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顾益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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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顾益明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利达,A 股证券代码:603828;
顾益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
孙振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朱 怡,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控股股东
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顾龙棣,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控股股东 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1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苏 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实际控 制人顾益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 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案涉期间 系柯利达控股股东,顾益明案涉期间系柯利达实际控制人之一、 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 等相关规则规定,案涉期间柯利达集团为柯利达的关联法人,顾 益明为柯利达的关联自然人。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柯利达及其子公司柯华盛城市 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以劳务 或工程预付款名义,经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柯利达集团、顾益明
等相关银行账户,导致柯利达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 计 170,282.02 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0 年资 金占用发生额 44,904.95 万元,余额为 13,378.47 万元;2021 年 发生额 65,631.95 万元,余额为 32,116.42 万元;2022 年发生额 59,745.11 万元,余额为 31,922.71 万元;上述发生额分别占柯利 达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27.61%、51.90%、66.05%。2023 年、
- 2024 年及 2025 年 1 月至 6 月未新增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29,402.71 万元、11,702.71 万元、11,702.71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 告记载净资产的 37.94%、15.02%、14.86%。
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 2023 年发生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 17,000 万元,余额为 490.33 万元(资金占用利 息);关联方已于 2024 年年底前归还占用资金,并于公告日之前 归还利息。公司在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同的内容。公 司披露的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截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4 月 28 日,柯利达在 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 2023 年以来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在 相关定期报告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情
况。柯利达未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未按规定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 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如实在 2024 年年度报告、
-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实际控制人顾益明组织实施关联方对 柯利达的资金占用,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关联方占用柯利达资 金;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 资金占用事项;时任监事朱怡,同时任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 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并参与占用资金的后续划拨;时任董事顾 龙棣,同时任柯利达集团执行董事,应当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 4 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未对资金占用事项保持足够谨慎和合理怀疑,未能勤勉 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针对上述部分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 处分决定(〔2025〕116 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顾益明,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时任监事、控股股东柯 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朱怡,时任董事、控股股东柯利 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顾龙棣,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予以 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顾益明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被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行。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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