.SH)股票)发生停牌情况并对信托

财产净值造成重大影响的,对所停牌标的股票(天通股份(600330.SH)股票)根据公开 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收益率采取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 8.3.4.4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公允价值的确定: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公布的估值结果估值,该日未公布估值结果的,以此前最近一日的估值结果估值。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每日计提。

  • 8.3.4.5 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证券(ABS)、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PPN):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估值结果估值,该日未公布估值结果的, 以此前最近一日的估值结果估值。无第三方估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监管最新规定估值,并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 8.3.4.6 开放式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在交易所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

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基金公司公布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该日未公布单位 净值的,以此前最近一日基金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不能取得该净值的以开放式基金的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8.3.4.7 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日基金公司公布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每日按基金公司公布的当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实际入账权益以基金公司对账单为准。

  • 8.3.4.8 金融产品(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专户、

私募基金):

  • (1)如上述金融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权益确认日提供了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确认

日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果金融产品管理人无法在权益确认日提供产品权益确认原始 凭证,则在原始凭证的提供日进行确认,并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追溯调整。

  • (2)上述金融产品披露单位净值的,根据金融产品净值披露频率提供的估值日单位

净值作为其公允价值。如无法获取金融产品估值日单位净值的,根据此前最近一日可获取 的单位净值估值。如果金融产品有业绩比较基准或票面利率且不公布单位净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监管最新规 定估值,在金融产品计息期间,根据金融产品的票面利率或预计收益率按日计提利息;如 金融产品净值不披露且无业绩比较基准或票面利率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监管最新规定估值。

  • 8.3.4.9 逆回购交易以本金列示,按成交单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银

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本金计算,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 8.3.4.10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信托财产需投资认购保障基金。由于保障

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信托财产投资的保障基金将以本金列示,自本信托实际收到保障 基金支付的投资收益或/和投资本金之日计入信托财产。各方同意,对于本信托所投资的 保障基金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估值,并且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的保障基金收益以本条计算的 收益总额为限。

  • 8.3.4.11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

能确定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依据 国家监管最新规定估值。

  • 8.3.4.12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及附加:本信托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本信托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的,本信托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 8.3.4.13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国家没有规定的,

由受托人与保管人(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如果金融管理部门将来出台适用于信托 产品的估值指引相关规定的,且本信托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调整估值方法的,则受托人有权 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估值方法,除非该等调整同时涉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案调整,否则受托 人无需征得受益人的意见。但估值方法发生重大调整的,受托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保管人(托管人)按照上述约定进行估值处理后,即被认为已履行了应尽的 估值义务,委托人接受并认可该估值结果。

  • 8.3.4.14 委托人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估值规则对信托进行估值,且以受托人计算

的结果为准。受托人按照现行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税务机构的相关政策,对本信托 项下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进行估算,并在信托财产估值过程中使用该等估算结果。但是,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 估值调整。届时,因为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信托财产的不利后果,将仅由仍然持有存 续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承担。

  • 8.3.4.15 在发现估值差错后,受托人应马上核算差错造成的影响。如该差错对单位

净值的影响未超过 0.2%,将在最近的估值日对该差错进行调整;如该差错对单位净值的 影响超过 0.2%,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8.3.5 发生以下情况时,受托人可以对本信托信托财产暂停估值,直至以下情况消除 时为止。

  • 8.3.5.1 本信托的投资主要部分进行买卖的任何证券市场关闭、买卖被禁止或暂停;
  • 8.3.5.2 投资标的所涉及的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8.3.5.3 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相关规定

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 8.3.5.4 本信托的投资资产的价格无法合理确定;
  • 8.3.5.5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8.4 会计核算 本信托的会计核算由受托人参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执行。
  • 8.5 估值结果对于受益人的效力 受益人的个人账户项下权益金额,仅为按照本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的数额,

不反应受益人享有的实际权益的估值,不代表受益人实际可享有的金额。受益人实际可领 取的信托利益金额以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依据《管理方案》届时指令支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或金额以及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现金资产状况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第九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9.1 委托人的权利

  • 9.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

托人做出说明。

  • 9.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账户权益状

况以及处理信托事务、信托管理情况的其他文件。委托人有权定期从受托人处获取信托财 产受托管理报告。

  • 9.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

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 以赔偿损失。

  • 9.1.4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 9.1.5 委托人有权根据《管理方案》指定受益人名单并根据《管理方案》及本合同

约定调整《受益人清单》及相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该等调整无需经被调整受益人同意。

  • 9.1.6 委托人对于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账户权益,有

权依法进行再分配或有权在本信托清算时依法出具有效委托人指令划入指定银行账户。

  • 9.1.7 如本信托约定的管理模式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法而无法执行的,

双方有权调整管理模式或终止本信托。

  • 9.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2 委托人的义务
  • 9.2.1 委托人应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 9.2.2 委托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 9.2.3 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至信托的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

资金,如因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说明的瑕疵或因委 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 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履行受益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如有)的义务,受托人以委托人提供代扣 代缴的相关信息处理信托利益分配事项。若委托人交付至信托的资金含未完成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的资金,未完成代扣代缴的资金由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将代扣代缴金额 返还至委托人账户,由委托人进行代扣代缴。

委托人未代扣代缴的,受益人应对其所得(如有)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以其他形式代扣代缴的,委托人负责确保该等扣缴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9.2.4 委托人承诺在信托成立时、存续管理期间、终止清算期间其或指令权人向受托 人提供或补充提供的各类业务信息文件(包括不限于受益人名单及身份信息、受益人缴费 信息、受益人授予信息、受益人分配支付信息等)真实无误,受托人仅进行形式审核,由

委托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9.2.5 受托人仅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受益人相关信息进行管理,不对受益人是否符合 委托人《管理方案》要求的适格性进行实质审核。若因受托人、监管等要求,委托人应 向受托人提供相关受益人满足适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若因受托人、监管要求,委托人应提供相应投资指令对应投资用途的具体情况资料、 委托人/指令权人及其所属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等,并协调【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受 托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 9.2.6 委托人承诺在信托期间或信托终止后(含到期终止和提前终止),委托人/指

令权人及其所属公司与受益人产生的劳资纠纷(包括不限于由信托权益的归属与调整、 信托利益的分配等导致)与受托人无关,该等事项由委托人与受益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 应责任,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9.2.7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9.2.8 委托人特别承诺: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的信托目的真实、合法合规。 委托人承诺在信托成立时、存续管理期间、终止清算期间,根据《管理方案》及本合

同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由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出具各类存续期管理及投 资等相关指令。

第十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 受托人的权利

  • 10.1.1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受托人管理费。
  • 10.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 10.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该等费用应属

于信托合同明确列明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10.1.4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指令进行相关操作,无需对指令是否已履行委托人

/指令权人及其所属公司内部决策要求、是否符合委托人监管要求进行实质审核,受托人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指令权人出具的指令进行的操作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信托财产 承担,受托人免责。

  • 10.1.5 受托人对委托人/指令权人指令(包括与指令相关的其他材料)进行形式审

核时,仅对各要素的齐全性和/或与信托文件约定的相关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但不对 文件、文件所含内容及文件上的签字、签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受托人确认预留印鉴时, 仅通过肉眼辨识的方式与预留在受托人处的签字、签章等样本进行比对,受托人不对任何 该等文件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对任何需经特殊技术、特定设备才能作出 鉴别的伪造、变造文件承担审查责任。只要该类文件上的签字、签章等通过表面一致性审 查后与预留在受托人处的签字、签章样本无重大差异,受托人即对因依据相应文件作出的

任何行为免责。

  • 10.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0.2 受托人的义务
  • 10.2.1 受托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10.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受托人管理费以外的利益。
  • 10.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

其固有财产。

  • 10.2.4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信

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 10.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 10.2.6 与保管人定期核对估值数据。
  • 10.2.7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 11.1 受益人自加入本信托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 11.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允许转让至除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也

不得将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 1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

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 赔偿。

  • 11.4 全体受益人一致知晓、理解且同意委托人有权根据《管理方案》调整受益人名

单及相应的信托受益权及其对价、解锁权益份额,该等调整无需经被调整受益人同意, 委托人承担前述调整所引发的权责,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 11.5 受益人知悉并认可,受托人仅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指令以信托财产扣除应承

担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为限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受益人同意并认可委托人对受益人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的安排,并应积极配合有关措施。

  • 11.6 受益人与委托人/指令权人及其所属公司产生的劳资纠纷(包括不限于由信托

权益的归属与调整、信托利益的分配等导致)与受托人无关,该等事项由受益人自行与 委托人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11.7 受益人同意并遵守《管理方案》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同意委托人代表全体

受益人,与受托人协商并确定本信托相关事宜,并承担委托人及或指令权人根据本合同 约定,向受托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意思表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调高本信托 的费率、缴费与分配的确认、权益的支付及退出等。

  • 1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11.9 受益人特别承诺: 受益人与受益人之间、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进行份额划转引发的纠纷,由其自行解决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变更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 12.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 12.1.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12.1.2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 12.1.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信托合同约定辞任或者被解任、更换受托人的情形;
  • 12.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2.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

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 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 12.3 新受托人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

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十三条 信托费用

  • 13.1 除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约定外,下列因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

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 13.1.1 信托管理费;
  • 13.1.2 保管费;
  • 13.1.3 服务机构相关费用(如有);
  • 13.1.4 其它相关费用(如有)。
  • 13.2 费用计提和支付 13.2.1 信托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信托管理费按日计提。 信托管理费计提公式: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当日信托财产信托单位总份数×

【 】%/365

信托管理费核算日:每年 11 月 20 日(遇节假日延后至其最近的一个交易日)或信 托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

信托管理费支付方式:信托正常存续期间,每个核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至本 核算日(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若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该期管理 费时,则延期至信托专户有足够资金的信托支付日进行支付。截止本信托清算前一个信托 支付日仍有未结清的信托管理费,则顺延至本信托清算日支付。本信托提前终止时,按实 际存续天数结算信托管理费,已收取的超出部分应予返还。若信托管理费无法按约定支付

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结束本信托。 如无特别说明,对于受托人,本合同所涉信托管理费均为含税价格。 受托人有权聘请第三方机构为本信托提供法律服务或信息咨询服务,并签署服务协

议,服务费从信托管理费中列支。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的支付账户以服务协议约定为准,由 受托人从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中支付于第三方机构。

13.2.2 保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为本信托提供资金保管服务,保管费计提公式:每日应计提的保

管费=当日信托财产信托单位总份数×【 】%/365,收取保管费具体事项以编号为 【CIIT[ ]BGXY】的《信托保管协议确认书》或《信托产品要素确认书》约定为准。

13.2.3 服务机构相关费用 委托人知悉且同意:因处理信托事务需要,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受托人可聘请具

有相应资格、资质的机构为本信托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服务、代理资金 收付服务、资金监管服务、财务顾问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

各相关服务机构分别按照其与受托人签署的相关交易文件收取服务费用(除委托人 另行直接支付外,均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专户中扣划。

  • 13.2.4 其它相关费用,包括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开户、交易相 关费用等业务规费、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手续费、信托终止时发生的清算费用、评估费、 审计费、律师费等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 13.3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第十四条 信托税费

14.1 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信托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由 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信托财产交付、管理及运用过程中若发生增值税及附 加、印花税等应由本信托承担的应税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 该等税负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对此已充分知悉且无任何异议。

14.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代扣代缴受益人个人所得税。委托人履行受益人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如有)的义务或受益人应对其所得(如有)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以其他形式代扣代缴的,委托人负责确保该等扣缴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在受托人需要时, 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向其提供受益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在信托存续期间及信托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 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受托人有权 直接以信托财产支付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代扣代

缴税款和缴纳的罚款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追讨。

  • 14.3 如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税收政策规定或在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返还、清算

等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受托人承担代为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的义务,则受托人按此办理,该 部分税款在受益人所获取的信托利益中应纳税部分直接扣除,受益人实际取得的信托利益 将会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

第十五条 信托终止的分配及清算

  • 15.1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或委托人均有权终止或提前终止本信托:
  • 15.1.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 15.1.2 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信托;
  • 15.1.3 经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事先书面通知本信托提前终止,或更换本信托的受

托人;

  • 15.1.4 信托被解除;
  • 15.1.5 信托被撤销;
  • 15.1.6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 15.1.7 受托人职责终止或辞任,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 15.1.8 委托人存在虚假承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承诺事项,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

信托;

  • 15.1.9 受托人存在虚假承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承诺事项,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

信托;

  • 15.1.10 如信托财产净值低于 1000 万元的,受托人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在通知期限内追加资金使得信托净值恢复至 1000 万及以上,逾期 未追加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

  • 15.1.11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它情形。 15.2 信托终止后,按以下所列顺序进行分配:
  • 15.2.1 支付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如有);
  • 15.2.2 支付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承担的受托人管理费及其他信托费用;
  • 15.2.3 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税费的,由受益人另行缴纳,委托人应

协助受益人向受托人发送相应材料执行;

  • 15.2.4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剩余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指令权人出具的

分配支付业务申请材料支付至受益人的银行账户。若公共账户存在余额,受托人将回款返 还至委托人交付资金时的账户。

15.3 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受托人将按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分配顺 序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财产,不能变现部分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按照 15.3.1 或 15.3.2 方

式进行处理:

  • 15.3.1 不能变现部分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将本信托延期至全部变现为止,延期期

间再由受托人将变现后的财产按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分配顺序分配,在此期间信托按照实际 延期天数收取相关费用。

  • 15.3.2 委托人及受益人知悉并同意:不能变现部分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

托财产届时现状形式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全体受益人均已授权由委托人代表全体受益人接 收并持有,委托人及全体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向委托人发送《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 知书》即视为分配完毕,履行完受托人责任,信托终止。向相关义务人或交易文件当事 人进行通知或签署相关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如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 以及行使债权追索权等事务由受益人及委托人协商确定,本信托受托人仅在提供相关手 续上予以配合而无其他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受益人及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关义务人不 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或提出任何抗辩的法律风险,自行承担各交易文件项下应向其他第 三方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本信托受托人就受到第三方的追索或权利主张,受益人及 委托人应就各自原因导致的上述相应事项,就本信托受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支付的款项、 费用等向受托人承担补偿责任。因受益人及委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受托人 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委托人应自行负责处理后续与受益人的财产分配事宜。

15.4 信托清算

  • 15.4.1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的清

算事宜。

  • 15.4.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15.4.3 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委托人及受益

人知悉并确认本信托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审计),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

  • 15.4.4 委托人及受益人知悉并确认委托人在收到信托清算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 15.4.5 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本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6.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本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险。本信托的信托资 金运用方向可能会因为市场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 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接受上述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 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 任何承诺。

16.1.1 本金损失风险:受托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信托财产,但不保证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在发生 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可能发生 信托财产本金损失的风险。

16.1.2 市场风险:本信托所投资的资产价格会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信托财产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从而给信托财 产带来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 a.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国家宏观经济波动及信托财产所持资产的行业性周期波动 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损失所存在的风险。
  • b.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资产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变 化会引起资产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资产收益的确定性。
  • c.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人带来 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 d.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所持资产当事各方如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或违背有关文件约定的行为,使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 e. 流动性风险:所持资产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受托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 的不确定性,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16.1.3 管理风险:信托财产可能因为受托人、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收益水平。

  • 16.1.4 政策风险:是指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政策出台,引起

资产价格波动,以及信托架构或对底层标的公司未来上市计划构成潜在障碍,从而给委托 人、受益人带来风险。

税收政策变化特别风险提示:信托运作过程中,信托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会由于法 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承担的税 收金额,进而受益人收益也可能因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 而受到影响。

  • 16.1.5 技术风险: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情况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产生损失的风险。

  • 16.1.6 操作风险:本信托涉及受益人人数较多、业务流程较复杂,对受托人的操作

管理要求较高。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在本信托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受托人及其 所选聘的保管人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本信托的执行从而影响本信托的收益水平。

  • 16.1.7 道德风险:受托人、保管人等交易对手的从业人员故意违规、违法行为而给

本信托造成损失的风险。

  • 16.1.8 投资亏损风险: 本信托最终用途为通过投资委托人指定的资产管理信托计划最终持有委托人公司的

权益,投资价格与底层标的价值可能存在偏差。同时,底层标的的分红及价值取决于底 层标的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及公司内部分红规定或约定,本项目的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 性。

本信托不设置投资预警线和止损线,本信托投资可能面临亏损的风险。 如底层标的公司未来存在上市计划,则信托作为底层标的公司的间接持股股东将需

要满足相关监管机构及交易所更高的核查和披露要求,并可能对标的公司的潜在上市计 划构成障碍,进而存在本信托提前结束或退出底层标的公司的风险。

本信托项下约定投资范围可能超出《管理方案》规定的投资范围,若实际投资标的 的风险等级较高,可能面临投资亏损的风险。

本信托投资范围包括资管产品,部分资管产品存在较高的投资风险,具有高波动、 回撤大的特点,受托人仅代表本信托作为标的产品的委托人,受托人无义务及权利对标 的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监控,受托人无义务及权利对标的产品层 面的交易进行风险控制,若标的产品管理人违反标的产品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但不 限于突破标的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条款等)或其投资范围、投资 限制、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且虽然标的产品均设有托 管人,但托管人均在标的产品合同中对自身责任做了不同程度的免责,标的产品合规投 资和管理的责任在于标的产品管理人,无法完全信赖托管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后续仍然 存在标的产品管理人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的风险。

本信托投资于资管产品将会产生费用,该等费用并非直接在本信托项下列支,但相 比较于委托人直接对资管产品进行投资的情况,委托人通过投资于本信托间接投资于资 管产品的,实质上同时承担了本信托及资管产品项下的费用,可能存在双重收费风险。

本信托可能投资于受托人管理的信托产品或受托人关联方发行、管理或代销的产品, 委托人同意并知悉受托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关关联交易,并接受由此可能产生的损 失和风险。

委托人及受益人知悉并确认本信托投资标的的风险等级可能超出委托人及或受益人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本产品为服务信托,提供受托管理等信托服务,委托人及受益人 同意受托人无需审核并另行与委托人确认投资标的风险等级是否与委托人/受益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匹配,受托人按照依据委托人/指令权人指令进行相关投资符合本信托的投资 目的与需求,不违反任何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委托人及受益人同意承担由此可能引 起的风险及损失。

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存在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以至受托人直接以信托财产届时现状形 式向委托人进行分配的风险。

16.1.9 事务管理类信托风险: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

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自 行负责对投资标的、交易对手等本信托涉及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 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提供或出 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和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等。受托人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 的执行职责,根据本合同之明确约定和/或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指令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财产,不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效果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 16.1.10 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面临遭受损失的

风险。

  • 16.2 风险防范 根据信托文件,受托人将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a. 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 b. 加强内部管理,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受托人义务。
  • 16.3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

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 16.4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

分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 16.5 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资金之

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 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发生实际损失,由受托 人负责赔偿。

  • 16.6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

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 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七条 保密义务

17.1 保密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于本信托设立和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 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且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司法机构等有权机关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或 公众。

  • 17.2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年内,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

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印鉴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 18.1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

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

  • 18.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如发生不可 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 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 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 19.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章。

19.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 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 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受托人社会责任情况

受托人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信托公 司社会责任公约》等相关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中关于社会责任的要求,受托人结合自身经 营特点,不断加强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创造客户价值、热 心社会事业、支持慈善公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支持员工成长并加强社会责任管理, 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受托人在此声明,本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符合信托公司应当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 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等在内的社会责任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

  • 21.1 本合同当事人签署本信托合同(法人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

章并加盖公章)后,本信托合同生效。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 22.1 受托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及时报告本信托管理情况,

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监管部门颁布了有关的信息披露法规,则按照该法规的规 定执行。

22.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22.2.1 定期信息披露

  • (1)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受托人就信托计划的设立情况进行披

露。

  • (2)受托人应按自然季度制作信托事务管理报告,披露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

和收益情况、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 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如有)、信托利益分配情况、及信托经理重大变更的说明;按周 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22.2.2 临时信息披露 底层资管计划( 信托)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违约、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形的,受托

人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的 个工作日内内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委托人。 22.2.3 信息披露的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信

息披露,即视为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

  • (1)受托人通过线上方式针对委托人予以公布,受托人线上披露途径包括受托人指

定的委托人业务查询办理线上系统平台或电子邮件发送。委托人应及时登录以上平台或查 收电子邮件获取详细信息,如因委托人未及时查询,导致无法及时获知相关信息,由委托 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 (2)受托人办公场存放备查;
  • (3)受托人也可通过手机短信通知、邮局寄送等方式进行披露,但该等补充披露方

式并非受托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 22.4 查询 受托人提供官方网站等信息查询手段,向委托人和委托人授权的经办人及受益人提供

有关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联络和通知

  • 23.1 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一方通讯地址或联 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如果在信托终止 期限届满前一日发生变化,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 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两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 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 23.2 联络和通知的形式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

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

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24.1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信托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4.2 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

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合 同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4.3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为《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通股份)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一,无正文)
委 托 人机 构委托人: 类型: □法人;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组织;<br><br>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br><br>授权经办人员: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联系电话:<br><br>联系地址(请与营业执照一致):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其他执照、证件或文件,请注明):<br><br>经营范围:<br><br>行业(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单选):<br><br>□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br>□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br>□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br>□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br>□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教育<br>□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br>□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br>□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br>□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br>□其他 认购资金来源(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可多选):<br><br>□经营收入所得 □投资收益所得<br>□捐赠收入所得 □筹资所得(股本、举债、借款等)<br>□其他所得: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br><br><br>特别提示: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并注意信托投资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本 信托不承诺本金安全、不承诺保证收益。您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 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并已知晓且愿意承担投资本信托的相关风险。

(此页为《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通股份)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二,无正文)

委托人缴款账 户信息类型:□资金 □财产权 缴款方式:□转账 □ 其他 缴款账户名称: 缴款账户银行账号: 缴款账户开户银行:<br><br>
签署栏机构委托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br><br>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受托人 (盖章)受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章):郑志明 职务:董事长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9 层、10 层

提示: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提示: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并注意信托投资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 的内容。本信托不承诺本金安全、不承诺保证收益。您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已 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并已知晓且愿意承担投资本信托 的相关风险。

签署页

附件一 风险申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 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 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 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 者自担。

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对受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信托”)的信任,并自愿 委托兴业信托发起设立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通股份)员工持股服务 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为维护您的利益,兴业信托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有关信托文件 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兴业信托按照您的意愿,将信托财产投资于:

  • (1)委托人指定的 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信托计划;
  • (2)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货币基金、银行理财、其他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等; 特别说明地,本信托财产主要通过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投资于委托人指定 信

托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信托计划,再通过该信托计划投资于【 】。

兴业信托承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 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政策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投资亏损风险、事务管理类信托风险及其他风险,具 体内容请详见信托文件。

委托人及受益人知悉并确认本信托投资标的的风险等级可能超出委托人及受益人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本产品为服务信托,受托人提供受托管理等信托服务,委托人及受 益人同意受托人无需审核并另行与委托人/受益人确认底层标的风险等级是否与委托人/

受益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指令权人指令进行相关投资符合委托 人的投资目的与需求,不违反任何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委托人及受益人同意承担由 此可能引起的风险及损失。

兴业信托郑重申明:根据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兴业信托依据信托文件的 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兴业信托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 损失部分由兴业信托负责赔偿。

为履行反洗钱、涉税信息尽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职责义务,受 托人将自行收集、处理或保存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受托人可能向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受托人所开展的对委托人/受益人个人信息处理应符合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如涉及非法定报送或披露事项,应事先 与委托人沟通一致。同时,本信托在开立银行账户等账户时或者在投资管理时,受托人 也可能按照保管机构、投资标的管理人等合作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 人信息。前述个人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受益人姓名/名称、个人身份证号、联 系方式、认购金额/份额信息以及其他可以识别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等。受托人将在本 信托存续期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期限内自行合理收集、处理、保存并向前述个人信 息处理者(如有)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委托人单独同意并授权受托人自 行收集、处理、保存并向前述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有)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 如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发生变更时,委托人将按照受托人的要求配合 完善或更新个人信息资料。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委托人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 容,委托人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 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 164 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 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 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 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 时根据合同当事方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 违法犯罪活动。委托人承诺委托人及委托人的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 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 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

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

在签署本信托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 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您设立本信托,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您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 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已充分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并且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 要的批准或授权。委托人以合法拥有的、经过合法授权的有处分权利的资金交付信托公 司设立信托。

委托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和 损失。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预留印鉴

预留印鉴

根据编号 CIIT[ ]ZJXT 的《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通股份)员工 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向 贵司出具《信托合同》约定的各类管理指令及投资指令的预留印鉴如下。

委托人:(公章/或其他授权章)

指令权人:(公章/或其他授权章)

委托人加盖以上预留印鉴的指令通过委托人【 】邮箱发送至受托人指定邮箱。 指令权人加盖以上预留印鉴的指令通过指令权人【 / 】邮箱发送至受托人指定

邮箱。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账户管理约定函

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通股份)员工持股服务 信托账户管理约定函

经委托人、受托人协商,确定本信托合同项下账户管理事项如下:

1. 定义
  • 1.1. 账户管理: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通过分账户管理方式,记录并管理委托人及其指 定的受益人因缴费,支付,股权授予、分红、退出等产生的权益变动信息,并向委托人及其 指定的受益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等。
  • 1.2. 账户:账户管理中的账户非实际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而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建立 的虚拟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及其指定的受益人因缴费,支付,股权授予、分红、退出等产 生的权益变动信息。
  • 1.3. 账户种类:账户管理的账户种类一般包括企业公共账户、企业子账户、个人子账户等: 企业公共账户记录并管理企业层级的权益信息;企业子账户记录并管理由企业缴费的权益信 息,包括企子未归属账户(记录企业缴费尚未归属于受益人的权益信息)和企子已归属账户 (记录企业缴费已归属于受益人的权益信息);个人子账户记录并管理由受益人个人缴费的 权益信息。在实际运营中,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需求和业务方案运营的需要设置其他账户种 类。
  • 1.4. 支付:在账户管理服务中指,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赎回信托份额并由保管人向受 益人进行资金支付的行为,同“信托利益分配”。
  • 1.5. 缴费:在账户管理服务中指,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本信托银行账户缴纳资 金认购信托份额的行为,同“信托单位追加”。
2. 账户管理服务的内容
  • 2.1. 建账:受托人根据委托人需求和业务方案运营需要在账户管理系统建立企业计划、个 人计划及相应账户,以便通过分账户管理方式记录并管理委托人及其指定受益人的权益变动
  • 信息。
  • 2.2. 缴费管理: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缴费申请相关材料,受托人审核通过后在相应账户记 录缴费信息。
  • 2.3. 投资管理: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投向、投资比例等信息记录投资信息,若投资信息发 生变化的,受托人应及时记录投资变化信息。
  • 2.4. 归属管理:委托人事先向受托人确定归属规则或向受托人提交归属申请,受托人审核 通过后依据委托人确定的归属明细记录受益人的权益归属变动信息。
  • 2.5. 支付管理:委托人事先向受托人确定支付规则或向受托人提交支付申请,受托人审核 通过后依据委托人确定的支付明细记录企业权益及员工个人权益变动信息(含相关账户剩余 份额、剩余本金变动信息,份额赎回与现金流水信息等),并将委托人确认的支付明细推送 相关系统。
  • 2.6. 信托份额授予登记: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受益人的信托份额授予明细,受托人审核通 过后在相应账户记录信托份额授予信息。
  • 2.7. 持有份额锁定期管理: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持有份额锁定期新建、变更及解锁材料, 受托人审核通过后在相应账户完成持有份额锁定期新建、变更及解锁。
  • 2.8. 期间分红管理:员工持股项目若存在期间分红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相关业务合 同约定及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计算可分红明细,经委托人确认后,记录 企业权益及员工个人权益变动信息(含相关账户市值变化、现金流水信息等),并将委托人 确认的分红明细推送相关系统。
  • 2.9. 退出管理:委托人根据受益人退出信托计划的不同方式向受托人提交信托份额赎回退 出、企业回购或原状分配申请,受托人审核通过后在账户管理系统按照委托人申请的受益人 退出方式完成相关受益人的退出管理。
  • 2.10. 信息查询服务: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合同约定及客户需求,向客户披露 账户管理信息查询、业务报表等。
3. 各方权利
  • 3.1. 委托人
  • 3.1.1. 可向受托人查询和了解本信托的账户管理运作情况。
  • 3.1.2. 可监督受托人账户管理服务(含个人信息保护活动),并对受托人不当之处提出
  • 整改要求。
  • 3.1.3. 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3.2. 受托人
  • 3.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得由委托人提供的履行账户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其他 信息。
  • 3.2.2. 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各方义务
  • 4.1. 委托人
  • 4.1.1.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开展账户管理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企业信息、 受益人的信息(委托人已明确告知受益人基于本业务开展需要,其个人信息处理的范围、 方式、种类及目的,并取得受益人的授权同意)、薪酬管理办法或《管理方案》、委托人关 于设立本信托的公司有权决策机构/组织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等文件,并确 保资料与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4.1.2. 委托人应保存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 15 年。如法律法规对于保存 期限有更高要求的,则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 4.1.3. 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委托人应当配合受托人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有义务提 供反洗钱所需的必要信息、资料、文件。
  • 4.1.4.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4.2. 受托人
  • 4.2.1. 受托人应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开展账户管理服务,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提供本信 托有关信息查询。
  • 4.2.2.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本信托账户管理服务转让第三方履行。
  • 4.2.3. 受托人应保存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 15 年。如法律法规对于保存 期限有更高要求的,则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 4.2.4. 受托人应负责账户管理业务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对在开展本合同项下服 务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合法合规的处理。
  • 4.2.5. 受托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 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
  • 录保存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等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尽职调查、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控 和报告等相关监管要求。
  • 4.2.6.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5. 数据处理 5.1. 委托人基于信托目的及获得账户管理服务的目的,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人的企业信息、 受益人个人信息、缴费明细等基础数据,委托受托人进行数据处理。 5.2. 个人信息或委托数据处理种类:
  • 5.2.1. 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公共账户权益信息及企业基本信息。
  • 5.2.2. 个人信息,包括受益人个人权益信息、受益人个人基本信息及其他合同相关人员 信息。其他合同相关人员信息系指为实现合同目的及合同涉及业务/服务所需要的法定代表 人、授权经办人、指令权人、受益人的继承人等相关自然人的基本信息。
  • 5.3. 委托数据处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日至本合同终止日。
  • 5.4. 委托数据处理方式:以数据加工方式记录管理账户信息。
  • 5.5. 委托数据交互方式: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系统传输或其他书面方式(如邮件等)加密传 输。
  • 5.6.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本信托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的托管人、本信 托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代理推介机构、相关投资顾问等) 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等报送委托人或受益人信息,受托人将应合作机构的申请,在必要范 围内向合作机构、监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上述信息接收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 息保密义务。
  • 5.7. 因本信托管理运作的需要,受托人可购买、使用、租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 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或专业信息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如 客户服务平台、数据传输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登记系统、CA 认证服务、可信时间戳服务 等)。在使用上述系统的过程中,本信托、委托人及受益人的部分信息会被采集并存储在信 息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器上、或由其工作人员进行维护。受托人将要求信息服务供应商履行保 密义务。
  • 6. 违约责任和免责
  • 6.1.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因账户管理服务需要,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应合法合规,受托人不 对相关数据及信息来源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承担责任。如受托人自委托人处收到的企业信息、 受益人个人信息、缴费申请、支付申请、权益变动申请等数据,因数据和材料准确性、虚假、 不实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委托人或受益人损失的或引起的一切纠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 因此引起第三方对受托人的任何交涉、要求、索赔或诉讼,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由此产生的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赔偿费、为处理纠纷所付出的合理支出及其它相关 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 6.2. 如委托人或受益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受托人可采取包括关闭 账户、中止提供账户管理服务等在内的必要的控制措施,且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其他
  • 7.1. 本《账户管理约定函》由委托人设立本信托之时确定,自《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 人生 2122 号(天通股份)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CIIT【 】ZJXT)完成签署之日起 生效。
  • 7.2. 信托运行期间,经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可对《账户管理约定函》的部分或全部 内容进行补充或修订。
  • 7.3. 若无相反定义,此处使用的词语和表述与《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 (天通股份)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CIIT【 】ZJXT)的相同词语和表述具有相同含 义。

附件四 个人信息处理承诺函

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通股份)员工持股服 务信托个人信息处理承诺函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编号为 CIIT[ ]ZJXT 的《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通股份)员工持 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我司(下称“委托人”)基于信托目的及获得账户管理服务的目的, 同意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受托人”或“兴业信托”)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 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我司相关自然人(包含受益人、为实现合同目的及合同涉及业务 /服务所需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指令权人、受益人的继承人等参与人)的个人信息:

一、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删除
  • 1.签署合同:为与受托人签署合同,委托人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的姓名、身份

证件信息、手机号码等以完成合同签署;

  • 2.履行合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为协助受托人履行合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包括信托服

务、账户管理服务、财产管理、投资交易等,相关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件信息、身份验证信息、 职业信息、工作信息、账户信息、联系方式与地址、委托资金信息、风险测评信息、投资者准入要 求相关信息、反洗钱要求信息等必要信息以确保业务正常开展及监管数据报送。

  • 3.收集方式:通过收集信息渠道对相关自然人的各类个人信息进行获取和记录,收集信息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或相关自然人主动提供、委托人或相关自然人授权受托人间接获取、委托人 或相关自然人与受托人主体交互或记录等自动采集、受托人或相关服务商提供的客户服务平台等。

  • 4.存储:将个人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终端设备、信息系统内存储,

或按照受托人内部管理规定保存。

  • 5.删除:采取技术手段从终端设备、信息系统内删除个人信息,使其不可被检索、访问,或

按照受托人内部管理规定销毁。

二、个人信息的使用与加工

  • 1.用于上文个人信息收集条款中提及的目的。
  • 2.为保障服务进行或安全,校验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交或受托人通过合法渠道采集的信息的准

确性,对相关自然人身份及其他必要信息与国家机关或第三方权威数据源进行识别、验证等。

  • 3.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如企业账户管理、个人账户管理、查询等),对个人信息进行分析、

加工或其他处理。

  • 4.为维护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的权益或解决相关的争议。
  • 5.为监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要求并向其提供。

三、个人信息的传输、提供、共享、转移、披露

  • 1.传输、提供或共享:信托合同涉及业务或部分服务由受托人与第三方共同或委托第三方为

相关自然人提供的,受托人通过纸质或电子等方式与相关第三方传输、提供或共享以下个人信息, 使用过程中受托人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具体使用范围及使用目的如下:

个人信息共享方共享的个人信息种类共享目的
信托拟投资资产的产品管 理人、产品代销方等相关 第三方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性别、 出生日期、国籍、联系方式及地址、职 业、非居民涉税信息、账户信息、个人 身份信息等客 户 身 份 信 息 校 验、监管要求及日 常业务开展
律师事务所包括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工作信息、 账户信息、联系方式与地址等签署、履行合同, 办理业务,提供服 务、代理诉讼/仲 裁等司法活动/资 产转让
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工作信息、 账户信息、联系方式与地址等外部审计/资产转 让
监管机构包括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工作信息、 账户信息、联系方式与地址等监管要求
商 业 银 行 等 资 金 保 管 机 构、信息服务机构、代理 推介机构包括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工作信息、 账户信息、联系方式与地址等客 户 身 份 信 息 校 验,监管要求,签 署、履行合同,办 理业务,提供服务
委托人为办理业务授予查 询权限、业务办理权限的 人士包括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工作信息、 账户信息、联系方式与地址等委托人要求,履行 合同,办理业务, 提供服务
  • 2.转移: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受托人不会将个人信息转移给其他第三方,但以下情形除

外:

  • (1)受托人取得委托人明确同意后,向其他第三方转移个人信息;
  • (2)受托人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
  • 3.披露:未经相关自然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会公开披露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 (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法律程序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强制性要求;
  • (2)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相关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 (3)相关自然人已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委托处理 为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受托人可能将委托关联公司或专业机构(下统称“受托机构”)协助

处理如下服务及为提供该等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

  • 1.委托受托机构按照本合同约定采集个人信息或对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处理,用于本信

托的账户管理服务。

  • 2.委托受托机构提供客户服务(如问询、热线接听等),为此,受托人在该等服务必要范围内

向受托机构提供个人信息。

五、委托人保证与承诺
  • 1.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被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授权,并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该

等自然人告知受托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且 委托人应获得自然人对信息处理的单独同意,并向受托人提供明示该等同意的授权书或协议,否则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 2.委托人确保被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知悉其对个人信息享有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

权、知情权、决定权、撤回同意权、限制或拒绝权等权利,且行使前述权利的方式为:向委托人发 起申请后,委托人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系统或其他书面方式(如邮件等)向受托人发起申请。

  • 3.委托人理解并同意,若被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拟撤回、限制或拒绝的个人信息为受托人提

供业务办理或服务所必需,受托人有权单方终止/解除/拒绝提供业务办理或服务。

因本承诺函发生的任何争议,委托人同意与受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同意按信托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

本承诺函为纸质,自我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

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样本)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就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通股份)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财产投资事宜,

根据《兴业信托·众创致远安愉人生 2122 号(天通股份)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下称 “《信托合同》”)的约定,我方不可撤销地申请贵司按照如下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

序 号对应组合名称标的代码标的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其他交易 相关要素
1
2

注:上述交易要素信息以实际交易品种需要进行调整。

我方确认,上述《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内容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符合我司内 部投资决策程序要求,符合《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和我司各项规章制度, 受托人无需对前述事宜进行任何形式或实质核实。

我方特此确认,知悉并理解委托人的风险测评等级与本投资指令函中的产品风险等级不一致。 我方经过审慎评估,确认基于委托人确认的投资范围(第 7.3 款),出具本投资指令。

委托人已对投资标的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信托受托人无须再次进行尽职调查且无须审核上 述任何法律文件。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知悉并完全理解、认可该尽职调查的所有内容和各项风险以及 对应的各项交易文件,上述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合法合规。委托人确认,投资上述拟投资标的完 全符合委托人及本信托的风险承受能力,因上述事项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如因本次 投资导致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利益受损的,就该等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与信托受托人无关。

如本指令要求受托人电子签署或纸质签署本指令所列需签署文本的,或为执行本指令受托人需 配合交易对手方或产品管理人等签署相关法律文本的,委托人确认已知悉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 受托人签署前述法律文本,本指令附件(如有)与受托人实际签署的法律文本可能存在不一致情形 ,具体文件内容应以受托人与相关方实际签订文件版本为准,受托人无需通过任何形式取得委托人 确认。

本函件自加盖预留印鉴起生效,为委托人/指令权人就相关事项截至加盖预留印鉴日的真实且 生效的意思表示。受托人执行本指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一切风险与损失,由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 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指令预留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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